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海:海警法: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05-11

今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于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海洋强国,与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和平安宁、合作共赢的世界海洋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海洋是承载着人类命运的重要空间,为海洋建立稳定的法律秩序,从而便利国际交通,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推动海洋资源的公平有效利用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研究保护,保全海洋环境,应对共同的海洋风险,各国必须通过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思维进行全球海洋治理。长期以来,我国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落实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我国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通过统一立法,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海上力量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义务的体现。

海警法以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引领海警队伍建设,并在人、财、物、信息及协同机制方面强化维权执法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把握世界海警发展的一般规律,遵循各国海警执法行为的共性。第一,各国海警机构都有军事性、行政性、司法性的多重属性。海警法重点规范了海上安全保卫行动、海上行政执法、海上犯罪侦查等行为,主要突显了海警的行政性、司法性,而其从事的军事行为则与其他武装力量单位一样,由军事法来进行规范。第二,海洋维权执法业务具有综合性。基于此,海警法明确规定了海警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等基本任务和基本职责。第三,海洋维权执法作业程序在标准上具有共性。针对海上的一些不法或者犯罪行为,世界各国海警的作业程序都应有相同或相似的标准,特别是在武器尤其在致命性的武器使用方面,这在海警法第六章“警械和武器使用”中有集中体现。第四,现场调查检查与最终裁决应当分离。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海警运用其装备、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不论结果是行政或刑事处罚,一般不应由现场的海警执法人员来做最终的裁决。如果初步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通常根据案件属性移交至相关的主管行政机关。海警法为解决多头治海的积弊,除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之外,将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赋予了海警,而如果判定为海上刑事案件,那就依法移交给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启动刑事处罚程序,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的主体。

立法将海洋安全作为海警的核心价值,明确了建设目标。各沿海国家大都建立了海警机构,经过数百年的变化,仅从名称上看,从Coast Guard(海岸警卫)到Marine Police(滨海警察)再到Maritime Security(海洋安全),展现了人类对海洋治理认知的变迁,体现了对海警职能和职责的不同时代要求。海警法回应了这种趋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陆海统筹思维,将海洋安全作为海警组织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规定海警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明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这为建设一支岸海一体、控护兼备、全时警备、公正文明的现代海警队伍明确了职责和目标。

建立了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我国有约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海洋治理和管辖事项复杂多样,在明确了海警职责的基础上,还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加强协作配合,才能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海警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其第59条规定,海警机构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下一步,海警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与相关政府或部门签署一系列的维权执法协作协议或备忘录,并加强与其联演联训,切实提高维权执法的效率和效能。

赋予了海警维权执法所必需的强制或处罚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分类分级规范。例如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等海上特征明显的强制措施,遵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另外,海警法为避免叠床架屋,大量采用间接援引的立法技术,对于海上维权执法所必须的盘问检查、使用警械和武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侦查取证等措施,海警法有特殊规定的将优先适用,未作规定的,则适用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高度重视海上维权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海洋建设进程。没有先进、完备、敏捷的海洋信息体系,在茫茫大海上,任何船舶或者人员都难以进行有效执法。所以,海警要高效公开执法,强化全民服务,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结合国家的智慧海洋建设,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警机构提供与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相关的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策等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海警机构也应当将海上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等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海上行政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原刊于《学习时报》2021-03-03

作者:李卫海,甘肃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