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伟: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参与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19-09-21

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实践

  

  

(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多边实践

  

  从1972年开始,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历期会议。1982年4月,在表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中国投了赞成票。同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开放签署时,中国首批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可见,中国完全参与了当代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建立。1982年当代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立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主动参加“涉海国际组织、多边机制和重大科学计划,推动国际和地区海洋合作”。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秘书长主持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的协商工作,并于1996年批准了该协定。中国也参加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的协商工作,投票赞成并签署了该协定。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专门机构有关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制定工作。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联大通过了第69/292号决议,决定启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的国际协定谈判,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国积极参与这一全球海洋治理新领域的重要立法的谈判进程。

  

(二)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区域实践

  

    1、中国积极参加众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活动,以推动国际海洋合作。例如,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环印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中积极倡导蓝色经济合作,构建蓝色伙伴关系。中国政府积极参加极地区域治理。作为北极事务重要利益攸关方,中国于2013年正式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2018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主张。中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南极的治理和发展:早在1983年,中国就加入了《南极条约》;2017年,中国政府承办了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第20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发布了《中国的南极事业》报告,并与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国签署极地合作谅解备忘录等,还积极推动通过由中方牵头并联合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提交的绿色考察倡议等。

  

    2、中国主动倡导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以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例如,早在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11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又签署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2017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就“《南海各方行为准则》(KCOC)框架”达成一致;2018年,“《南海各方行为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正式获得中国与东盟国家认可,并开始了第一轮审读。此外,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致力于推动联合国制定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海洋领域的落实,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开展全方位、多领域的海上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推动建立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铸造可持续发展的“蓝色引擎”。


(三)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双边实践

  

  就参与大国间的全球海洋治理活动而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全球海洋治理合作。例如,2010年中国政府与欧盟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建立高层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并把2017年设立为“中国一欧盟蓝色年”、共同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丹麦、冰岛等国分别签署了加强极地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声明,成立了“中国一北欧北极研究中心”,与冰岛共建了“中冰联合极光观测台”,还与德国开展“南海地球科学联合调查研究”、与日本进行“中日黑潮调查研究”等。

  从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合作来说,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就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试图通过国际合作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间的海洋争端。例如,2005年中朝签订了《中朝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这是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签订的第一个共同开发协定;同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石油总公司也签署了《关于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2008年,中日双方又达成了《东海问题原则共识》;2018年中日两国先后签署了《海空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和《海上搜救协定》等。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中菲南海问题双边磋商机制正式建立并顺利运作。2018年,中菲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积极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一直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中国逐步广泛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海洋合作,以实现“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

  

二、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经验与教训

  

(一)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成功经验

  

  从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上述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的成功经验。

  

    1、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定位,有利于中国获得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历期会议中,中国不但把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而且立场鲜明地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主张,倾向于扩大沿海国排他性利用与主权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对抗美苏霸权,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例如,在1974年7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中国代表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属于第三世界”。

  

    2、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既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例如,在1972年海底委员会有关会议上,中国代表不但指出:“属于各国领海范围内的海峡……应由各沿岸国进行管理……各国应当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此外,对于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议,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

  

    3、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有助于中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制订、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港口管理、船舶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保护水产资源等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定和规则,如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特别是,1996年中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中国适应当代全球海洋治理、依据国际法更有效地维护海洋权益的正确选择,它对中国海洋立法、海洋事务等诸多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此外,随着国际海底管理局有关探矿规章的制定和“开采法典”立法进程的加快,2016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所有这些,不但有助于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而且有利于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

  

(二)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教训

  

  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实践历程,也显露出诸多值得吸取的教训。

  

    1、中国应成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和变革的推动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和跟跑者。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为例,在议题设置方面,中国的作用并不突出,没有主动提出有关议案,更多地是支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约文起草方面,中国对会议纷繁复杂的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陌生,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专家来起草公约条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中国对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建立及其变革的参与度不高,导致了目前中国海洋维权的被动局面。

  

    2、中国的立场和主张应以本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依归,而不能单纯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例如,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的焦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此存在尖锐的对立。中国明确支持“77国集团”提出的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统一开发和管理的主张,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限制。

  

    3、中国应注意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避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一些规则成为中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桎梏。例如,对于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中国的立场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宣布对自己沿海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是它们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应当予以尊重……沿海国既然对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拥有完全主权,随之而来的,自然应该对经济区行使专属管辖权”。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远洋渔业的迅速发展,中国渔船、渔民屡遭他国的扣押,中国与印尼、韩国等国家的渔业纠纷也日益凸显。可见,中国的上述主张是与中国国家的长远利益相冲突的。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作者:杨泽伟  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