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海洋金融的建议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1-12-28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岸线总长度为3.2万千米,其中大陆海岸线为1.8万千米,位居世界第四位。但是农耕文明在中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民族海洋意识淡薄,“重陆轻海”思想顽固。历史上,自14世纪开始,明朝政府对海事活动就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政策。清朝早期为巩固清政权,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1949年以后,受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较长时期内仍然是相对封闭的。即便在改革开放40年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大国的情况下,我们距真正的“海洋强国”还相当遥远。根据《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20》,2019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超过8.9万亿元,同比增长6.2%,低于2018年6.7%的增速。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9.1%。鉴于海洋在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应在发展海洋经济,增强海洋竞争实力方面下大力气。

在我国,海洋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十四五”规划设置“海洋”专章,提出要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但是与国际上现有的海洋强国相比,我国的海洋事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海洋管理体制、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金融服务体系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此,参照国际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树立海洋思维,坚持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

进入21世纪以后,海洋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放眼当今世界,沿海国家和地区无不将竞争的重点转向海洋,加快调整海洋战略,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维护海洋权益、拓展海洋空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围绕海洋资源争夺和岛礁主权、海域划界、航道安全的争端进一步加剧。就中国而言,海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保障,海外利益已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正在不断向远洋和全球拓展。建设海洋强国,就要站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发展海洋的纲要、规划、意见等,有力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尽管如此,目前中国仍存在海洋思维普及度不高,海洋经济发展系统性不强,研究深度不够及政策效果缺乏评估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参照国外海洋强国的成功经验,将海洋战略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组织各方研究力量,着手准备制订中国的相关海洋法律;二是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应设立研究国家海洋战略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海洋战略和配套行动计划,提高决策层级和政策的科学性;三是建立评估机制,及时评价海洋政策的有效性和存在问题,优化海洋政策体系;四是加强海洋相关知识的传播和教育,在中小学教材中增加海洋教学,设立专业技术学校为海洋领域培育专门人才。

二、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和协调机制

海洋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牵涉到生态保护、国家安全、政治军事等多个领域。从国际经验看,几乎每个海洋强国都经历了管理职能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中国要成为海洋强国,有必要将分散的海洋管理职能适当集中。同时,任何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管理,都离不开区域协调。如果我国沿海省份各自为战,很容易产生区域利益冲突,影响政策效果,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避免出现政策“打架”和政策套利问题。

三、积极发展海洋科技和涉海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客户基础

一方面,国家财政应更多地向海洋科研和涉海项目倾斜,支持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应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更好地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信息的上传下达。在制订海洋相关政策时,应更多地听取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政府引导、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业务协同,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海洋金融业务的风险

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说,海洋金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传统风控模式并不适用于海洋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海洋金融又是一个新的“蓝海”,为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带来了巨大的空间。因此,金融机构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对进入海洋金融领域既有兴趣又担心风险。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拓蓝色业务。

一是在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框架内,研究制定蓝色金融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标准的项目和企业发放蓝色信贷,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评价蓝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和资产风险。

二是利用财税政策,给予金融机构的蓝色业务降低税率、风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促使国开行、进出口行和农发行增加对涉海产业和涉海企业的资金投入。

三是设立国家和地方海洋发展基金。增加对海洋科技研发、创新技术产业化的早期投入,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蓝色金融领域。

四是支持涉海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蓝色债券,用于发展海洋可持续产业、环境保护等领域。

五是利用保险机制,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银行信贷提供保险,并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海洋相关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产品品种,改善保险服务。

六是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协同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银行、投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共同分担风险。

七是建立海洋金融信息平台。及时传导国家战略和政策信息,帮助融资供求双方沟通情况,引进先进经验和风险控制技术,监控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我国海洋金融事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原刊于《海洋经济》2021年第5期

作者:张承惠,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前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