郁志荣:中日东海资源争斗现状及其对策

发布者:hyfzzx发布时间:2017-09-28

[摘要]中日东海资源争夺由来已久,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几年,两国东海资源争夺主要表现在:日方敦促中方落实“6.18”共识,要求中方承认“中间线”后开发“春晓”油气田,此外安倍上台不久签订了“台日渔业协定”。对以上日方的无理要求和行为,我们要展开有理、有利、有效的斗争,不能让其放任自流,谬误千遍成真理。“6.18”共识是政治决断,日方制造钓鱼岛“9.7”渔船事件和国有化闹剧等破坏了氛围,已经时过境迁。2002年6月18日举行中日磋商,日方已经承认东海沉船海域属于中国管辖海域,中日不划界谈判中方开发“春晓”油气田亦名正言顺。“台日渔业协定”有悖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中日渔业协定,中方要有意识组织渔民赴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以实际行动否定该协定的有效性。 

  

迄今为止中日东海存在有划界争议、岛屿争端、资源争夺以及军事争斗等所谓的“四争”。其中,资源争夺就是四个争端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斗,呈现时间长、斗争烈、频率高的特点。换言之,中日东海资源争夺由来已久,而且愈演愈烈。近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日方敦促中方落实“6.18”共识

曾几何时,为建设东海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共同开发东海海底油气资源的共识,2008年6月18日双方同时对外公布。共识规定,双方须在当年下半年拿出共同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尽快实施。可是,时至今日“6.18”共识已经快过去十年了依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日方一直指责和批评中方,对“6.18”共识抱消极态度并敦促中方尽快拿出实施方案。中方则认为中日两国领导人在特定的时期,特殊的环境下达成的共识,它毕竟不是一个条约,只是一个政治决断,政治决断需要相应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才能落实和兑现。但是,日方在公布“6.18”之后非但不积极配合中方贯彻落实,反而胡搅蛮缠,干扰和破坏“6.18”共识。2010年1月17日,时任日本外相的冈田克也在与中国外长杨洁篪在东京会谈时声称,中日“共同”开发“春晓”油气田,如果中方单独开发日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显然,冈田克也的要求有悖于共识中日方企业根据中国法律与中方合作开发“春晓”油气田的约定。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第十一管区多艘巡视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抓扣我正常作业的福建渔船—“闽晋渔5179”号,同时下令逮捕船长詹其雄,并扬言要以违法日本渔业法和妨碍公务罪予以判刑。2012年9月10日,野田政府又与时任东京都知事的石原慎太郎勾结,上演了购岛国有化的闹剧,激起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无比愤慨,中方毫不犹豫采取了包括常态化巡航在内的各项反制措施。日方种种行为严重破坏了“6.18”共识的贯彻落实,责任不在中方,而是在日方。不过2016年12月7至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的第六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会上又重提“6.18”共识,双方再次就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相关问题坦诚交换意见,并同意继续就此进行讨论。我们必须密切注意关于中日共同开发东海海底资源的趋势和动向,提高警惕,防微杜渐,绝不能走回头路。

其二,日方要中方承认中间线再开发“春晓”

有一位刚上任不久的日本驻华外交官员扬言,中方应该承认日方提出的东海划界主张—“中间线”,然后安心开发“春晓”油气田。日本外交官的说法在日本政界和学界很有代表性,1982年4月日本就向中国有关方面提出以所谓的“中间线”划界,对此中国外交部早就声明不接受,不承认。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日方为了报复中方不提供“春晓”油气田的地质资料,租用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挪威籍物探船“胜利”号,在“春晓”以东大约30公里的海域实施所谓的物探作业,以查清是否存在所谓的“吸管效应”,以免中方在开发“春晓”油气田时吸走本来属于日方的油气资源。2005年7月14日,日本政府授权帝国石油株式会社东海油气资源试开采权。目前为止,日本每天派出海上自卫队P3C巡逻机飞临“春晓”上空,对我国东海油气资源开发现状进行实时侦察和监视。同时,一旦发现“春晓”油气田有开发迹象和黄岩二期施工现象,立即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照会,表示抗议。千方百计阻止包括“春晓”油气田和黄岩二期在内的我东海海底资源开发。其实,我国开发“春晓”油气田和黄岩二期名正言顺,合理、合法。2001年12月22日夜,日本海上保安厅多艘巡视船将北朝鲜一艘工作船击沉在我国管辖海域内。2002年6月18日中日在北京进行关于东海沉船打捞事宜进行磋商,日方完全同意中方四点意见。一是承认沉船海域为中国管辖海域;二是日方打捞沉船必须服从中国海监的现场指挥;三是打捞期间必须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四是打捞结束后,日本船只全部撤离现场恢复原状。“春晓”油气田和黄岩二期开发区,均在沉船点东北方向大约60海里的海域,外务省官员在磋商会上已经代表日本政府承认东海沉船海域属于中国管辖海域,中日即使没有进行东海划界谈判,对沉船点以西海域已经没有争议,中方完全可以进行名正言顺地进行勘探开发海底油气资源。日方没有资格对我开发“春晓”油气田和黄岩二期指手画脚,说三道四。日本驻华外交官要求中方承认“中间线”再“安心”开发“春晓”油气田的“劝告”,纯属不着边际的无稽之谈,必须对其不当言论进行驳斥和批判。

其三,日方抗议中方渔船钓岛密集捕捞

2016年8月1日东海禁渔期结束,大约400艘渔船驶向钓鱼岛附近海域开展捕捞行动,十余艘中国公务船前往作业海域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不过,日方为之大吃一惊,如临大敌,严加防范。在舆论大肆炒作对我进行负面宣传的同时,时任日本外相的岸田文雄紧急约见我驻日大使程永华表示抗议。据称,日本为中国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捕捞作业,5天内向中方提出23次抗议。其实,要提出抗议的应该是中方并非日方。2013年4月10日,距离安倍晋三2012年12月26日第二次上台,只有三个月零16天就促成了“台日渔业协定”的签订。为解决渔业冲突,台日双方以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的名义,从1996年8月开始至2009年2月共举行了16轮渔业会谈,仅就双方渔船作业安排进行了事务性商谈,但一直因意见分歧最终未达成实质性的渔业协议和具体的协商成果。但是,安倍上台以后为了离间和挑拨大陆和台湾关系,瓦解两岸抱团“保钓”,日方做了较大“让步”一举促成了“台日渔业协定”的签订成功。从协议本身的文本来看,表面上是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有关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临时性安排,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条约性质和效力,但台日已经将其视为具有“官方”性质的法律文件。首先,它以民间的渔业协议的名义掩盖了外交谈判的实质。虽然双方历次渔业会谈均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名义进行,但其人员由台湾“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组成,日方也以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组成,实质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质。其次,该文件仍有“以主权换渔权”之嫌。从协议字面理解,它不影响双方各自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事实上,台湾渔船和执法船不能进入钓鱼岛领海作业和执法。第三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日渔业协议”只对台湾和日本的渔船有约束力,包括大陆在内的第三方船只,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实际上不产生负面影响是不可能的:一是改变了海上力量对比,日本摆平了台湾可以专心应对大陆执法船。二是制造两岸之间的矛盾。台湾海巡署署长王进旺表示,将驱离到27°N以南作业的大陆渔船。三是台日双方借协议扩大了海上执法范围。协议海域向所谓“中间线”以西延伸了10至20海里,面积约为6190平方公里,这意味着该协议也给了日本海上保安厅突破“中间线”执法找到了借口。如此等等,“台日渔业协定”违背了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也有悖于中日渔业协定,因此是无效的。中国大陆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开展捕捞作业,以实际行动证明“台日渔业协定”的非法和无效,因此日方向中方提出照会表示抗议完全是混淆是非,本末倒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对日应该进行针锋相对,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一,针对日方敦促中方加快落实“6.18”共识举措,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让日方自知理亏,而不攻自破。中方应该反复强调,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同开发东海油气资源的共识只是政治决断,并非条约。政治决断的贯彻落实需要政治环境和氛围烘托,日方制造的9.7渔船事件和9.10购岛国有化闹剧有悖把东海建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初衷。冈田克也强调中日共同开发“春晓”油气田,如果中方单独开发日方将采取相应措施等言论表明,日方根本没有在东海合作的诚意,更谈不上和平、友好了。

二,关于日方提出以“中间线”划分中日东海管辖海域,中方必须严格依据《公约》规定,坚持原则不能有半点疏忽。一是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中方除了主张东海200海里大陆架管辖权之外,还要主张到冲绳海槽“中间线”的东海外大陆架勘探开发权。二是日本以琉球群岛为由向东太平洋,向西东中国海均主张200海里共计400海里专属经济区有失公平。按照《公约》协商划界公平解决的划界原则,中日双方都应该向东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三是2002年6月18日日本外务省代表已经代表日本政府承认东海沉船海域为中国管辖海域,因此沉船海域以西属于中国管辖毫无疑问,日方无权对我开发“春晓”东海油气资源说三道四,指手画脚。

三,安倍上台后不久台签订的日渔业协定有悖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也有违中日渔业协定,非法、无效。中方要有意识长期组织大陆渔民到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用实际行动否认“台日渔业协定”的效率,从而让安倍以此离间两岸关系的阴谋诡计不能得逞。最近,安倍政权破坏大陆和台湾两岸关系的小动作越来越多,“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更名,赤间二郎以官方身份访台等,我们务必对日加倍提高警惕,并展开有序、有力、有效的斗争。


本文作者:郁志荣,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太平洋学会副秘书长 浙江海洋大学教授。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 ,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