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治理与合作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05-10

“全球安全遭受威胁的警钟已经长鸣。跨国犯罪分子将尖端核武器非法运送到世界上冲突四起的地区一些不稳定政权的手里;在企图制造大规模平民伤亡的恐怖主义集团那里发现了如何使用生物武器的培训手册。海平面上升;旱灾持续的时间越来越长;暴风雨更加频繁。能源价格飙升,导致粮食价格飞涨,在一些贫穷国家引发了骚乱,预示着饥荒的爆发。经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使得世界上许多地方储蓄告罄,就业艰难。致命性病毒跨越国界,在各大洲和不同物种之间传播。就是充满跨国威胁的世界。”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全球治理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共同体的概念应运而生。

共同体的理念意味着人类已处于一个复合系统中,生活在各处的人们今后再也不可能出现孤立绝缘地在一个有限空间区域中发展,而不与全球范围内运行的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现象。以此为背景,海洋治理的问题并不好解决,这与其自身规模、非线性变化特征,以及易于产生突发和意外过程的倾向相关。对于这类问题,人类不可能零敲碎打地去加以解决。换言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由多国组成的地区单独的努力都于事无补,需要的是系统中各个主要行为体能协调一致并持久不懈地发挥作用。显而易见,全球治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就是为了很好地解决这类集体行动的困境。众所周知,全球治理理念与全球化进程加快及其带来的问题密不可分。诚如奥兰·扬所指出的那样,治理作为一种社会功能,其核心是引导社会走向众望所归的结果,远离众所不欲的后果。

但睽诸既有的治理机制,西方国家通常将一种规制的方式引为路径依赖,即强调制定关于规范、要求和禁止的规定,主张遵约机制以及落实法律文件的关键作用,并坚持将法治作为国际治理的黄金法则。具体来说,是西方国家在推行全球治理过程中总是将其与意识形态绑定,特别是与所谓的“稳定的自由与民主制度”绑定,全然不顾其倡导的所谓“自由”恰恰侵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发展权,进而侵害了其“免于匮乏的自由”。而这种单方面的自由与古希腊城邦时代的自由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之上,只是程度与名目不同,这不得不说是当代国际政治的阴暗面。这种单方面的自由在海洋治理领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具体而言,就是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所谓“自由”对国家间关系的恶化与紧张及对立直接导致一些具体事务的协商与实施陷入停滞。究其本质而言,是将建立在西方这一“地方性”的政治经验和价值判断等推广至全球,构筑由单一霸主国家主导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因此,全球治理越来越沦为西方国家“治理全球”的工具也就不足为奇了。由此带来的严重问题就是现有全球治理系统深陷困境,无力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国不仅不能团结协作,反而深陷矛盾。此外,全球化进程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作为全球治理重要力量的非国家行为体组织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作用削弱以及国际机制的固有缺陷,都是全球治理系统陷入困局,进而无力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0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说明全球治理已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的核心议题,更说明现今的全球治理体系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已经无力对全球性问题进行有效应对。在中国举国上下抗击疫情之际,美国这个国际体系中的世界大国却派遣军舰闯入中国领海进行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来侵害中国主权并进行“压力测试”就是全球治理深陷困境的一个例子。实际上,现今的海洋治理已经陷入目标不清、手段缺乏、协调不力的混乱状态,而西方发达国家借海洋治理之名、行海洋霸权之实,甚至将其作为侵害他国海洋利益的工具,这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治理的困境。这种困境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将会对人类社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海洋不仅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更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重要平台。随着海洋科技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与陆地的互补性不断增强。这种互补性的增强不仅体现在生产领域,还体现在军事、政治及文化等领域,并最终涉及资源分配这个大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知识体系构建至少应关注如下三个领域:(1)安全方面,包括与国家主权相关联的岛屿主权争端,以及由此衍生的领海基线划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权益争端等,还应包括航行自由、打击海盗、救援减灾等与区域秩序构筑息息相关的方面;(2)经济方面,如海洋渔业、海底资源钻探等;(3)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如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等。

可见,“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国际性的社会工程。对海洋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如何把关于治理的持久性见解与为应对复合系统发展社会资本的新思维结合起来。这要求根据其不同属性构成需要不同的知识体系去认知,然后构建不同的制度体系,提出有所针对但又有统一方针纲领的治理方案,唯有如此才能形成说服其他行为体参与集体行动的软实力,最后与国际社会中理念和利益方面的志同道合者付诸行动。

对于海洋治理而言,海洋合作显得必不可少。其合作的客观必然性是由所谓“配适性难题”决定的。它意指用以解决环境保护等可持续性问题的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取决于相关机制的特征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类企图治理的生物物理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属性之间相匹配。而在合作的主观推进性上,不应忽视如下两大原则:一方面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将普遍的伦理标准与务实地接受国际社会个体成员的物质环境的显著差异结合在一起,即承认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在解决各种重大问题上采取不同措施的能力和作出贡献的能力,比其他国家处于更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非功利主义”原则。通常而言,作为决策方法的功利主义一个吸引人之处在于,提供了一种看上去直截了当的关于具体选择的推理模式。一旦确定了问题和选项,就可以相对简单地,至少在概念上,探讨与个别选择相关的收益和成本,并着眼于选择产生最大净收益的替代方案。然而,其局限性在于,在涉及多个参与者、复杂的相互依赖性和高水平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计算收益和成本所涉及的复杂性的问题。因为功利主义的计算并没有提供一种简单的方法来融入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在很多人心目中都很重要,但在传统的利益和成本思维方面却很难表现出来。如习俗或传统的作用,以及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考虑。这种因素可以影响行为,而不会被有意识地引入政策制定过程。

综上所述,一方面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物种危机、海上航行安全、海上救援减灾等全球性海洋治理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已经无法单独有效应对,这就需要各国摒弃前嫌,合作应对;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程度加深,早就进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阶段。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使命就是实现全人类的和平与繁荣,因此需要各国加强海洋事务的合作,以完成上述光荣的使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海洋命运共同体”体现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精髓。德国哲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杜里希认为,在中国古典哲学思想体系里,人向来是作为中心要素存在的。中国古代哲学家有高超的化解矛盾的技巧,他们在不排斥对立面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综合之路,使矛盾得到化解。中国人宽容的处世态度是这种倾向的力量根源。显然,在这样一种吸纳了中国古典哲学精髓的合作中,海上公共产品的提供必不可少。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海洋合作和海上公共产品》,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0年04期。

作者:杨震,系上海政法学院东北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蔡亮,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外交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