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将加大对海岛地区发展扶持力度,适时启动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

发布者:陶晓玲发布时间:2018-08-21

日前,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73号、1796号、1971号建议和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38号提案进行了答复,就“关于海岛发展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建议”“关于加大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政策支持的建议”“关于加强海底光缆安全保护的建议”以及“关于通过构建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维护海洋权益的提案”给出意见,并致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7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海岛发展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建议”收悉,结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海岛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价值。加大海岛基础设施投入、持续推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实现海岛地区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支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2016年,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对“十三五”时期开展海岛开发与保护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是持续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等重点海岛开发建设,明确海岛发展定位、优势产业等。

二是以保护为核心,集约节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支持合理开发近岸海岛,推动海岛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鼓励海岛太阳能、波浪能、潮流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机场、道路、通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边远海岛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是严格规范海岛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实施生态修复,规范海岛新建工程项目等。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沿海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陆海统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任务落实,在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推动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支持海域审批和综合管理创新的建议

近年来,原国家海洋局不断推进海岛地区探索开展生态用海管理模式,强化陆海统筹规划管理,切实提高生态用海门槛,探索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的“多规合一”。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优化海域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完善海域综合管控机制,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探索以对海洋环境影响最小为目标的兼容功能开发政策,推进海域资源资产化管理,全面摸清海域资源资产家底。关于建议中提到的“关于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问题,原国土资源部已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关于支持海岛地区“渔耕平衡”试点建议

目前,农业农村部在督促各地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保障渔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沿海高产滩涂养殖区域属于传统渔业水域,也是广大养殖渔民的生计所在,如将上述区域用于补充耕地和置换基本农田,将不利于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会侵害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农村部认为不宜支持海岛地区开展“渔耕平衡”试点工作。

关于加大海岛生态修复投入的建议

近年来,原国家海洋局不断加大对海岛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2010年~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约38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沿海地方实施了127个海岛保护项目。2016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全国海岛保护工作“十三五”规划》《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海岛生态空间保护、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修复海岛生态系统等工作任务,计划到2020年,在10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2016年~2017年,支持地方实施了10处“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近7亿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海岛地区生态环境特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大对海岛地区生态环境的整治修复和保护。

关于支持海岛地区乡村振兴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推动海岛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农业农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全国沿海渔港规划(2018年~2025年)》,明确提出在我国沿海地区(包括主要海岛)建设形成93个渔港经济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政策、资金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海岛地区发展扶持力度,促进海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海岛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大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结合财政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9月,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

2016年、2017年,财政部、原国家海洋局分两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了15个城市进行试点示范。按照试点机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城市示范主要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推动,通过搭建创新平台,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激励政策等,营造鼓励创新创业政策环境,促进更多资源要素投入到海洋产业中。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每个试点城市3年奖励支持3亿元。

综合考虑产业布局、区域分布等因素,为避免同质化竞争,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发挥好现有试点城市引导带动作用,不宜再扩大试点范围。建议辽宁省相关城市借鉴现有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我们将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结合辽宁省海洋经济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继续对辽宁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予以支持和指导。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海底光缆安全保护的建议”已收悉,结合交通运输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海底光缆是重要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承担着全球绝大多数的国际数据传输,其建设、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网络信息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海洋渔业捕捞的转型升级,海上捕捞区域不断扩大,渔业捕捞设施日趋大型化,由渔船锚泊或拖网捕捞造成的海底光缆断裂频繁发生,海底光缆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原国家海洋局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涉海底电缆管道法规规章、开展海底光缆专项保护执法、推动海上构筑物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旨在加强海底光缆保护,保障海底光缆安全运行,维护海底光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修订《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建议

因现行涉及海底光缆审批的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不满足目前海底光缆管理需求。2017年底,原国家海洋局与原国务院法制办就海底电缆管道统筹立法问题进行了沟通,拟从海底电缆管道的规划、铺设、保护与监管全过程进行顶层设计,统筹现行法规和规章,积极推动出台新的法规,以规范海底光缆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海底光缆的安全运行。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

关于支持开展海底光缆保护执法行动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重大国际会议逐渐增多。在重大国际会议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原国家海洋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和重点海区部署开展了11次海底光缆保护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了重大国际会议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对外通信安全。另外,还在陆地上开展了护缆宣传工作,对国际海底光缆近岸段附近渔村进行走访,宣传海底光缆保护常识,提升了附近作业渔民的相关法律意识。

下一步,中国海警局将结合海洋渔业执法工作,加强涉渔海底光缆保护执法,提高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中海底光缆保护执法比重;继续做好重大国际会议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专项护缆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海底光缆保护区范围内可能破坏海底光缆安全的海上作业行为;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海底光缆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关于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和优化海底光缆管理手段的建议

为加强海底光缆等海上构筑物的远程监控和信息管理,近年来,原国家海洋局重点开展了海上构筑物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已基本查清了以海底电缆管道及油气平台为主的海上构筑物铺设及实际使用情况。待系统全部建成后,将全面查清我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海上油气平台、海底电缆管道,以及其他构筑物设施情况,建立海上构筑物信息数据库、海上构筑物信息系统和全方位展示平台,实现海上构筑物用海,特别是海上油气平台和海底电缆管道在线审批、全程监管、动态展示、分析研判和服务企业的业务联动。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放管服”相关要求,建立与用海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机制,提升海底光缆的审批服务效率,切实提高海底光缆监管能力。

关于将渔船电子海图更新列入船只年审项目及加大北斗+AIS船载终端在渔船上的覆盖率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为,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第11篇第2章规定,已要求所有渔船为其计划航线配备足够的最新电子海图。此外,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第11篇第2章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第11篇第2章规定,对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渔船均已要求其配备北斗+AIS船载终端。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继续加大北斗+AIS船载终端在渔船上的推广,不断提高北斗+AIS船载终端在渔船上的覆盖率。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38号(资源环境类01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通过构建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维护海洋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实施以来,全面提升了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们在海域管理的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海域管理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建立了许多制度,这些制度在海域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举措需要上升到法律制度。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也需要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提案中提出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全面而中肯,我们深表赞同。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启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重点研究和完善以下法律制度和程序:一是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流转、抵押及权属登记等相关制度,切实发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明确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的法律地位,缩短项目用海审批流程;三是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其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对公益事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制度;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细化对非法围填海的处罚条款,加大对未批先用、未批先填、化整为零等违法用海的处罚力度。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