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的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1-03

中国作为深海采矿活动的参与主体,一贯坚持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如中国常驻国际海底管理局ISA)代表在ISA第25届理事会第一期会议上提出,共享机制是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称“区域”)内资源开发整体制度设计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既有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精神相契合的一面,又有超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内容,有助于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蕴含全球治理观,还包含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这些观念都与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因此,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一、以国际权力观实现深海治理规范化

国际权力观是指国家权力的分配不再以传统的战争手段予以体现,而更多地依靠国际规则来实现。由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之间已经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更多地依靠国际体系和机制的建立以维护共同利益。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关涉“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其中涉及国家权力的博弈。通过法律规则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可避免各国因争夺“区域”内矿产资源而引发战争,还可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际权力观的体现。将国际权力观融入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国际社会意识到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提高对深海采矿利益共享相关国际法规则的认同感,从而实现国际规则下的长久治理,规范各国深海采矿活动。

二、以共同利益观形成利益共同体

共同利益观是对传统国际利益观的反思。共同利益观认为:因交通工具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使不同国家成为一个共同体,全球的利益同时也就是自己的利益,一个国家采取有利于全球利益的举措也就同时服务了自身利益。在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构建中,ISA作为组织、管理和控制“区域”内所有与矿物有关的活动的国际组织,在制定利益分配规则时须树立共同利益观,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ISA的成员恪守共同利益观,遵守利益分配规则,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关切,还是对国家间共同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在共同利益观指导下,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的价值目标不仅包括实现国家之间的利益,还包括实现人类整体的利益,即每个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其他国家的正当关切,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共同发展。另外,共同利益观更加重视国际交往中自利与他利的贯通,更加符合新时代单边争霸向共同利用转变的公域活动趋势,有利于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深海采矿立法活动中的参与感与获得感,确保深海利益共享的法律秩序得到广大亚非拉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共同利益观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也承认发达国家在探索深海未知领域所作出的贡献,认同和尊重各国对民族自利的合理追求,以确保新的分配秩序不至于因损害发达国家的合理利益而遭到抵制。ISA可在共同利益观的指引下,积极推动“区域”内矿产资源权属分配与利益再分配的国际法秩序构建。

三、以可持续发展观平衡利益分配

可持续发展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应有之义。可持续发展自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以来,已经发展成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要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进行公平分配,这里的“公平”不仅包括空间意义上的国别公平,还包括时间意义上的代际公平。当代人对深海矿产资源利益的分配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权益为代价,而要侧重于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不仅有助于利益的代际公平分配,还可实现受益的可持续性。此外,可持续发展观强调,如果没有健康的环境和可持续获得的自然资源,人类就无法生存。在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中体现可持续发展观,不仅可以实现有效、有序、安全、合理地管理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为全球市场提供绿色技术改造所需的关键资源,还可建立一个所有国家平等分享的货币体系,让深海采矿利益持续性地惠及全人类。

四、以全球治理观引导多元国际主体参与

全球治理观强调,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多元国际行为主体的参与,通过国际机制和国际规范,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机制”。深海采矿作为一项全球性的活动,其利益分配涉及全人类,因此,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中的规则制定要以全球治理观为指引,寻求多元国际行为主体的参与,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此外,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可增强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ISA在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构建的前期,引导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平等对话,尊重各方意见,照顾各方利益;在机制构建的中期,把各方建设力量集中起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特长,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激发各自潜力,实现各方力量的高度融合;在机制构建的后期,为各方提供共享的发展平台,让各方都有权利、有机会参与利益分配。

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要体现以上四大观念,实现深海矿产资源利益的可持续性及采矿利益的公平分配。如此,就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了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的设计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只有在国际法治的途径下才有可能被接近和达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只有在国际法治的框架下才能得到贯彻和实施。理念是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评价制度有效性的标准。理念创新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必须嵌入和内化于体系中,成为可信的承诺并获得制度化的力量。随着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增多,未来的全球海洋治理方案可能会体现中国话语。这需要我们切实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制度,并通过实践予以不断强化。


文章来源:《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采矿利益共享机制构建》,原刊于《中州学刊》2021年第9期

作者:张梓太,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万萍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