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07-25

  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根据《实施细则》,海南省将把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海岸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依法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选址无法避开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临海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离海岸线距离不得小于原建筑物离海岸线距离,同时鼓励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时退让海岸线。建设项目离海岸线的距离,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政府核定。

  《实施细则》强调,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置换、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采取延期开发方式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组织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文章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