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泉:规则与实践:“三阶段划界方法”之应用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5-02

根据“三阶段划界方法”,划界的第一步是在当事双方相关海岸上选择合适的基点,构建一条临时界线;第二步考虑是否存在相关情况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移动或调整;第三步是考察上述界线所分得的相关海域面积之比与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比是否明显不成比例。

一、构建一条临时界线

在第一阶段,国际司法机构根据双方海岸线的地形特征,通过数学计算构建一条临时等距离线。此阶段将不会考虑任何可能获悉的相关情况,界线将以客观数据为基础严格按几何标准进行计算。据此可知,在理想的情况下,国际司法机构所绘制的临时等距离线应该是客观和严格的,这就要求它们在绘制临时等距离线时,对基点的确定不能自由选择而是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即在通常情况下,应采用离测量争端当事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的点”来进行绘制。然而,国际司法机构赋予了自身在两国海岸上选择“合适的基点”的权力,使得其主观性有了充分的发挥空间,从而导致“三阶段划界方法”所追求的客观性在第一阶段就面临受到主观因素的侵蚀,因为基点的选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临时等距离线的构建。例如,在“秘鲁/智利案”中,为划定一个与原划界协议界线有关联的临时等距离线,法院不顾秘鲁海岸线的实际状况,最终在海上选定了距两国陆地边界达80海里的A点作为临时等距离线的起点。

二、识别相关情况

划界的第二阶段将考虑是否存在任何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调整的相关情况。对哪些因素可以构成“相关情况”,《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为确保适用公平程序,国家应考虑的因素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限制”。可以说,相关情况种类繁多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尽管如此,可以将相关情况大致分为两类:地理因素和非地理因素。海洋法学者田中嘉文认为,地理因素包括海岸结构、成比例、基线、岛屿、地质和地貌、第三国的存在、陆地边界的位置以及覆冰等;非地理因素可以大致分为经济、当事国的行为、历史性权利、安全利益、航行、环境以及文化等。不同的因素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并非一致,国际司法机构对相关情况的考量日益与地理因素相结合,因为“待划界海域的地理构造是既定的。它不是法院可以修改的因素,而是其划界时必须依赖的事实”。对于非地理因素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予以考虑,且在适用时需要满足较为严苛的条件。而且,即便是地理因素的适用,国际司法机构也尽量保持谨慎态度。这种谨慎的做法,主要是出于避免重塑自然。对此,仲裁庭在“圭亚那/苏里南案”中曾明确指出:“处理海洋划界问题的国际司法机构应当注意不得改变或完全重塑自然,而应当在某种意义上尊重自然。”

然而,在有些案例中,国际司法机构在认定存在相关情况后,对于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幅度无异于重制一条新的界线。例如,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双方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之比约为18.2,国际法院认为这种重大差异构成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一个相关情况。在调整时,法院赋予了尼加拉瓜岛屿上选取的基点三倍于哥伦比亚岛屿上所选基点的权重,从而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了较为显著的调整。对于这一调整结果,参与该案的多名法官在个别意见或声明中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肯尼思·基思法官指出,法院原本可以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特殊地理状况,而选择其他同样可以实现公平解决的划界方法,而不是隐藏在等距离线的外衣下,为了适用这一通用的方法而在划界进程中对其作出重大调整;罗尼·亚伯拉罕法官表示,经法院调整后的界线与临时等距离线完全没有关系,本案并不适合采用“三阶段划界方法”,法院本可以承认这一点,而不是为了虚幻的连续性这一表象而牺牲划界方法的清晰度与可理解度。

“孟加拉国/缅甸案”中,海洋法法庭依据215°大地方位角对临时界线的后半部分进行调整,其效果事实上与孟加拉国主张的角平分线无异。然而,法庭并未对这种调整给出任何确切的理由,这一判决同样饱受质疑。例如,恩迪亚耶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中指出,法庭在划界时从“三阶段划界方法”转为角平分线方法,却坚持它所遵循的是前者,显然存在逻辑悖论且是自相矛盾的。高之国法官也认为,法庭对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是“过度的和空前的”,且明显是以主观决定为基础来操作的。如果允许国际司法机构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非常重大的调整,那么,该方法所具有的客观性与可预测性这两个优势将荡然无存,适用这一方法的结果对于争端当事国而言,仍然是神秘莫测和充满未知的。

三、进行成比例检验

海洋划界的第三阶段,是进行()成比例检验。在早期的海洋划界案中,比例考量并非一个独立的划界阶段,而仅仅是作为一个调整临时边界线的“相关情况”。不过,近期的判例表明,比例因素不仅是国际司法机构考虑的“相关情况”之一,而且还成为划界过程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确保海洋划界实现公平结果的最后一环。其具体操作方式是,如果争端双方依据临时边界线所获得的相关海域面积比例与双方相关海岸线长度的比例没有出现重大失衡,则表明划界结果公平,该临时界线将成为最终的海洋界线,否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出现重大失衡?国际法院认为:“成比例检验并不旨在追求精准,而只需要大致地评估”。例如,在“黑海划界案”中,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之比为12.8,而划界后双方所得的海域之比为12.1,国际法院认为该结果满足了成比例检验的要求,故而无需对界线进行调整。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双方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之比为18.2,而第二阶段调整后所确立的相关海域之比为13.44。在进行成比例检验时,法院并未认为这条边界线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可见,关于成比例检验的适用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对于临时界线是否会造成比例的重大失衡,国际司法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成比例检验流于形式。特别是经由第二阶段将海岸线长度差异作为相关情况对临时界线进行调整之后,第三阶段的成比例检验还有多大空间是值得怀疑的。

成比例检验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即国际法对于如何客观准确地测量争端当事国的相关海岸长度付之阙如。国际法院在“黑海划界案”案中也直言不讳地指出:“以往的判例中,不同的方法被运用于测算海岸长度,相关国际法并没有规定应遵循自然海岸线还是按其他方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进行测算,亦没有明确与内水相关的海岸是否应排除在外。”这一缺漏使得如何测算相关海岸线的长度再次落入国际司法机构自由裁量的范畴。诚然,海洋划界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成比例检验无法追求绝对的精确,否则将会使比例原则成为一项独立的划界规则,甚至会凌驾于其他的海洋划界规则之上。正如国际法院在“格陵兰/扬马延案”中所指出的:“对该区域的分配由此是划界的结果,而不是相反。”但是,以大致地评估或测算来进行比例检验,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主观色彩的做法。而国际司法机构屡次在没有提供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轻易认定其所划定的界线没有造成明显不公平结果的论断也难言客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一直致力于寻求一种“既能抑制划界主观性又能满足特定情形所必需的灵活性的通用的划界方法”,并且除了将实现公平的划界结果作为主要考虑外,开始强调“划界过程中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也应是考虑的目标”,从而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阶段划界方法”。然而,该方法更多是在形式上满足了划界的客观性与可预测性,事实上却远未达到其所设定的目标。从选择基点以构建等距离线,到对临时界线进行调整,再到成比例检验,国际司法机构的主观因素都充斥其中。因此,正如托马斯·科蒂尔教授所言:“阐明一个方法是一回事,而在特定案例的复杂事实之下去应用和实现它又是另一回事。”4无论如何,实践表明,国际司法机构在断案时,哪怕是明知等距离方法不合适,也要处心积虑地选择基点构建一条所谓的临时等距离线,然后再对其进行重大调整,并大费周章地对这一调整进行看似合理却自相矛盾的解释。可以预见,未来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判海洋划界争端时,很有可能也会继续按照这一方法展开,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放弃自己长期坚持的立场,一方面要探寻更有力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为自身的主张作注脚;另一方面要因循事态发展,未雨绸缪,深入研究“三阶段划界方法”在适用时的应对之策,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强国视域下国际海洋划界规则新发展之检视——兼论其在东海的适用》原刊于《北方法学》2023年第3

作者:叶泉,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