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梅等: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保障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3-09

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理论性强、政策性强、操作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具备一些价值实现的关键条件,要求推动相关制度创新和政策制定。针对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约束因素,结合海洋生态产品的特征及特殊性,可以从产权和市场化入手,完善激励措施与资金法律管理制度,保障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海洋生态产品属于自然资源范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本质是产权所有者权益变现,为加快完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我国需要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部署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结合该要求,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施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厘清产权客体,通过对海洋生态产品进行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明确海洋生态产品的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和空间位置,考虑到海洋资源的流动性特征,进一步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海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和产品目录;二是明晰产权主体,在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界定海洋生态产品供求双方,进一步落实产权主体对海洋生态产品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及增益权等权属,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通过解决以上两个关键问题,海洋生态产品产权主体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才能协调统一,为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创造条件。

  

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交易政策

政府制定统一规范的海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政策的关键措施包括:一是完善海洋生态产品认证制度,批准设立并授权国家海洋生态产品认证机构,统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产品的认证标准,规范认证程序,确保海洋生态产品质量和特色;二是明确海洋生态产品的交易主体,制定海洋生态产品市场准入协议,防止伪生态产品交易者进入市场;三是培育海洋生态产品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谈判、协商和签约的便利空间;四是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选取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分类核算海洋生态产品的价值,为市场传递准确的价格信号,防止价格过高限制需求和价格过低造成浪费。

  

构建提供生态产品的激励措施

实施激励措施带来的是激励性报酬而非强制性义务,可以激励私人参与者和公共机构做出有利于长期管理而非短期发展的投资选择,解决高昂成本导致的生产商进入交易市场的低意愿问题,比加强管理规定更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政策目标,可以增强海洋生态产品供给。借鉴法国维特尔矿泉水公司补偿计划、马达加斯加多重福利项目、荷兰“绿色基金计划”等激励计划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采取的多元化激励措施包括生产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现金补偿、技术援助、医疗服务与教育发展援助等。这些激励措施旨在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有效地激励海洋生态产品生产者加大生产规模,或刺激新的生产者进入生产流程,增加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

  

健全绿色金融支撑和法律保障体系

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求得到金融和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有助于培养公平和开放的环境。基于海洋生态产品的公共属性,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呈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多渠道融资的资金需求特征,为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海洋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必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和多方位的融资机制,通过推行绿色金融体系拓宽资金融资渠道。绿色金融制度为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提供资金支撑,构建以绿色信贷、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为核心的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相关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与整合,畅通金融资本赋能通道,以更高效的市场化方式推动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制度是海洋生态产品交易的制度前提,通过立法方式细化有关海洋生态产品交易的各项规定,确立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交易原则,保证海洋生态产品交易的公开与非歧视。海洋生态产品具有特质性,因而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不能过于泛化,应当结合海洋资源特征适应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特殊需求,明确海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适应范围以及工作机制,推进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范海洋生态产品的有偿使用。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内涵解析及其实现途径研究》,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2年第5期

作者:李京梅,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娜,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