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石青峰解读《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陶晓玲发布时间:2018-02-09

     近日,国家海洋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为深入了解《实施意见》编制出台的有关考虑和情况,本报对国家海洋局石青峰副局长进行了专题采访。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部分作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新的战略部署,《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国家海洋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且务实的举措。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是我国经济和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发展海洋经济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是新时代发展海洋经济的有力保障。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是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和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

    2017年4月6日,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署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以十九大关于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思路为引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双方在深入调研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问题和政策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实施意见》。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目标和重点支持领域

    根据《实施意见》,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主要包括构建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海洋领域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开展一批创新试点,力争“十三五”期间向海洋经济领域提供约100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融资支持。

    农业政策性金融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聚焦重点领域和龙头客户,重点支持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等五大领域。

    一是海洋渔业现代化发展。具体内容包括: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远洋渔业资源探捕开发与利用;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境外远洋渔业大型生产加工基地和服务保障平台建设;海洋渔业育种提升工程;渔港等渔业综合服务基地建设;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及仓储、运输等冷链物流与配送设施建设;多元化休闲渔业建设;海洋渔业小镇与渔港经济区融合发展等。

    二是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支持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功能性食品研发,现代海洋药物研制与生产,饲料用酶等海洋特色酶制剂产品研制与生产,高效生物肥料等绿色农用制品研制与生产;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工程化应用和海岛可再生能源开发;支持海水在沿海缺水城市、海岛、产业园区的规模化应用等;支持涉农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自主研发和总装建造及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环保型海洋工程材料研制和生产。

    三是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拓展提升。支持海洋交通运输发展,海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海洋生态旅游发展,海洋休闲旅游小镇建设;海洋旅游信息等海洋信息服务建设;海洋文化遗产保护和海洋文化品牌建设;海洋高新技术研发、试验和成果转化;海洋渔船安全监控等海洋安全生产服务、海上搜救、海洋观测监测等海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是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支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和修复;海洋环境整治、岸线整治修复、“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南红北柳”等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海岛、海岸线保护性开发;海洋领域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等。

   五是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海村镇(含海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海水综合利用管网建设,支持海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实施意见》提出的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创新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方式和举措。

    一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优化贷款期限设定。农发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涉海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涉海项目周期和风险特征,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海洋领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支持领域,给予利率优惠,并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是积极开展海洋贷款模式创新。根据海洋类贷款特点,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海洋特色贷款产品,建设完善海洋产权流转、评估、交易体系。充分利用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探索政策性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合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新路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支持涉海企业。支持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对处于产业集群中的涉海企业,积极试点统贷统还等融资服务模式。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转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涉海企业和涉海项目融资渠道。

    三是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同时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风险管控方面,农业政策性金融将探索与保险公司、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等机构开展合作,并鼓励沿海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推动建立海洋产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展海洋领域政府性融资担保,建立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四是加强海洋投融资公共服务,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国家海洋局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行业交流、咨询对接、成果转化的综合服务。

    四、双方推动《实施意见》落实的具体举措

    国家海洋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完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财政与融资政策配套、工作监督和考核等四个工作保障机制,加快推动优质涉海项目组织与实施,通过海洋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与效率,加快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是“项目储备”方面,国家海洋局统筹考虑,根据重点支持领域,组织地方海洋厅(局)做好项目储备,各地海洋厅(局)指导各市县(区)编制年度海洋经济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各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当地海洋厅(局)沟通,参与本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做好项目对接。

    二是“项目筛选”方面,依托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组织有关专家,遴选成熟、优质涉海项目,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

     三是“项目落地”方面,对于入库项目,国家海洋局将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相关分行及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研、政策指导等方式,共同推进项目贷款落地。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