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的适用性碳普惠机制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09-18

尽管碳交易市场目前以生产型企业为交易主体,但未来伴随企业生产和个人衣食住行等多领域碳抵消需求的增加、金融机构和个人等参与方的多样化,我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需要不断创新并发挥作用。碳普惠机制即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一种创新。

一、碳普惠机制及其在蓝碳领域应用的适宜性

碳普惠机制起源于对消费端碳排放的重视。研究和实践都表明,后发地区居民生活碳排放将随经济水平提升而快速增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极大抵消生产端的减排成效。因此,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对少数关键的重点排放大户和量大面广的小微个体双管齐下。碳普惠机制这一概念最早由广东省发改委于2015年提出,指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并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向引导,促进全民参与低碳转型。

碳普惠机制是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潜在通道蓝碳除了固碳增汇,还有沿海保护、渔业增强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生态服务价值。但是,其生态价值却难以被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所反映。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内生于交易体系。设置总量限制的碳配额市场中,碳价主要由配额总量决定,但总量设置往往并不能够严格和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和负碳的生态效益挂钩;自愿减排市场上的碳价又和配额市场价格关联,一般前者低于后者。因此,蓝碳的生态价值难以通过现有的碳交易市场来充分实现。为实现其生态价值,我国可以对碳普惠机制设计“市场+公益”的底层逻辑。即一方面将碳市场作为价值转换通道,另一方面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纳入公平和发展再平衡考量,使蓝碳的转化价值高于配额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这样既能助力蓝碳生态系统保护,又能弥补未充分发展地区和群体因保护蓝碳而承担的因发展受限带来的净收入损失,从而顺应需要平衡发展的国情。同时,也能保证碳普惠机制下的交易不影响国家统一碳市场建设,不扰乱碳交易市场价格。因此,基于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设计碳普惠机制,可以对我国碳交易体系做出重要补充,可能成为未来的重要机制。

二、支付依据:以发展机会为基线,灵活处理货币化标准

当前仍缺乏全国统一的蓝碳自愿减排方法学和碳普惠标准体系,而减排量可监测、可报告、可核准是确保碳普惠良性发展的前提。如果蓝碳产品要作为市场交易标的,且交易模式能大规模推广,则要求现行碳交易的方法学有所突破。截至202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0个CCER相关方法学,这些碳交易方法学几乎全部援引《京都议定书》治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方法学。CDM方法学强调基准线和额外性,唯其如此,才能确保有强制减排要求的附件一国家能够实现碳排放抵消。但是,基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面向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来发展碳普惠机制时,可能需要在减排基准和额外性上有所创新。具体到蓝碳而言,蓝碳交易所依托海域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属于国家,而相关群体的发展权利目前尚未在权属界定和管理过程得到明确,这不利于开展蓝碳交易。所以,在蓝碳产品交易之前的产权界定上,有必要基于发展机会的角度去进行考量。

针对红树林和海草床这类生态系统产生的蓝碳,核证方法学可以参考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中设立补偿标准的依据,即: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益和发展机会。具体来说,在额外性问题上,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地区构建不同的基线经济增长情景。针对经济发展程度相对高的区域,首先,可将蓝碳项目开发所在地(通常为欠发达地区)与所在省份内的发达地区进行比较,依据后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来设置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基线;底层假设是同等类型国土可被同等开发且可被同等规划。然后,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变化和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不同类型土地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估算相应蓝碳生态系统的基线碳排放。最后,用基线碳排放量和现状碳排放量来界定碳汇量。针对经济发展程度相对低的区域,可以考虑对其设置较高的基线情景并适当减少对碳吸收额外性的强调。针对极度贫困地区,可考虑将其所在的蓝碳生态系统的固碳量界定为蓝碳。

在核定碳汇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主要的生态服务类型来设置不同货币化标准,以此核定蓝碳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价值。理论上,蓝碳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固碳产生的直接市场收益。碳汇的市场收益可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来核算。第二个层面是由固碳产生的间接效益,包括防洪固堤、渔业增强、调节局地小气候和保持生物多样性所带来的效益。这部分货币化价值可参考一省内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价值损失来估算。第三个层面是由蓝碳生态系统带来的舒适性服务和人类福祉。这部分价值可依据省内其他类似地区的旅游收益做低值估算。

三、支付机制:构筑以碳为通道的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平台

我国可以构筑以碳为通道的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平台。首先,应对蓝碳收益方进行确权。以乡镇为统计单元,建立村民合作社或乡村振兴平台,明确蓝碳的收益方,并尽可能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通过碳汇收益反哺生态保护者。其次,依据新开发的方法学进行蓝色碳汇量核证。依托高校及各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数据,科学测算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蓝色碳汇量,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各统计单元的碳汇量核证入库,每个统计单元的碳汇量对应一个唯一编号用于线上销售。再次,建设价值实现平台。开发碳普惠/蓝碳价值发现大数据平台,并依托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文旅平台的小程序或新模块,使有碳抵消需求的群体能在线便捷购买,同时颁发购碳信用电子证书。最后,建设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设相关蓝碳价值管理配套制度、蓝碳基金/两山银行,开展宣传倡导,吸引高收入群体购买碳汇,设计碳汇收益使用方案,加强景区低碳标识和引导建设等。

碳普惠机制将控排企业以外的减排增汇行为进行量化并予以激励,有利于推进和创新发展碳市场,促进碳减排;另外,适宜的机制设计可以助力在蓝碳生态价值转化的同时,平衡发展以蓝碳生态系统为生计的群体。因此,碳普惠有望成为我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可能是蓝碳价值实现的重要通道。根据分析,本文建议通过构建适用的碳普惠机制来探索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新模式。第一,加强碳普惠助力碳中和与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第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蓝碳方法学和碳普惠市场体系;第三,建设碳普惠数字平台,实现蓝碳自愿减排交易数据和收益互联共享;第四,结合地方特色丰富碳普惠应用场景,探索倡导性碳普惠机制与强制性碳配额交易体系的联动模式。

文字来源:节选自《探索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新模式:适宜的碳普惠机制》,原刊于《生态经济》2023年第11

作者:吴丹,系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阳平坚,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管理研究中心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德生,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