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倡导“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实现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6-03

航行自由是现代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中国作为21世纪新兴海洋大国以及最大的南海沿岸国,一贯重视和维护国际法上公认的航行自由。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不断以“非法限制航行自由”为由攻击中国正当的海洋权利主张及相关国内立法。这实际上反映出美国等西方海洋强国同中国在“航行自由”这一重要命题的内涵认知上存在明显分歧。

中国应在吸纳国际法上公认的航行自由的本质和特点的基础上,通过系统阐明针对海洋航行自由的立场和观点,倡导并形成具有中国文化元素及时代要素的航行自由观(简称“新时代航行自由观”)。这种航行自由观对完善海洋秩序、海洋治理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未来,要实现“新时代航行自由观”,为航行自由争端的解决提出中国方案,需要以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依据,以维护国际法治以及全球海洋秩序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合作共赢为指引,善于运用政治、外交和国际法等手段,适时合理地在有关外交场合正式提出该倡议,并推动各国付诸实践,使中国的合理倡议成为各国行动的指针。

一、适时正式提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

中国有必要在双边及多边外交场合适时正式提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向世界展示中国方案,为解决全球海洋治理中涉及航行自由的问题作出贡献。

从技术上说,虽然一个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发布政府白皮书的形式正式提出对于某个国际法问题的立场态度,但是通过双边及多边外交场合提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观则更为适宜。因为航行自由问题不仅关乎一国自身利益,还广泛涉及周边海洋邻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属于世界各国共同关切或关心的事项。事实上,中国历来重视运用多边及双边外交场合阐明自身对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等问题的重要立场和态度,并且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和高度认可,取得了较好效果。

第一,在双边外交场合,可通过访问、会晤等形式,在双边磋商和对话中阐明中国对于航行自由问题的主张,正式提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并以发布联合声明的形式表明两国对于航行自由问题的共识,以诠释“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丰富内涵,从而使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写入双边外交文件,并向国际社会发布。

第二,在多边外交场合,一个公认的事实是,无论从霸权国家制定国际规则的已有经验,还是从当前国际规则的运作和改革实践来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多边渠道都是制定国际规则的舞台,所以,灵活运用传统外交方式,特别是通过多边外交阐述中国针对航行自由问题的立场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而言,中国可运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平台,以及中国主办的多边会议等渠道,积极将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推向区域乃至全球。

二、推动航行自由领域的国际合作

从自然属性看,作为全球公域,海洋整体功用大于部分功用,这就决定了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中国的“独角戏”,客观上也就必然要求中国推动各国在航行自由领域加强合作。中国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包括关系到海洋法治重要议题之一的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多边治理、危机管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改良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就实现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而言,中国应在以下两个涉及航行自由的问题上推动同其他国家的合作。

第一,中国应继续加强同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航行安全合作。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周边海域的航行自由(特别是航行安全问题)历来是中国以及各国关注的重要方面。这是由南海及其周边海域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南海也是世界上最安全、最自由的海上通道之一。全球50%的商船和1/3的海上贸易航经该海域,每年10万多艘商船通过该海域,南海航行与飞越自由从来不是问题。同时,为应对相关海域威胁航行安全的海盗和武装劫持事件,中国应继续在《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机制基础上,在协调军舰巡逻、商船护航、打击海盗、引渡海盗罪犯、信息通报与分享等具体事宜上主动寻求同该条约缔约国的合作,为保障南海及东南亚国家周边海域航行安全贡献中国力量。实际上,中国持续加强了保障航行安全、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国际合作。而20212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八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海警有权依据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际和地区海洋公共安全和秩序。

第二,中国应加强同其他重要国家的海洋航行安全合作,推动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危机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这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客观需要。2014构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离不开创设一套令各国可以接受的危机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套机制不仅应反映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所包含的“和而不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内涵,还应真正起到保障航行自由与安全的积极作用。所以,创设行之有效的危机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本身,必然离不开相关国家间真诚、善意的多层面、多维度海洋合作。

三、合理运用国际法手段维护国际海洋法治下的航行自由

形成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进而推动全球海洋秩序变革,同样离不开以《公约》为核心的海洋法规则体系及相关国际法制度的保障。具体而言,中国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维护国际海洋法治下的航行自由,推动全球海洋秩序有序变革。

第一,在《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阐明中国对于航行自由的立场和主张,并提交相关问题的建议案和改革方案。中国在提出“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同时,一方面要对西方海洋强国的“军事航行自由观”予以批驳,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寻求同《公约》其他缔约国开展航行自由领域的合作,争取获得广大发展中沿海国的全面支持。在必要时应会同其他国家联名提出针对航行自由问题如“统一解释”或“共同声明”之类文件,以推动《公约》框架下航行自由争议问题的澄清和解决。

第二,可有效运用“第二轨道”,即通过中国国际法学者在航行自由问题上发出自己的声音,特别是向全球国际法学界“发声”。中国国际法学者群体在20162017年间批驳所谓“南海仲裁案”时,已积累了“法律战”经验,所以中国国际法学者完全可以在航行自由问题上发挥作用,提升话语权,发挥影响力。当前,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牵头,组织、邀请国内精通国际海洋法(特别是航行自由问题)的专家、学者,以“航行自由的中国视角”为主题,撰写和编著学术性质的文集,并将其译成多种外文,向境外国际法学界推介;还可邀请外国学者赴华参与主题论坛,讨论与航行自由相关的问题。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对外影响力,另一方面可以团结支持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外国学者。同时,要大力鼓励、支持学者通过在境外出版书籍和发表论文的方式同西方国际法学者进行学术辩论,开辟并拓展航行自由领域的学术争鸣阵地,传播中国主张,真正将“新时代航行自由观”推展至全球,争取外国学界的关注和更多支持。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倡导的“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发展,进而使之演绎为阐释海洋航行自由的新规范和新制度。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倡导“新时代航行自由观”的价值、内涵与路径》,原刊于《国际展望》2023年第4

作者金永明,系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