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等:“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展望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07-16

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十四五”期间,体制机制改革红利有望在制度体系、能力建设、科技支撑等方面得到全面体现。

规章制度日益健全,改革成果得到持续巩固发展

法律规章制修订在制度建设方面是重中之重。“十四五”期间,有望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关于“加快制定和修改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成《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条例修订以及沿海地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工作,制修订入海排污口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海洋废弃物倾倒管理等制度性文件。有望在技术层面,逐步实现海洋和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湾长制”与“河长制”等方面制度的有效衔接,完成海水水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入海排污口设置、海洋倾倒区选划等标准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完善“十四五”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方法,出台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规程、养殖尾水分区分类排放、河口区域水质评价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持续从技术层面巩固发展“打通陆地和海洋”制度红利,将机构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并服务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治理能力逐步提升,基本摸清海洋生态环境底数

能力建设是支撑履职尽责的基础保障。“十四五”期间,有望逐步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监管支撑、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不足问题。国家层面和流域海域层面技术支撑能力获得长足提升,能够有效支撑海洋生态环境监管需求。沿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监测机构有效承接所辖海域内常规监测和应急处置职责,实现职责与能力相匹配的局面。通过各级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实施能力建设,逐步形成“陆海统筹、突出近岸、覆盖近海、踏足极地、迈向大洋”的工作布局,以及船舶、岸基、在线、遥感等相结合的监测手段。在此基础上,分阶段实施近岸海域污染基线和生态本底调查,获取我国近岸海域污染基线和生物生态基础数据,摸清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家底,明确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措施。此外,逐步健全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构建海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船队,建成全国海洋油指纹库,建立国家海洋突发环境应急队伍。通过能力建设,逐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科技能力整合提升,深入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逐步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转变

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是确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根本动力。“十四五”期间,预计我国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科研院所以及社会专业机构相关力量有望从机制创新和能力共享等方面取得突破,获得进一步整合,以五年为期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一是深入发展渤海综合治理协同业务攻关平台,整合优势资源,加强渤海乃至其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关键问题研究,积极开展成果集成和示范应用。二是建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热点问题跟踪研究机制,在提升近岸和近海监测能力的基础上,为拓展重点海域、极地、深海大洋监测范围,引领跨界污染和海洋微塑料等新兴全球环境问题做好能力储备。在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研究方面,在国际组织、多边和双边合作中提升话语权,结合成果宣传,消除国际负面舆论压力;在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深入参与相关进程,在相关治理框架出台过程中维护我方权益;在“一带一路”沿海国家和极地大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加大相关标准体系制定及参与力度。通过提升科技能力,深入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逐步实现从跟随到引领的转变。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原刊于《环境保护》202007

作者:张灿,国家海洋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曹可,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建华,国家海洋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