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8-30

2020年8月24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次缔约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举行,选举7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以接替任期即将结束的7名法官。中国政府提名的候选人、中国驻匈牙利大使段洁龙以149票高票当选,任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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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规定。除其他外,《公约》含有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有关的条款。《公约》还对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开发和转让做出了规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解决有关《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的重要司法机构。法庭成立了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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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他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并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
(二)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能对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 “有财务利益”。
法庭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即当选为法官,但该项多数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公约》规定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组成、管辖权等。此外,法庭还可视必要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公约》缔约国都可参加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除缔约国之外的实体(例如国际组织及自然人或法人)也可参加。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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