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实现的制度构建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3-12-13

海洋碳汇价值的实现是海洋碳汇资源化、资产化、产品化、市场化的过程。其中,厘清海洋碳汇与海洋生态产品的关系,科学界定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的概念和类型,进而有针对性将其融入碳履约、自愿和普惠市场之中,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实现的前提。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制度构建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程,应在全局视域下进行市场交易体系的构建,推动我国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价值实现。

一、市场交易体系构建

第一,完善核证标准。建立科学的核算核证体系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关键环节。首先,对海洋碳汇项目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开展海洋能力调查、碳储量评估、潜力分析,落实监测、报告、核查重要环节,确保海洋碳汇项目数据的客观精准。其次,加快海洋碳汇前沿性技术研究并与国际海洋碳汇核算体系接轨,形成科学完备、国际认可的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夯实统计基础、开展方法学研究、建立排放因子库和完善支持政策等保障措施。最后,应尽快重启暂停6年之久的CCER核证体系,不仅可以对碳履约市场形成有益补充,还有利于最大范围地调动全社会力量减排。然而,重启CCER会面临着碳市场供给和需求两端不均衡等阻碍。对此,有关部门要抓住空档期,积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核证程序,开展相应的制度规范修订工作,加快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

第二,统筹推进立法。对于复合型交易市场的构建,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效力层级较低,无法满足多元化市场的交易需求。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尽早形成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的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各项规则,为海洋碳汇资源的开发、交易及保护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同时要对海洋碳汇核算办法、海洋碳金融、产权确权认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立法,为市场的良性运转提供法治保障。其次,在国家顶层设计框架下,地方应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试点,为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积累经验。最后,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立法需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如在国际层面,我国海洋碳汇生态产品核算标准、交易机制等规则要在《巴黎协定》、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等国际规则框架下构建,避免与其他关联性国际公约发生抵触;在国内层面,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立法需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评价、金融财税等法律制度相协调与衔接。

第三,明晰碳汇产权。海洋碳汇权利的法律确认是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前提。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明确碳排放权以及碳汇权利属性,当前学术界针对碳汇属性亦存在不同学术观点。如邹丽梅等学者认为,林业碳汇是森林碳汇的孳息物,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所拥有的一项具体权利,为海洋碳汇属性界定提供了借鉴。李海棠等学者肯定了海洋碳汇权的客体是核证减排量,具有“物”的一般属性,并认为海洋碳汇权是准物权。基于此,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及相关联的碳汇权属,解决海洋碳汇权属模糊等问题,推动海洋碳汇权交易顺利展开。此外,还应将碳汇损害纳入到侵权责任之中,明确该领域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保障碳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监管是保障海洋碳汇运行的重要环节。基于项目的生态整体特性,应建立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完善政府监管职能,特别是应加强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环保督察,并将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关联的减碳降污举措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通过以上两种手段的有效结合,维护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健康运行。其次,碳项目开展的高度专业化需要组建专门性的碳市场监管人才队伍,为政府监管提供智力支持。最后,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授权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进行监督,防止企业数据弄虚作假、政府徇私等乱象的发生。

二、制度适用保障

第一,拓宽融资渠道。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故应将金融创新引入海洋碳汇项目中。首先,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银行制度。借鉴域外优秀经验,根据海洋碳汇项目的特点,开发多元化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海洋碳汇信贷的发放力度,保障海洋碳汇项目的资金投入。其次,建立海洋碳汇基金。借鉴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发展经验,针对红树林修复、海洋牧场等海洋碳汇项目开展全国性的募捐活动,形成“蓝碳+”的多元融资渠道,为海洋碳汇项目的开发实施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总之,应加大对海洋碳汇项目的资金投入,创新海洋碳汇融资模式,制定海洋碳汇项目信贷产品优惠政策,保障碳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完善生态补偿。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纳入法律,为海洋碳汇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仍存在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首先,基于Nb S(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理念,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制定具体的投资预案和行动计划,为海洋生态系统补偿提供指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韧性。其次,进一步明确海洋碳汇生态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内容,并采取多元补偿措施保障参与者的经济利益,形成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同时,各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补偿,避免资源浪费。最后,应加强海洋碳汇项目的实施评估,在评估基础上,完善其方法学,科学矫正海洋碳汇生态补偿价值估量。

第三,创新GEP核算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计价器,对海洋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意义重大。首先,可将海洋碳汇生态产品纳入GEP核算体系,对其进行有价标识。并将GEP金融(GEP贷、绿色账本等)与海洋碳汇金融有机结合,开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协同推进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内在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其次,建立“评级—奖惩”激励机制,实行GEP与GDP双考核制度,将生态服务系统价值纳入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考核过程中,激励各地区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最后,完善核算体系,解决核算遗漏、实物估量办法不确定性及定价机制主观性大等问题。

第四,加强风险应急。加强海洋碳汇风险应急是有效规避市场交易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首先,加强海洋碳汇项目实施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评估海洋碳汇项目存在的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初就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其次,完善保险制度,避免海洋碳汇项目存在的风险。对海洋碳汇项目保护修复所产生的成本、海洋碳汇权价值的变化所造成的损失、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过程中因失信行为所增加的运行成本等问题提供风险保障,为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也为市场流动增添了活力。最后,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监测预防,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海—陆—空”一体化的监测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系统营养评估制度,预防海洋资源向经济资本转换的过程中所导致的生态环境营养流失、破坏生态系统平衡、海域富营养化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保障海洋碳汇项目实施的健康可持续。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碳汇生态产品市场化实现路径及制度构建》,原刊于《江南论坛》2023年第6期

作者:李姿莹、董雨瑞,系山东理工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硕士;白洋,系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