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拥有1.8万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万多公里的岛屿岸线,滩涂面积3.8万平方公里,海岛1.1万余个,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资源和战略利益。《2022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劣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河口海湾,主要超标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河口海湾是沿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区,也是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的重要实践区,在开发利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生态退化,对其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长期而复杂。
陆海统筹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宏观性和全局性的重要战略部署。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立陆海统筹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管理模式向生态环境质量控制转变的必然需求,是贯彻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当前推进陆海统筹综合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顶层设计上,规划标准体系衔接不够,影响重叠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海域和流域的环保规划、标准衔接不够,缺乏陆源氮磷入海控制标准,入海河口区域尚无衔接的水质标准,难以体现从山顶到海洋系统治理的整体性,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难以在海洋环境质量中有效反映,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一方面,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是生物可利用的氮磷营养盐,是海水水质标准中重要指标,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包含上述指标;另一方面,氨氮作为无机氮的一部分,即使氨氮浓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良好)限值1.0mg/L,入海后该海域无机氮浓度仍处于劣四类(水质较差)。以珠江流域-河口为例,模拟结果显示,在珠江河网区达到相应允许排放量的情形下,即使入海河流水质达到Ⅲ类,珠江口无机氮仍超环境容量,伶仃洋、磨刀门和黄茅海等区域海水水质仍存在劣四类。
在基础能力上,协同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无法及时掌握污染物入海状况。河海协同的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影响对上下游污染贡献、入海污染总量等关键信息的常态化评估,可能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与区域环境特征不相匹配的问题。例如,河口海湾及近岸海域生态状况未纳入当前国家环境监测考核评价体系,河口氮磷输入造成河口海湾造成营养盐结构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异常,赤潮等灾害发生频率增加、种类增多、规模扩大、时间提前,持续时间延长。2022年全国海域发现赤潮事件67次,累计面积约3328平方公里。
在协同治理上,生态保护修复碎片化,影响区域生态治理的整体实施效果。海洋生态修复一般针对局部地区的典型生态系统,缺乏有效措施协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与陆域水土流域整治修复、土壤整治修复、河口海湾整治修复,进而难以整合优化多方修复项目资金来充分发挥区域整体修复效益。此外,在重叠交叉的陆域或海域,当相关修复项目出现冲突时,会显著影响区域整治的实施效果。因此,须协同陆地与海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准确把握陆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联动性和协同性特征,实行从内陆到海洋的总体布局,进行水陆同治、河海共治。
在科研支撑上,基础研究不足,难以有效支撑河口区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我国近岸海域污染陆海协同管控技术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减排指标偏离近海水质管理目标,而陆海协同的管控技术体系依赖于一些关键科学问题与关键技术的突破。目前,入海污染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环境行为、生态效应等探究仍需不断深化;跨圈层的污染迁移转化以及污染物的海洋生态响应等精准模拟技术也亟待研发;面向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陆海污染协同管控技术体系则是各国未来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努力的方向。
在工程措施上,陆源总氮削减缺少切实有效的硬性工程技术保障。对于总氮指标,通过岸上尽可能减少排放、降低入海河流总氮输入可以缓解对海洋的压力。以广东省为例,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氮的首要污染源是生活源、农业源,分别约占69%、25%;磷则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和生活源,占比分别为48%和49%。生活源中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远高于农村,城镇生活源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是农村生活源对应污染物排放量的4.4倍、2.3倍。农业源中种植业总氮排放占面源总量65%,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对总磷的贡献相当。“十三五”以来,很多地区强化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管网体系不断完善,氨氮、生化需氧量等地表水考核指标得到改善,而总氮削减收效甚微,主要由于现在大部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总氮排放标准宽松,一级A标准为15mg/L,正常运行的污水厂可以达到5~8mg/L,进一步收严排放标准十分必要,但实施面临困境;另外,城镇和农业面源尚需进一步管控。
在管理体制上,部门协同和经费保障不够,缺少行之有效的协同联动机制。目前,陆海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处于雏形,各部门对过量氮磷输入会造成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的认识不足,对总氮控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理解存在偏差,对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进行总氮削减的必要性存疑,普遍认为当前已达标,且根据现行考核办法,执行地表水水质标准不涉及河流总氮控制。污水处理提标成本较高,经费难以保障,据初步测算,现有污水处理厂在现状的基础上总氮浓度削减50%,运行成本预计增加30%~40%,主要涉及强化反硝化过程的工艺改造和碳源等药剂添加。此外,农业部门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大量农田种植区与河流间缺乏必要的生态缓冲、生态截流措施,个别地方“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中忽略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高标准,导致河流氮磷营养盐的不降反增。
深入推进实施陆海统筹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以海定陆,切实完善陆海衔接的区划、规划体系与标准体系。
一是研究完善陆海协同的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空间分区精细化管控体系,实现流域海域统一规划,统筹衔接陆地和海洋、岸上和水上、保护和治理,建立陆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是基于陆海统筹原则修订陆海水质标准。以海定陆,将总氮纳入陆源污染控制指标;陆海衔接,探索研究建立基于盐度划分的地表水与海水过渡区标准,着力协调地表水、海水及河口区水质标准。
三是分区优化考核指标与目标。争取试行开展由过渡区、近岸向近海递增的无机氮等考核指标值,建立分区差异化水质目标。推动重点流域试点建立无机氮与活性磷酸盐特别排放限值,着力解决近岸海域水质氮磷超标问题。推动优化入海河流水质考核指标,将化学需氧量调整为总有机碳、氨氮调整为总氮,对总磷指标纳入考核。
协调联动,稳步推进陆海一体化监测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
一是健全完善入海河流监测体系。研究将总氮、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纳入省控河流入海断面、跨界断面监测指标。加强入海河流氮磷通量监测,探索推动入海河流汛期污染强度监测网络建设,研究制订入海河流通量监测与核算技术方案,支撑入海氮磷总量削减控制的措施。
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监测。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地、关键海洋物种分布区等为重点,完善海洋生态监测监控网络,构建监管平台,综合运行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定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跟踪监测、动态评估和形势预警等,扎实推进基于生态功能保护的河口区综合评价体系,逐步解决河口区统筹监管不足等问题。
三是建立多部门协调合作机制,构建时间空间衔接的地表水和海水协同监测体系,整合跨部门、跨地区的流域-海域水文和环境信息,实现陆海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
因地制宜,构建以有效削减总氮为核心的工程保障体系。
一是依据环境容量约束,探索提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的总氮排放要求,如将现有污水处理厂尾水总氮控制在5mg/L以内,可显著降低总氮浓度偏高的入海河流总氮输入,若尾水再经过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生态工程处理,又可进一步削减。
二是以地定养,科学施肥,加大农业种植面源防治力度,有效控制氮磷入河总量。分区域、分作物实施精准施肥,强化农业节水减排,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探索末端减排模式,鼓励推进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建设。
三是强化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减少养殖尾水污染。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分类施策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削减养殖尾水、清塘淤泥中氮磷等污染物。
四是强化入海河流汛期等特殊时段、初期雨水污染管控。推动将总氮纳入汛期污染强度监管,提升污水管网覆盖率,防止污水直排,确保汛期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企业依法依规排污。
积极探索,全面推进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物输移机理与生态响应等研究及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发。
一是强化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氮磷污染物物质循环、环境行为等研究,研发陆-海-气跨圈层的污染物溯源关键技术,推进多界面通量测量与评估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进一步提升高精度数学模拟技术,实现陆海污染源精准把控。
二是深入研究河口区污染物输入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内在联系,研发入海污染物海洋生态响应精准模拟技术,研发基于生态系统健康的河口区水环境评估技术,实现河口区生态系统平衡发展。
三是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建设,制订针对不同养殖方式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尾水处理利用技术及设施设备研发。
四是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海洋信息获取、预报预警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应用,开发科学可行的人工智能决策支持平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河口区陆源污染控制创新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节选自《陆海统筹 河海联动 综合治理 着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原刊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3年第5期
作者:崔书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