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和海峡的划界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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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管辖海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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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公海自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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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6项公海自由的规定:

① 航行自由;

② 飞越自由;

③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④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 捕鱼自由;

⑥ 科学研究的自由。

任何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适当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航行权

任何国家的船舶,均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船旗国的国旗航行。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国旗,除国际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对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换用旗帜的船舶,可视同无国籍船舶。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依法宣告撤销该证书。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船旗国应责成悬挂其国旗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及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政府公务船亦然。


海峡

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水道。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和国际航行海峡。世界十大海峡有亚洲的马六甲海峡,台湾海峡,巽他海峡,白令海峡,达达尼尔海峡,博斯普鲁斯海峡;欧洲的多佛尔海峡,墨西拿海峡;南美洲的麦哲伦海峡;以及非洲与欧洲之间的直布罗陀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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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海峡是指: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可供海船通过的海峡。国际航行海峡可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国际航行的非领海海峡,其中央夹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海域,应适用自由航行制度,各国船舶有完全的航行自由二是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类海峡适用“过境通行权”三是专门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航行制度由1936年的《蒙特勒公约》规定,直布罗陀海峡的航行制度由1907年英国、法国、西班牙三国签订的海峡协定规定。


海峡航行权

在国际航行海峡中,所有船舶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包括在海峡沿岸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船舶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

① 毫不迟延地通过海峡;

② 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④ 遵守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⑤ 遵守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

过境通行船舶应遵守海峡沿岸国的规定,包括: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的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文章来源:原刊于“中国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