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3-28

海洋调查和监测能力是我国依法治理海洋能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国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海洋公益诉讼司法影响力和认同度不断提升。但不容忽视的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领域的标准建设工作,还难以满足司法诉讼和审判工作需求。由于缺乏统一的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修复、赔偿等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办理涉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中,出现案件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审判和执行的难度。

为此,建议加快制定统一的海海洋生态损害鉴定、赔偿等标准,构建全国性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案件办理指引、指导工作,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质效。


文章来源:节选自《向海图强激活“蓝色引擎”——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海洋高质量发展》,

原刊于《中国自然资源报》2024-03-12

作者:印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