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莉等:我国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建议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12-23

一、国际经验及启示

综合国际现有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经验,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优先考虑以下区域:①易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生态系统敏感性较高、较脆弱的生态系统类型,如易因海水温度变化、海水酸化等影响出现白化问题的珊瑚礁生态系统,位于大洋中部地理封闭的岛屿生态系统等;②海洋生物种类丰富、生物多样性较高,海洋初级生产力较高的区域;③具有独特海洋地质演化历史、独特海洋地形地貌景观的区域,一般可视为单独的海洋生物地理区;④分布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全球性珍稀濒危海洋物种或区域特有物种,生态重要性极为突出的区域;⑤具有丰富海洋历史文化资源,对保存和研究当地海洋文化、维护土著居民生存发展意义重大的区域;⑥外部环境压力明显,且已经出现明显生态系统损害的区域,如因商业捕捞等活动的影响造成海豚、鲸鱼等栖息地严重破坏的区域。

二、我国大型海洋保护区发展建议

国际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对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制定、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我国毗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公海区域的海上航运、深海矿产、远洋渔业、海底电缆、科学研究等活动,具有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深远海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国际事务及全球海洋治理,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开展深远海生物多样性调查,加强海洋生态基础数据积累。我国深远海区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海洋生态本底调查,构建我国深远海区域海洋地形地貌、底质、水文要素、生物等生态基础数据集,为我国深远海区域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典型海底生境保护、南海珊瑚礁岛屿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等奠定坚实数据基础。同时,还应提升远洋科考综合实力,加强南极、北极重要航运通道等全球重点海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海底地形地貌等基础调查工作,为积极参与公海海洋保护区选划,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2)深化海洋保护区事务国际合作,丰富理论技术储备。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欧美国家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丰富,我国应通过中欧蓝色伙伴关系框架等合作机制,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大型海洋保护区和公海保护区等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相关研究信息及成果共享,丰富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理论技术储备。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目标制定、国际BBNJ协定谈判、公海保护区建设等国际事务,维护我国公海海洋权益,积极引导公海区域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3)建立健全保护地监管法律法规,强化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立法保障。建议我国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保护区监管相关专项法律,以立法形式明确我国深远海区域海洋保护区建设原则、目标、管理职责划分、机构设置、重要生态保护监管措施、经费投入等事项要求,为我国海洋保护地网络建设完善和大型海洋保护区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将大型海洋保护区纳入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

(4)开展保护区分区管控制度试点,探索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双赢管理新模式。对大型海洋保护区实施生态保护重要性分区管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发挥保护区对周边区域人类福祉的提升作用。我国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大型海洋保护区分区管理实践经验,在现有海洋保护区中筛选一批地理位置优越、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生态敏感性较低、富含沙滩和滨海植被等旅游资源的海洋保护地,试点实施精细化分区管理制度,在准确评估不同类型人类活动生态影响程度的基础上,针对性制定垂钓、观光等低生态影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准入制度措施,探索实施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共赢的新型管理模式,推动保护区内海洋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在保护区试点分区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配套实施无人机巡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等现代化手段,严格监管保护区内人类活动。


文章来源:节选自《大型海洋保护区建设国际实践及启示》,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2年第6期

作者:王晓莉,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许艳、刘倡、杨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人员;路文海,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