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中国海洋强国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多种挑战。如何处理这些内外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
进一步加强海洋经济、海洋科技发展。“海洋强国”所意指的“强”的领域可以体现在海洋政治、海洋安全、海洋经济、海洋文化、海洋人才、海洋生态等方面。这些内容涉及海洋强国指标体系问题,即海洋经济发达、海洋科技先进、海洋生态环境优美、海洋文化包容和多样、海洋人才丰富包括具有构建海洋制度及体系的高级人才队伍、海上国防力量强大。换言之,“海洋强国”是指平时从海洋可获取更多的海洋资源和空间利益,在应急时具有快速处置海洋灾害事故、投送力量以保护海洋利益和海洋安全的强大国家,目的是为安定和维护海洋的秩序作出重要贡献。要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海洋经济、海洋科技和海上力量上的有力保障。
对于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中国来说,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和科技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具备了经略海洋的基础和条件,但从《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13—2022年)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经济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约为9%,仍有发展的潜力和空间,特别需要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在深水、绿色、安全的海洋高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我国在海洋科技发展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海洋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源头供给不足,转化效率不高,协同创新不够紧密;二是海洋公益服务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海洋关键技术装备自给率较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体系不完善,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技术途径和方法相对较少;三是以企业作为主体的海洋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基地、园区和创新平台的服务带动能力还较为薄弱,创新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科技兴海的开放共享发展不足,诸如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撑带动作用有待全面加强。
为逐步消除上述领域的薄弱环节,需要我国在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税收优惠、扩大参与主体、加大市场开放与合作、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以及技术转让等方面采取综合性、连续性措施,通过联合攻关,强化科技合作,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进而实现国家科技强国目标。
通过平等对话协商妥善解决海上争议。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为开发和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需要确保海洋的安全环境,使得海洋的经济、环境、资源开发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所以要解决一些外部挑战,即其他国家与我国之间存在的海上争议问题。
从国别看,美国和日本是我们在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国家,特别体现在应对南海、东海问题上。
中美海上争议问题,种类较多,分歧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航行自由”上的争议,包括在西沙群岛直线基线上的适用争议,所谓的“过分的权利主张”;二是在海域管辖权上的争议,包括在毗连区内针对安全事项的管辖权争议,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争议,焦点是军事活动自由使用论与事先批准或许可论之间的对立;三是在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和地位上的争议,以及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效力争议。这些争议问题不仅是国际社会的疑难问题,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理论难点,即为增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采用一揽子交易的审议方式,所以在一些制度和用语中,采用了折中和模糊的规定,从而在实施中产生了不同的国家实践和对立分歧,所以,需要依据历史和国际法予以分析和考察,特别应遵守和适用中美两国之间已经缔结的文件,并诚意履行有关义务,通过平等对话协商,才能合理处理有关争议。
中日海上争议问题也是种类繁多,分歧较大,尤其是新旧海洋问题交叉呈现,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一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议,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争议,如东海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海空安全争议等;二是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争议;三是海洋科学研究的调查活动争议;四是在争议海域的执法管辖权争议。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历史和国际法,依据事实,开展协商对话,尤其应遵守已经缔结的共识性文件和制度,如《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中日处理和改善中日关系四点原则共识》《中日防务部门之间的海空联络机制谅解备忘录》等,为推动争议问题的最终解决作出贡献。
进一步完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内海洋管理制度,以应对各种内外挑战,保障海洋强国战略有效实施和目标实现。因为处理海洋问题的国际和区域制度的构建和变更以及完善需要多方博弈和较量,需要时间和实力,包括法律战和舆论战。在海洋管理制度中,我国应进一步健全海洋法律体系,完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进行了两次海洋机构改革,包括设立了国家海洋委员会,但其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赋予的任务和功能,还未落实和固化,为此,应进一步明确国家海洋委员会的职权和程序等内容,需要在制定诸如“海洋法”中予以明确,确保其发挥综合性的协调作用,这些对于我国全面、快速和合理地处理海洋问题尤为关键。
在海域执法方面,如上所述,《中国海警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并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展开了执法活动。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并未公布,法律意义上的南沙群岛的管辖海域范围并不明确,致使中国海警局在巡航执法上受到制约和挑战。对于海上维权执法内容,一方面要完善执法体制和机制以及明确具体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提升海上维权执法效能。
在我国“管辖海域”范围方面,第一,适时公布南沙群岛的部分或全部海域的基点和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范围。第二,加强与海域争议国家之间的划界进程,缔结海域划界协定,以确定最终的界限,界定管辖海域的范围。这是一种解决管辖海域范围的常用方法,涉及国家的政治意愿和法律立场的调和,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制度。
尽管我国依据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以及国际习惯,构筑了中国国内海洋法律制度,为维护海洋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和制度,包括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适用事先批准或许可的制度,对毗连区内安全事项的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对历史性权利的模糊性、对国家管辖海域范围的不确定性等,都成为潜在的风险。为此,我国需要对这些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解读、解释,在条件成熟时应明确具体的含义,包括修改有关法规的条款,以消除误解和误判,更好地适应我国现实和时代发展需要,为建设海洋强国作出贡献。
换言之,要持续加强对国际海洋法有关的内容、制度、原则、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在充分地理解国际海洋法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实践,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内海洋法律有关内容,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必要保障和制度建设上的重点任务。
文章来源:节选自《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的演进历程与重要成就》,原刊于《国家治理》2024年第2期
作者:金永明,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