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命运共同体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促进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3-16

通过对《公约》中海洋科学研究的概念、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公约》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应当进一步探索《公约》的内涵,使各国际组织及各国更好地利用《公约》的规定,充分发挥其作用。然而,作为国际社会妥协的产物,《公约》的政治性明显,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基本概念界定不足,且针对层出不穷的海洋科学研究新型问题往往也力所不能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有助于调整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法律制度性不足的现象,其实现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一)《公约》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发展

第一,《公约》第十三部分确认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关键作用,并为其制定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公约》第十三部分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了各国及各主管国际组织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具体权限、重申了其在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时所能够行使的权利和自由,还规定了各方应当鼓励、提倡、促进这种研究的计划、探寻、进行、交流和发展,同时也要确保在其研究中尽可能为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公约》进一步规定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促进国际合作并为开展这种研究创造有利条件,出版和传播海洋科学研究产生的知识,促进科学数据和信息交流和互享,还就海洋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进行了规定。不难看出,《公约》不仅设置专门部分规制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同时还明确各主体的促进义务是以当前的海洋治理为出发点,以共享与合作为手段,以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责任为共识,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进步。

同时,《公约》第十三部分对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还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举例说明,如果沿海国拒绝同意其他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开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行使拒绝权,沿海国需要有相关证据或数据证明其他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准备开展的海洋科学研究直接涉及到沿海国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为此,沿海国需要掌握本国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详细信息,譬如数量、种类、分布等,并且需要了解本国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勘探开发的计划与现状,而取得这些信息需要开展具体的海洋科学研究调研活动,因此,沿海国不得不增加在海洋科学研究上的投资,并以实际行动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沿海国海洋科学研究的进步也有助于促进全球海洋科学研究的整体进步,全球海洋命运的发展进步需要以局部服务全局,以点及面,实现共同繁荣。

第二,《公约》第十四部分详细规制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海洋科学有关,即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促进海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首先,第十四部分关切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发展水平相对不高的国家,特别是包括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些可能需要并要求技术支援的国家,应当积极地促进其发展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科学的发展是公平的发展,是民主的发展,关切各方的利益,尤其不能忽略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这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体现。此部分规定是对缔约国规定的另一个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义务,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直接推动是不言而喻的。其次,第十四部分规定对于上述提到的可能需要并要求技术援助的国家,要保障其在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能力的提高与发展。取得、评价、传播海洋技术知识,训练和教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间接地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譬如,为了实现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目的,决策者需要充分的海洋环境相关数据,了解海洋环境的现实状况,在科学数据的基础之上,采取科学措施。这是上述国家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最后,《公约》要求建立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研究中心。海洋科学和技术研究中心作为海洋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有助于海洋科学知识在国家间和区域范围内的流通,为海洋科学发展的“共商、共建、共享”奠定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公约》在条文中明确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其公平、合作、发展、共赢的理念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在要义,这对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为履行《公约》义务,各缔约国不得不通过发展海洋科学来履行国际法律责任并享受相关权利。在此过程中,海洋科学研究得到了现实意义上的推动。

(二)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继续加强海洋科学研究能力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动力,是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共同价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在保障,是基于对全球性问题群发的认识而形成的共同责任意识。理念的落实离不开规则制度的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中国方案,其理念应贯穿到海洋科学研究中,并得到具体落实。在《公约》的推动以及各国政府财政、人才资源、设施的支持下,海洋科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发展的人力以及资金资源集中在某些海洋大国,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的年龄和性别分布各不相同。几乎没有国家海洋研究政策和科学咨询机制可以界定支持发展必要能力的途径。因此,在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继续加强海洋科学研究能力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公约》通过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设计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各国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为平衡各国间利益,《公约》制定时将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中具体科学研究活动的计划实施权利更多地赋予沿海国及其他海洋利用国。结合近年来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笔者认为,为实现《公约》中相关条款的设立目的,更好地落实将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的中国方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理,以进一步实现各国海洋科学研究能力的提升及国际社会在海洋科学研究领域更密切的配合。

首先,应增强海洋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观测技术,强化收集、存储、整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海洋科学研究的基础是丰富的海洋相关数据,海洋相关数据的获取需要强大的设施和技术支撑。因此,好的海洋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是增强海洋科学研究能力的前提。有强大的基础设备支撑,可以获得更深、更广、更为丰富的海洋相关数据。例如,水听器被用来了解具有优先保护地位或商业利益的物种的声学景观,协助监测和监视,为研究社会与特殊物种之间的关系提供特别数据。当大量数据被收集时,如何存储并对其整理分析将变得尤为重要。原始的数据通常数量庞大、琐碎、脱节,对原始数据存储的技术手段要求较高且很难为人类所利用,经过科学整理和分析的数据才是更为有用的数据。国际海洋资料和信息交换委员会作为国际上存储海洋相关数据的主要机构,应积极开展与各缔约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海洋信息存储技术的发展,促进海洋数据的流通与交换。现阶段,中国为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倡导构建海上丝绸之路,积极与沿线国家建立海洋科学研究的合作关系,援助沿线国家加强其海洋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在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以及海洋治理经验的丰富,中国应更加注重对外基础设施援建,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对外技术支援;积极参与、引导海洋研究项目。

其次,应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海洋科学研究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仅依靠海洋科学研究组织单方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投入海洋科学研究的资金参差不齐。总体来说,海洋科学研究支出仅占自然科学支出的0.1%至21%,占总体研究和开发支出的0.04%至4%。包括慈善捐款在内的私人捐款有时为海洋科学研究提供额外的资助,因此探索和鼓励替代性资金模式是将来发展海洋科学研究的必要方式。海洋科学研究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点实施路径之一,各国应认识到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对于实现海洋科学治理的重要意义,对此要加大资金投入。

再次,应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国际合作原则作为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应当被遵守和执行。加强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包括跨学科的合作和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对于跨学科合作来说,由于海洋科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时,综合多学科考量,可以使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更为完备。另外,学科之间的合作有助于促进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通过机构间合作促进对依赖海洋和影响海洋的人类活动进行综合跨部门管理。扩大跨学科和跨管理部门的合作努力,确定现有倡议之间的协同作用,将有助于应对资源限制问题,同时推动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对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而言,建议初期以双边合作为主,再慢慢推广至区域及多边合作。合作的内容方面,可以着力于海底测绘、深海勘探、海洋观测、海洋创新以及数据合作与交流等领域。对于海洋科学研究需要的先进的技术支撑,各大国尤其是海洋大国应承担起国际责任,积极开展国际间合作,为弱势群体提供较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支撑,进而实现科技资源的协调与共享。

最后,应提高一般民众对海洋科学研究的认识和了解。海洋是全人类的海洋,海洋的命运关乎全人类的命运,普通民众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海洋科学研究。为此,缔约国可采用举办海洋科学研究论坛、研讨会等学术活动的方式一起讨论海洋科学研究的前沿快讯。因海洋科学研究的性质,此类学术活动应加强学科间联系,设置跨学科主题或要求跨学科学者参与,共享数据和知识。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可增强海洋科学通识教育,举办大型海洋科学科普讲座,提升民众的科学素养。举办以海洋科学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其中。


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海洋基本法》的性质定位与制度路径》,原刊于《学术研究》2022年第7

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孙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