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等:我国蓝碳标准体系的设计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11-11

一、我国蓝碳标准体系的设计

1.蓝碳标准体系的特点

蓝碳既有很强的科学基础,也受国际气候治理规制约束。蓝碳标准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系统性。蓝碳标准体系应涵盖该领域一定时期所需的标准,结构上具有逻辑性,内容覆盖全面。蓝碳标准体系在结构上应包括普适性、全局性和通用性强的基础通用部分,面向具体野外和实验室操作的调查、监测和报告部分,以及面向气候变化具体减缓和适应措施的部分。

(2)科学性。从《海洋与冰冻圈特别报告》将大型藻类列为新的蓝碳类型来看,蓝碳的范畴正随着科学认识深化而逐步拓展,因此蓝碳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既要对现有研究和实践给予指导,也要反映蓝碳科学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我国蓝碳标准体系除应覆盖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的蓝碳类型外,也应反映我国科学家对蓝碳的认知,将“渔业碳汇”和“微型生物碳汇”等我国科学家提出的尚未纳入《补充版》的蓝碳类型列入其中。通过制定标准,深化相关研究,提升对政策的支撑作用。

(3)针对性。蓝碳概念的提出是面向应对气候变化的,蓝碳在科学研究上要基于气候变化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在实践和政策制定上要对《公约》及其《协定》履约。我国蓝碳标准体系应以既有气候变化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瞄准现有国际气候治理体系需求和发展方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标准制定,提高海洋领域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撑能力。

(4)特殊性。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养殖贝类和藻类以及微型生物的碳库组成不同,计入碳储量的碳存在的形式不同,这也意味着碳储量和碳通量研究方法不同。即便是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沼泽在调查方法、主要碳库方面也不尽相同。蓝碳标准体系应重视这种特殊性,从提高可操作性的角度根据蓝碳类型制定相应的标准。

2.基本结构

根据蓝碳标准体系的特点,我国蓝碳标准体系应涵盖以下内容:

1)包括但不限于纳入《补充版》的红树林、海草床、滨海沼泽和《海洋与冰冻圈特别报告》新增的海藻场(大型海藻)等在内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可能纳入的生态系统还包括牡蛎礁等;

2)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科学家提出的养殖贝类、藻类等“渔业碳汇”在内的海洋资源生物,对于因生产方式不同而导致固碳机制、碳库类型不同的同一类生物,宜分别制定标准,例如筏式养殖的海带和潮间带养殖的紫菜;

3)我国科学家提出的“微型生物碳汇”。

根据国内外蓝碳研究与实践、应对气候变化主要内容和我国海洋标准体系基本框架,我国蓝碳标准体系在结构上,主要包括基础通用(0)、碳储量调查(A)、碳通量监测(B)、碳储量和碳通量评估与报告(C)以及减缓措施(D)和适应措施(E)6个子体系。基础通用(0)子体系主要针对蓝碳领域基础性、共性和系统性内容,例如术语定义、数据格式、通用方法、清单编制方法等。碳储量调查(A)子体系主要规定各类型蓝碳碳储量的野外调查、实验室分析、面积调查和碳储量计算等方面内容。碳通量监测(B)子体系主要规定各蓝碳类型碳储量变化、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计算方法。碳储量和碳通量评估与报告(C)子体系主要规定了蓝碳类型碳储量和碳通量变化的评估及报告方法。

ABC三部分主要用于蓝碳数据获取、分析、计算和使用,既服务于蓝碳方面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国家自主贡献估算,也用于指导蓝碳项目碳汇量评估。其中,A1B1C1部分可根据《增补版》并参考其他已出版的海岸带蓝碳调查方法编制;A2B2C2中,大型海藻已被纳入蓝碳范畴但无相关方法,应加快养殖海藻相应标准编制。D子体系主要规定通过管理、保护、恢复和新增蓝碳等手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温室气体汇的方案具体实施方法。适应措施(E)子体系主要规定利用蓝碳减少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具体实施方法。DE两部分主要面向实施蓝碳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方法,这两部分可以转换为面向碳交易的项目方法学并可按照项目方法学的体例编制。蓝碳标准体系的所有标准都必须符合MRV的要求,才能用于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估算国家自主贡献和开发碳交易项目。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将蓝碳标准体系列为《海洋标准体系》第19部分内容,为构建我国蓝碳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经过两轮标准申报,已有20余项蓝碳标准立项,目前,部分标准已完成了起草工作。从2017年至今,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呈现新的特征,将升温幅度控制在1.5度范围内已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包括海洋在内的NBS成为主要应对措施之一,海洋特别是蓝碳已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讨论的热门议题,蓝碳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十分紧迫。在此背景下,我国蓝碳标准体系急需进一步完善,标准制定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近期的工作主要包括:

(1)修订蓝碳标准体系。《海洋标准体系》第19部分的蓝碳标准体系制定过程较为仓促,部分内容不适应或不能反映新形势的需要。建议在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NBS工作组成果、《海洋与冰冻圈特别报告》以及20206月《公约》第五十二届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会议成果的基础上,对海洋标准体系进行修订,确保其满足未来十年海洋领域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

(2)明确标准体例和重要术语。蓝碳标准在国际和国内均是新生事物,目前尚无经同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准体例可供参考,存在同一子体系下标准体例不一的情况。蓝碳领域的术语尚无明确定义,一些术语混用、误用和错用的现象较为常见,术语的英文和中文语义不对应,这给我国蓝碳标准制定甚至蓝碳科学研究和实践造成了极大障碍。建议由主管部门组织气候变化、海洋、林业领域科学和政策研究人员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标准体例和重要术语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3)以实践推动标准制定。蓝碳标准既源于科学实践和工程实践成果,也是未来的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的重要依据,满足我国蓝碳发展的标准必须从实践中获得,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已有标准、指南和方法。建议加强基础生物学和生态学调查研究,构建基于我国调查成果的默认值(default value)和公式;创新我国蓝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案,形成相应的标准和项目方法学。

  

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蓝碳标准体系的需求和设计》,原刊于《中国标准化》2021年第17

作者:赵鹏,海南大学南海海洋资源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汤玉婧,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研究人员;宋文婷,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研究人员;徐春红,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