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海上安全合作路径思考

发布者:陶晓玲发布时间:2018-10-29

中印海上安全关系存在结构性的竞争关系,最主要原因是双边政治和战略层面的互信缺失,其次是“第三方因素”的外溢影响,巴基斯坦的“推”和美日的“拉”,使得印度倾向于从竞争与防范的视角审视中国在印度洋的存在,但也有主观臆测和夸大渲染成分。中印海上安全战略文化和现实利益,决定两国存在推进海上安全合作的空间和驱动力。随着两国海上安全利益和力量逐步走向全球,中印不仅需要妥善处理好在各自邻近海域的安全关系,还需要在全球海上安全治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地区海上安全机制建设等领域谋求合作。近期推出“印太视域下的中印海上安全关系”系列文章,本期为该系列第三篇《中印海上安全合作路径思考》,第一篇请点击《中印海上安全矛盾:印太竞争弧》,第二篇请点击《中印海上安全合作的必要和可能》。

第一,加强战略沟通,确保海上安全关系总体稳定。

2018年4月印总理莫迪访华,在武汉与习近平主席举行非正式会晤,就“国际格局和双边关系中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以及各自国家发展愿景和内外政策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确保印太海域和平稳定发展,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中印可借助战略平台探讨印太海域安全秩序问题,如美日印澳四边“印太磋商”、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等,明晰各自原则、立场和底线。

第二,妥善处理好中印海上安全关系的主要障碍。

中印有建立稳定海上安全关系的必要与可能,但如前所述,此过程将面临双多边的诸多挑战。2018年7月31日,中印举行第二轮海上合作对话,但从两国外交部门各自发表的内容相差较大的新闻稿可以看出,双方对下一步落实海洋合作(包括海上安全合作)仍有待磨合。总体上看,需重点克服海上安全合作中的如下障碍:一是对彼此海洋安全战略和政策实践的疑虑;二是第三方因素的干扰,主要是美巴;三是双边海上合作对话机制并未常态化,缺乏海上安全力量间的常态化交流、互动;四是对各自邻近海域的海上安全机制缺乏参与度。

第三,加强海上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

中印应该“搁置争议面、扩大合作面”,携手应对共同的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比如海上恐怖主义、海盗、海上跨国犯罪、海上联合搜救等。特别是印度洋海域广阔,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相对严重,印度应该欢迎中国在保持意图透明的情况下,更多参与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活动,提供更多公共产品。如,中印可就维护两国在中东北非海外利益的协调合作,包括打击海盗、危机撤侨等。

第四,推动各自邻近海域的海上安全机制建设。

海上安全机制建设的缺失或效率低下,使之无法有效应对海上安全威胁,同时使大国间失去彼此规制的平台和手段。中印可在前期战略沟通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地区海上安全机制的建设,欢迎对方在机制内发挥应有作用。比如,印度可以允许中国更大程度参与印度洋海军论坛,而中国则可推动构建东南亚海上执法论坛等。

第五,加强全球海上安全治理层面的合作。

中印作为新兴海上力量,对现有西方主导的海上安全秩序会形成挑战,且中印拥有有别于西方的海上安全文化,因此两国在海上安全秩序和治理层面有很多共同利益。比如,中印可倡导新的海上安全治理观,区别西方马汉式的海洋安全观;双方可增强深海、极地等战略新疆域的规则制定,中印2013年都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也提供一定基础;中印可在维护沿海国国家安全、反对借航行自由名义开展抵近侦察等方面加强协作;中印还可借助金砖国家峰会平台,推动金砖国家在推动海上安全秩序变革、更好维护发展中国家海上安全利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文章来源:边界与海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