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等:推进海洋核应急能力建设的思考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3-30


一、海洋核应急能力现状


海洋核应急管理体系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区、市)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协调核事故应对,如图1所示。核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导则、规定和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相关法律、法规、导则、规定及预案见表1。虽然我国基本建立了核应急管理体系,但管理体系涉及的法规制度、管理体制、工作机制、预案体系和工作内容主要针对陆域或近岸海域。


海洋核应急技术支撑体系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应急技术支撑体系,主要由技术支持体系、辐射监测网络和应急基础能力组成(如图2所示),该体系的建立有效地提升了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但现有的核事故应急能力主要还是针对陆地上发生的核事故进行准备和响应,海洋核事故应急能力薄弱。


图片

图1 中国核应急组织关系

图片

表1

海洋核应急救援体系

我国现有的核应急救援体系由国家核应急救援队、国家级专业救援分队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救援体系如图3所示。目前,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核应急技术支持和救援力量以及沿海省份省级核应急成员单位均缺乏海洋核应急所需的船只,缺少海洋核应急能力和演练经验,海洋核应急设备设施不足,尚未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应急救援支持体系,难以支撑立体高效的海洋应急响应。


图片


图2 核应急能力支撑体系

图片

图3 核应急救援体系

海洋核事故对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滨海核电站数量增加以及运行时间增长,我国海域面临放射性污染的压力与日俱增。同时,我国周边国家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我国海洋造成的输入性放射性污染同样不容忽视,部分核电站发生的核事故见表2。另外,核潜艇和涉核航天器等涉核活动也增加了海洋发生放射性污染的可能性,部分核潜艇及涉核飞行器发生的核事故见表3。

上述海上核事故具有时效性强、联合性强、专业性强和政治性强等特点,危害大且影响广,关系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和大众健康等。同时,海洋核应急任务复杂多样,涉及多部门和多专业,且资源投入远大于陆地应急,应急救援和处置难度大,对应急装备和工作人员能力要求高;另外海洋核事故通常还会引起爆炸和火灾等次生灾害,事故发展变化快,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海洋核应急的特点,大力增强海洋核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切实做好核应急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海洋核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图片

表2

图片

表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体系缺

目前,我国海洋核应急管理体系尚未完善,应对海洋核事故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需进一步完善,针对海洋发生核事故的应对措施亟需健全,联防联控联动机制有待建立。海洋核应急救援体系和物资储备机制还不够完善。同时在海洋核事故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应急联动协作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支撑弱

一是缺乏海洋核应急标准规范。现行法规和技术标准未考虑海洋核应急工作的特殊性。

二是应急支撑能力弱。海洋核应急抢险、辐射监测、去污洗消和应急通信专用等装备不足,针对海洋的辐射监测、气象保障、事故救援、医学救治、辐射防护等支撑技术缺乏,难以应对海洋核事故处置。

预警差

原国家海洋局建造了海洋监测专用船,统筹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但监测主要还是集中在近岸海域,海洋放射性预警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薄弱现有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点覆盖海洋不足,监测介质和监测项目不全,监测手段单一,监测方法不完善,难以为海洋核应急提供监测预警支撑。同时,海洋应急监测技术路线尚未明确,预警、自动监测和污染扩散预测与评价能力薄弱。

能力低

一是缺乏事故情况下迅速“下海”的应急能力。缺少大型海上应急船只,海上应急能力不足。一旦海洋发生核事故,将不得不面临无船可用和应急力量鞭长莫及的严酷现实,陷入“出不去”“够不着”的困境。

二是缺乏海洋实践和经验的应急队伍。海洋核应急的实践和经验极少,尚未有效开展过海洋核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亟需加强。



文章来源:节选自《推进海洋核应急能力建设的思考和建议》,原刊于《核安全》2021年第2期

作者:王鑫,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高级工程师;林权益,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人员;唐煜,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研究人员工程师;王叶、肖蓉,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