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的不同定义都承认自然资源对人的“有用性”。但对于何为“有用性”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自然资源的定义为:“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的总称。”《中国资源百科全书》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的物质与能量。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显然,后者关于自然资源对人的“有用性”范畴界定得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经济价值,也包括支持人类生存的生态价值。如果按照《中国资源百科全书》中关于自然资源的定义,那么自然界中存在的任何环境要素都可以被界定为自然资源,这无疑模糊了“自然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界限,形成“自然资源”即“环境”、“环境”即“自然资源”的认识。这一模糊性认识在学术上造成概念的混同的同时,也不利于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界分。
对自然资源法学概念的界定要从“资源是财富的源泉”这一本质属性出发,而不能泛资源化。但是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对“财富源泉”这一自然资源的“有用性”进行深入理解和探索。
一、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生命共同体”的多维关怀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实践要求。自然对人类经济利益、生态利益的满足是联结命运共同体的纽带。“生命共同体”理念既关怀自然的先在性,也关怀人的主体性;既关怀人类的经济利益又关怀人类的生态利益。
“生命共同体”对利益的多维关怀取决于自然的多重功能。自然一方面为人类提供着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也为人类提供着安全的生存空间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按照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可将自然存在物分成两种情况:存在生态价值但暂未发现其存在经济价值的自然存在物;既存在经济价值又存在生态价值的自然存在物。前者如大气,后者如森林。对于前者,法律将之称为环境;对于后者,既是环境又是自然资源。
“生命共同体”对利益的多维关怀是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与立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而自然资源管理与立法的价值目标是要实现自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和谐共存和互补增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为自然资源管理及立法提供了基本思路。自然资源管理及立法一方面要规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开发;另一方面要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通过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等实现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有机统一。
二、从物质资源到空间资源:“有用性”的载体延展
目前,自然资源单行法涉及的主要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物质性自然资源。实际上,“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各自然要素之间结合构成的生态系统整体也具有开发利用的经济价值。作为空间资源要素的“山水林田湖草”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粘滞”特征的生命共同体,不能如工业化时代那样切割拆分交易,只能综合系统开发,如此才能构建与生态文明转型相匹配的经济基础。
“山水林田湖草”构成的生态系统虽然不像矿藏、水资源等物质性资源一样直接作为生产资料来创造价值,但生态系统形成的空间资源发挥的生态服务功能也可以用经济价值进行衡量,而且其价值可以通过市场化或制度化的方式加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命共同体”理念在认识论上将生态上升至生产力的高度。以空间形式存在的“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沙漠带”等生态系统应纳入自然资源的范畴。
文章来源:节选自《“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法学概念探究》,原刊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03-21
作者:韩卫平,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