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现代海洋法中的意义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7-18

现代海洋法的一个重要发展动向就是在ABNJ基础上形成和发展新的海洋法规则。对于ABNJ,国际社会已在《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达成如下共识:其一,任何国家不得对ABNJ及其资源主张专属性权利;其二,促进ABNJ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其三,促进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论证在“BBNJ国际协定”制订中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凝聚国际共识,需要系统检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现代海洋法中的理论根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动力,是基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是国际社会在日益紧密联系和交往构成中逐渐形成的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保障,是基于对全球性问题群发的认识而形成的共同责任意识。本部分即从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责任这三个维度来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现代海洋法中所具备的理论根基。

一、利益维度:海洋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载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表达出来的主要意旨是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关切,近代国际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亦是由关注国家利益逐渐到关注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海洋治理领域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国际海洋法体系,有着海洋承载人类共同利益的天然物质基础。国际海洋法的地域调整范围是连通世界的海洋,虽然在法律上被人为地划分为各种类型的海域,但海洋的整体性和循环性决定了其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载体的角色。只有在全球层面开展海洋治理的合作,才能保证海洋治理的有效性,从而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国际社会在海洋领域的和平、安全和共同繁荣。再者,目前国际社会对海洋的利用已从国家管辖范围内拓展到ABNJ,国际海洋法体系需要适时调整应对,在新一轮的海洋权益再分配和国际海洋秩序重构中要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确保共同繁荣,同时创建一个清洁美丽的海洋。海洋治理尤其是ABNJ的治理,事关全人类利益,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国际法主体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在全球性海洋治理问题上有利于凝聚国际共识。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海洋的利用经历了从大航海时代主张对海洋空间的占有到二战后热衷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在国际社会越发认识到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重要性。为了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特别是ABNJ的资源,需要一套关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作为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ABNJ海洋治理法律制度的制订和修正,是现代海洋法的一个主要发展动向。近期,公海制度和“区域”制度均有了新进展,整体是朝着海洋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以及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进行的。鉴于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规范的空白,“BBNJ国际协定”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协定也正在谈判制订中。而旨在维护和增益全人类共同福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上述这些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相契合的。

二、价值维度:海洋善治理念之意蕴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维护上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作为追求,本质上与现代国际法倡导的“全人类共同利益”“全球治理”等理念一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这些价值追求亦蕴含在海洋善治的理念中。目前,海洋善治的概念虽尚未被国际法律实践直接表述出来,但其每个要素都已一定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海洋法律文件中,而这些要素亦蕴含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追求。海洋善治的要素之一是“法治”,蕴含着“公平、正义”等价值,强调所有的国际法律规则都必须适当公布,且应公平、有效地实施,决策者与治理者在制订决策中亦应遵循法治的要求;其二要素是“公众参与”,蕴含着“民主、自由”等价值,即公众应有机会参与到有关海洋治理的决策当中,表达自己的关切并能在最终的决策中体现其利益诉求;其三要素是“透明化”,亦体现出“民主”等价值,要求决策者将制订决策的标准以及过程予以公开;其四要素是“基于共识之决策”,体现出“和平、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即在海洋治理决策的制订中相关各方的意见均应受到尊重,但基于制订国际法律规则的“效率性”,这里的共识并非全都共同一致;其五要素是“责任制”,蕴含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等价值,国际社会成员应适当履行其所负的国际义务;其六要素是“公平与兼容并蓄”,体现出“和平、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要求尊重每一个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利益,公平地分配海洋权益并适当地关注弱势群体;其七要素是“回应性”,蕴含着“发展、正义、民主”等价值,国际社会应在特定时间内做出决策,以回应公众或海洋环境的需要;其八要素是“一致性”,蕴含着“和平、公平、正义、民主”等价值,要求公权力机关之间决策相互一致,且在不同时代及机构中均具合理性。为达此目的,需要一个横向协调机构去推动整合海洋治理,协调不同公权力机关的职能。

在全球海洋治理问题上,基于上述价值共识,国际法主体有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解、团结合作的动机;海洋善治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将后者纳入以海洋善治为理想的现代海洋法,有其价值基础。

三、责任维度:应对全球性海洋问题之反思

责任维度与利益维度联系密切,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可持续的利益,共同利益受到了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便产生共同责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更能体现人类共存亡的团体感和紧迫感。海洋不仅是沟通世界的媒介,还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生物资源、能源,并且对全球气候的调节起着重要作用。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利益,更关乎后代权利的代际公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可现实是,当今全球性海洋问题群发,诸如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因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洋变暖和海洋酸化等问题,是国际社会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并关系到共同命运,仅凭一己之力无法应对和解决,需树立共同责任体意识,树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体现了对人类共同命运的关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亦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上尤为明显,需要国际法予以回应。

《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原则性地规定了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虽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但强调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作,并重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优惠待遇,所体现出来的促进合作共赢、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且适当向助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精神相一致。国际实践中,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主要由区域性或专门性的国际协定以及国内法律规范来落实。环境问题不能被孤立地解决,但实际上国际环境法却以个案的模式在发展,其碎片化、软法的特性,易导致制度之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当前,各国的海洋活动由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往ABNJ扩张,各国的短期利益又导致“公地的悲剧”越演越烈。在国际环境法碎片化、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的困境下,亟须恰当的理念来凝聚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问题上的国际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突破了以民族和国家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思维模式,主张树立共同主体的身份意识,强化全人类休戚与共的认识,可以很好地弥补目前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问题上的价值理念缺失,树立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感,使现有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完善。

 

文章来源:节选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现代海洋法的发展——以“BBNJ国际协定”的制订为视角》,原刊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

作者:王传良,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