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彬等: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中国参与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0-11-02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也是新时代下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范式。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中国的参与。由此,中国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其应有之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01中国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进程中的话语主导权

中国积极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话语主导权,意在构建和谐有序的环境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战略”,十九大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意味着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陆海统筹对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引领作用。但是,21世纪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以往相关治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打破了以往的固定模式。从保护方式上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的建构更具创新性质;由保护理念观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具时代进步性。中国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借鉴吸收其他思想精髓的基础上,避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零和博弈,旨在建构符合世界各海洋国家的海洋利益、促进海洋生态和谐、具有强大包容性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国际制度是话语权的主角。国际制度建设的主导思想是国际话语权的核心,而掌握国际制度的核心解释权则意味着占有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其中的进步性、包容性及发展可持续性成为中国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立论之本。

综上,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应坚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话语引领高地,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积极深化、丰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积极应对欧美国家的现有海洋布局,在促进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同时,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蓝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而实现中国参与下的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完成21世纪中国由陆权国家向陆海统筹国家发展的历程,建设完善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02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应有遵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法律,该公约与《防止倾倒废物与其他污染物公约》及其议定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构成了基本的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秩序的维持以健全有效的规则体系为依托,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基础法律构成,依法治理海洋,利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建设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优化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补衔接,使得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内容趋于有效、科学、合理、完善。

此外,现有的国际体系往往存在制度安排代表性不被认可、不同行为体之间竞争与矛盾等情况,并导致国际体系运转不畅、非国家行为主体的跨国性和流动性削弱国际体系权威性等问题。由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囊括了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发展等深刻内涵,对于保护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也具有深刻的意义。为增加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包容性与可接受性,中国在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主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制度建设、理论的扩展、纠纷的解决与环境的优化。由于国际体系的构造与整合重塑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进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优势在于,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别的同时,强调行为体之间的命运与共、利益互通、责任共担、发展共享的共生关系,坚决反对通过压制他方而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任何行为。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于发展层面的应然含义。基于此,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在遵循现有国际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凝聚打造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基本共识,从而将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打造成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平台,促进中国与世界海洋生态建设的沟通,在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海洋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共赢、共同繁荣,从而实现全球意义上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03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机遇与应对

新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49年至改革开放以前处于被治理阶段;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处于谨慎参与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8前后为积极参与并有所作为阶段;2008前后至今则处于全方位参与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进一步深化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致力于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开展全面的海上合作。同时,基于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国家对环境管理机构进行了整合。2018年,中国设立生态环境部,同年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总局签署总体合作框架协议,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简言之,中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着力实现了从参与者到发起者的角色转变。

但是,也应注意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基本战略分析以及自身整体框架的建构。有学者认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亚太崛起,传统地缘政治受到挑战,新的地缘政治更加突出全球相互依存与相互合作,因而新的海洋战略更应注重全球布局。另有学者认为,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强与安全利益的全球化,需要加强中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将海上防御策略积极转变为“全球安全”海洋战略,进而为全球和平创造条件。因此,中国应确立全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战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对接部门,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治理环节和过程。中国应有自信引领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拓展更加广泛的全球合作布局,不断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海洋与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铸造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即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新机遇,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确立全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以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文章来源: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0年05期

作者: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朱永倩,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