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领土思维”与“海洋自由思维”相统一
长期以来,中国的领土思维在大多数情况下局限于领陆层面,领海管理与建设落后于其他国家,后续发展也只是简单地将陆地产业加以延伸,缺乏宏观的管理机制。因此,中国应牢固树立新的海洋观,注重建设海洋文明,在人民的意识教育中强调领土全面性与海洋价值的丰富性。在显性法则中树立海洋的地位,并促进其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隐性法则,最终使以海洋观为“强海”核心的基本思维真正成为中华民族发展的逻辑之一。
2010年4月与201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海洋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全国海洋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不仅就未来中国海洋建设中人才需求提出明确指示,并且要求从人才建设角度将领海主权的地位放在首位,目的便是从底层到社会精英阶层构建完备的“领土思维”,且以“领土思维”指导中国海洋发展建设,促使其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
随着中国的国力与国际地位不断提高,改革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公约框架下的海洋建设使中国能够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获益良多,向深远海迈进成为中国海洋战略的必要选择。因此在保障中国领海主权的前提下,应探索出符合全球化大国角色的开放性海洋战略。在平等互利,多边合作的基础上,在合作体系中建立更广泛的海洋航行及开发秩序,充分发挥中国在海洋建设方面的制度优势及工程实力。以合作的方式搭建国家之间的海洋通道,通过海上贸易往来、资源勘探开发、联合军事保障等方式构建互利共赢的海洋新秩序,形成更多国家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自由思维”中寻求实力与利益最大化的匹配是推动中国百年大变局中角色转变的关键一步,结合中国目前在国际舆论环境与第三世界国家中的威信与话语权,我们应为更多有海洋开发与保护需求的国家谋取主动利益与合法权利,凸显大国担当,使中国的发展理念与国家形象牢固树立于合作体系之中。
这样的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一方面以“领土思维”为根基,通过国家海洋建设使人民海洋观不断强化直至统一;另一方面,考虑中国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海洋自由思维”将中国的发展能力与可持续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在百年大变局中实现大国角色的平稳过渡。
02以“政府主导思维”为改革保障
“政府主导思维”在宏观层面对本国海洋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提供完全独立自主的战略保障,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核心应具有强烈的海洋战略意识,并对自身地位在国际竞争中受到的威胁应具有清晰的认识。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海洋国防安全的重要性,提出针对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体现中国政府层面对海洋的重视程度。中国海洋管理体制自建国之日起就不断探索改革,目的是形成适宜中国的海洋监管系统。2013年,为整合中国海上行政执法力量,国家海洋局进行了部门重组,设立了海洋委员会并成立中国海警局,以保障中国的海洋权益,实现了部队、地方及政府各个层面对海洋行政执法的统一。201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海洋局等多个机构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强化了海洋开发与保护、海洋战略规划、海洋权益等职能。实现了在政府职能中有专门的部门进行海洋发展战略的制定与维护,并通过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关系。在未来海洋发展中仍会面临政府部门监管的盲区,而“政府主导”则会统筹社会分工,适当放权的同时抢抓核心,带动社会各方发挥建设价值。
“政府主导思维”有利于国家下决心重新审视和制定更具战略意义的海洋政策,政府主导决定了制度变迁的强制性,属于自上而下的变革,对中国发展本身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03通过“立法思维”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立法思维”是通过立法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利益为核心的思维层面体现。重视法制建设与加强立法工作是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从法律上保护中国现阶段与未来的发展成果。通过各类海洋法规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目前海洋法律体系,其根本目的是形成海洋开发秩序维护中国主权利益并达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立法思维”对中国海洋权益的作用可从根本和长远利益共同出发,通过体系化构建和实施细节的深入完善予以实现。
中国海洋立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从海洋保护的角度出发,不断优化海洋法律体系依托于中国的发展现状。以此为基础,通过“立法思维”完善海洋保护管理体制和基本法律制度,涉及中国海洋权益之处均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解释与保护,但仍存一定的缺陷,若想完善中国海洋立法体系,需参考他国优秀的经验。
目前中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问题可分为:
(1)完备性不足,尚未健全的法律制度难以使中国海洋法律体系得到完善。
(2)原则化过强,与面临的实际情况难以匹配,缺少足够的灵活度。
(3)兼容性不足,尚未覆盖国际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4)进程略滞后,尤以中国海洋经济发展中表现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明显,无法及时将法律与规划进行同步协调。
首先应将面临的海洋问题从客观因素、形成背景以及权益相关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将分析结果运用“立法思维”进行抽象化处理,分成实施主体、应用对象、权利与义务范围、作用实效以及误差代价等,通过多方各级的商讨协调进行补充与完善,最终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予以确立,并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检验调整,实现“去抽象化”,让法律平稳落地。
由图1流程可见,健全海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受“立法思维”的全面性直接影响,所以在立法经验基础上,要根据中国国情和现有法律基础,提出切实的改革方案。立法进程中最应当避免滞后性,因此“立法思维”应具有反映实际、引导时代的特性。“立法思维”的运用则是在建立严谨合理的法律规范中最科学有效的手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立法框架,将此框架有效的融入国家海洋法律体系是中国实现海洋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图1“立法思维”的应用
04以“知识产权思维”为创新发展动力
如图2所示,科技作为发展的核心力量,运用“知识产权思维”将其成果属性与国家属性直接关联,在知识产权保护下转化为有效的社会生产与建设能力,带来的经济价值与国家利益同时会促进国家科研保障体系与创新奖励机制,从而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图2“知识产权思维”的应用
这套基于“知识产权”思维的完整建设体系应受到来自国家与社会的高度重视。由依照发展要求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得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为促进海洋科技创新,中国应迅速建立针对有效社会能力建设的海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为了国家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知识产权的独立自主性加强了科研人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长期合作交流。在“知识产权思维”的推动下强调在海洋方面理论与应用并重的研究思路,以合理完善的奖励机制鼓励研究人员不断突破,使有关海洋的科学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有社会需求的产品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中国海洋发展,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05应用“必要性思维”确定发展方向检验发展成果
在提高对于海洋重要性的意识之后,如何大力发展海洋成为实现“强海”目标的又一重大课题,参照当前世界海洋强国的发展路线以及中国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宝贵经验,以发展目标为导向,以实现目标中具体环节的先决条件为任务,集中力量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前提”因素。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必要性思维”获得关于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
如图3所示,针对中国海洋作战平台的研究,由于潜艇的工作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其通讯信号的传输又依赖于海洋中各要素的变化情况,为实现中国战略级的潜艇通讯安全保障,其前提则是需要清晰掌握环境在时间序列中各要素的数值情况,掌握要素数值情况的前置工作则是需要在中长期尺度上建立一套相对便携且运算成本低的海洋要素预报系统,建立这样一套预报系统的基础则是利用创新的算法建立一套有效的预测模型,模型建立的成功则标志着依托于此成立的后续目标均有可顺利实现,最终达成最初设立的总目标。
图3“必要性思维”的应用实例
战争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而战争的推动作用取决于战争实施的对象的内在属性。由于中国大规模实战经验距今已久且现代化实战经验较少,所以为实现全面备战,必须要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局势以及中国战备短板运用“必要性思维”进行周密思考,并进行可实战化的成果检验,其中海洋作为现代战争主战平台,思维的着力点更应该放在海洋战场上。
中国突显“必要性思维”在战争场景下应用的实例,便是和平方舟医院船(“岱山岛”号)。作为世界第一艘超万吨级大型专业医院船,其代表着中国海军在战备转型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中国海军海防正向着深远海进发。其“一船、五艇、四机”的立体化海上救护系统,除了可以在和平时期为国内外海上非战争事故或灾害的伤员提供及时援救,更重要的,其是以满足海上战争的救援需求为前提的备战产物,其载体的结构布局与核心功能的组成均是服务于战争的,体现了“必要性思维”强大的指导性作用。
“必要性思维”所确定的实战标准是检验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科学指标。标准的确定将极大地减少战时损耗,将风险降至最低,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后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中国在发展进程中的每一步都有依据可寻,为不同领域的突破积累充足有效的经验。“必要性思维”虽是一种简单的思维逻辑,但其行之有效且极大节省由盲目性导致的各项成本,在发展方向与检验标准的确定上应用甚广,在国家与社会各层面均有极高利用价值。
文章来源:节选自《美国海洋思维剖析及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启示》,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1年04期
作者:陈韶阳,天津大学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海洋战略研究所副教授;郑清予,天津大学海洋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