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海域海岛地名使用,现将我国部分海域海岛标准名称予以公布,共包括标准名称13220条,其中,海标准名称27条、海岛标准名称8846条、群岛列岛标准名称78条、半岛标准名称33条、海湾标准名称1467条、海峡标准名称11条、水道标准名称438条、滩标准名称674条、岬角标准名称1333条、河口标准名称313条。
中国地名委员会1983年4月受权公布的《我国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国家海洋局、民政部2012年3月受权公布的《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2012年9月受权公布的《钓鱼岛等岛屿及其周边海域部分地理实体标准名称》依然有效,请社会各界规范使用已公布的标准名称。
国家海洋局 民政部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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