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等:中国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对策建议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2-12-21

一、着力构建和完善“天空地一体化”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步入“天−空−海、水面−水体−海底”立体监测时代。我国海洋保护区监测工作应紧跟世界发展的潮流,大力发展和推广海洋保护区“天空地一体化”立体监测技术。一方面完善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指标体系,在原监测指标体系基础上,推进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影响因素研究,根据不同类型保护对象及其影响因素量身定制监测方案。另一方面在继续依托各海洋保护区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状况及保护对象地面精细化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利用浮标、潜标、岸基等日趋成熟的定点观测技术,不断探索利用卫星/航天遥感及无人机技术开展海洋保护区滨海湿地、海岛等生态系统类保护对象面积监测以及地质地貌与历史遗迹类保护对象完整度与面积监测,结合地面调查开展植物(如红树林、芦苇、碱蓬、柽柳等)物种类保护对象面积监测、外来入侵物种和人类活动监测。鼓励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远程水下摄像系统、便携式无人机专用热红外相机系统等开展保护对象监测;鼓励采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海洋保护区海水质量监测。依托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通过云计算及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将天、空、地监测数据进行系统整合,综合分析,从而构建和完善一套较为完整的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为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抓手。

二、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进程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从19 世纪80 年代就认识到监测方法统一化的重要性,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海洋环境监测标准体系,且根据不同时期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特点,更加注重标准体系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我国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也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特点,有的放矢地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标准体系框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的海洋生态文明思想融入体系框架中。建议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监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生态风险监测,补充和完善海洋保护区海洋动植物监测等相关技术标准,为有效把控海洋保护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支持海洋生态红线补偿机制奠定基础。此外,要尽快理顺机构改革后全国湿地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滨海湿地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海洋保护区标准化管理工作,为规范化开展海洋保护区的监测评价工作提供支撑。

三、加强海洋保护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保障使发达国家各机构在监测工作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合理协作,且监测数据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机构间互通有无,共享利用,最大程度发挥监测数据的服务效能。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共享机制理念,加强海洋保护区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明确规定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将数据共享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系统平台优势,将海洋保护区基本信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人类活动监测数据、调查与评估数据整合到系统平台中。协调各保护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将自然保护区移动监管系统、环境遥感监测系统、自然保护地监管与台账填报系统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关联到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系统平台,实现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原刊于《海洋环境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张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许道艳,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廖国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研究员;刘长安,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雷威,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上官魁星,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