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届十年,然而中国学术界对于如何讲好“一带一路”故事还面临非常大的挑战。突出表现为,中国学术界对“一带一路”的最基本问题——“是什么”“做什么”“如何做”——仍未取得共识。在无法明确界定“是什么”与“做什么”的背景下,围绕“如何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就会演变为一个无穷尽的清单。此外,由于目标定位不明确,面对国际社会的误解、猜疑,尤其是来自美西方国家的“污名化”指责,中国学术界难以做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一、确立“一带一路”目标定位的原则
作为“一带一路”倡导国,中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其他共建国家参与“一带一路”也必然会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既有一致性,也会存在分歧。因此,只有共建国家共同的利益诉求(即利益交集或最大公约数)才能成为“一带一路”的目标定位,任何单个国家的利益诉求都不应该被自然赋予或预设为“一带一路”的目标。谋求共建国家的利益交集或最大公约数是确立“一带一路”目标定位的基本原则。基于上述原则,“一带一路”的目标定位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二是中国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三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
“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完全符合最大公约数原则。全方位对外开放是中国的既定国策。同时,中国对外开放程度越高,给外部世界提供的机遇就会越大。改革开放前四十年,中国的开放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而广大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开放则一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主要受制于地理因素。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发现,区域、省际的经济增长速度不平衡,首要制约因素便是开放度差异。改革开放前四十年,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增速偏低跟其开放度低有关,而开放度低又跟地理位置相关。“一带一路”框架下的陆路丝绸之路为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开放提供了新机遇。同时,海上丝绸之路又为东部沿海地区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新平台。在这个意义上,推进“一带一路”是中国新时期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中国通过“一带一路”提高开放度,可以找到与国际社会诉求的利益交汇点。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这一定位同样也能契合中国跟国际社会利益诉求的交集。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一个遥远的固定目标,而是一个具有过程性的目标,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每一步实践都是迈向这一目标的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这表明,共建“一带一路”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中国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民族复兴既需要硬实力又需要软实力的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一项重要的理念型公共产品,也是中国提升自身软实力的方向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
至于“中国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这一定位迄今为止中国学术界尚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根本原因在于对中国特色经济外交缺少系统的学理阐释。经济外交的核心是一国硬实力(财富)与软实力(权力)的相互转化过程。这是大国崛起的必然要求,同时又因崛起的路径和目标选择不同而会有不同的经济外交模式。中国走和平发展之路,其经济外交自然不同于西方大国的经济外交模式。最根本的差异在于,后者奉行“胡萝卜加大棒”原则,而前者则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原则。义利观源于中国儒家的伦理学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以义为先、义利并举的核心理念,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以指导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正确义利观涵盖了国家间合作中“予和取”的关系、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搭便车”问题和外部性问题等。然而,针对如何把正确义利观用来指导中国特色经济外交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中国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以至于某些国家仍然把“一带一路”建设看成是对外援助项目或“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只有从理论上厘清这个问题,才能诠释为何“中国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定位符合最大公约数原则。
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标定位,逻辑上应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的结果,而非“一带一路”建设预设的目标。
二、如何讲好“一带一路”故事
逻辑上讲好“一带一路”故事应从“是什么”切入,但鉴于“一带一路”从无到有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从“做什么”开始。
第一,以上述三大目标定位为前提,纠正可能存在的误解。围绕“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是不是只包括发展中国家或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全方位对外开放本身就意味着合作伙伴不限于发展中国家。在“一带一路”的六大经济走廊建设中,过去十年间成果最突出的是以中欧班列为代表的新欧亚大陆桥经济走廊,这主要得益于中国跟欧洲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经济走廊的核心功能是解决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国家间存在位势差,即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没有发达国家参与,经济走廊的核心功能必然会打折扣。围绕“中国经济外交的顶层设计”,“一带一路”是不是对外援助项目?按照正确义利观的予取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既有“多予少取”“只予不取”,同时也有隐含的“予取相等”。显然,“只予不取”属于对外援助,而“予取相等”则意味着正常的商业合作,“多予少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合作形态,如优惠贷款等。因此,“一带一路”中多种合作方式并存。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一带一路”与现行多边、区域、双边合作机制如何进行有效对接?因此,“一带一路”需要有明确的治理结构。
第二,以“一带一路”的三大目标定位为基础,从发展导向出发阐明“一带一路”“是什么”。“一带一路”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要得到国际社会理解并接受,最重要的是,要讲清楚它与现行的国际合作机制之间的关系。只有确信它优于现行的国际合作机制或对现行国际合作机制构成了补充完善,才有可能被理解并接受。“一带一路”建设十年的实践证明,它的核心特征是发展导向,对应于现行全球治理的规则导向。如果说规则导向是先定规则后谈合作,那么发展导向则是先谈合作后定规则。前者把规则作为门槛,客观上把不发达国家排除在合作之外;后者以寻求共同发展为合作目标,并根据合作的需要制定规则,为不发达国家参与合作创造了条件,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开放性。至于贸易畅通、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政策沟通、民心相通都是实现共同发展的手段。很显然,这是对现行全球治理的超越和完善。至于如何基于发展导向对“一带一路”做出学理化定义则是进一步的任务。
第三,把“一带一路”“是什么”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相结合,讲清楚“一带一路”“如何做”。高质量发展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由之路。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取决于内外部约束条件,更重要的是行为主体,即“一带一路”是什么。否则,就会出现无穷尽的路径选择清单,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是当今中国学术界面临的巨大挑战。
总之,讲好“一带一路”故事需要做到理论上的自洽、实践上的可操作及认知上的国内外统一。在“一带一路”建设步入第二个十年之际,讲好“一带一路”故事已成为中国学术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文章来源:节选自《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回顾与展望》,原刊于《国际经济评论》2023年第5期
作者:李向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