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候问题与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
气候变化是迄今为止最大的环境威胁,部分原因是它几乎影响了其他所有环境威胁,包括大气、海洋、淡水、土地等方面。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人类社会进行了长期科学研究,主要通过召开定期国际会议、缔结多边双边协定等方式进行合作应对。然而,许多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对国际气候合作发展状况并不满意。气候变化的责任者与受害者往往在空间上错位。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排放温室气体数量不多,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位于气候敏感脆弱区,特别是小岛屿国家多濒临海洋,被迫直面气候变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的致命威胁。加之多数这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较弱,其所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往往更为严重。一些国家、组织和个人也开始探索各种可能方式推动气候应对,包括但不限于罢课、游行、司法等方式。法院也因此被称为新的“气候斗争战场”。
对于气候变化可能存在的争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法律文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与《巴黎协定》均设置了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各缔约方可通过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解决争端。然而国家之间的诉讼、仲裁等机制的适用因以争端涉及国家同意接受国际争端解决机关的诉讼管辖为前提,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启动。
二、咨询意见的独特作用
咨询管辖权作为诉讼管辖权的补充,在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咨询管辖制度是国际司法机构依有权主体申请,在权限范围内对询问事项发表咨询意见,以供参考。咨询意见制度源自国际联盟所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后为国际法院及许多地区性和专门性国际司法机关所沿袭。发表咨询意见一开始就区别于法院判决诉讼案件的基本功能。一般责成提出咨询申请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个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咨询意见在澄清、阐释、确认和发展国际法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从以往的国际司法实践看,咨询意见往往被视为对一般国际法的主导性权威陈述”。在国际法发展的历史上,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涉及一系列典型案例,咨询意见在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会员国的接纳条件和程序、多边条约保留的规则、民族自决权和国际行政法等方面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国际海洋法法庭也可发表咨询意见,其对咨询意见申请受理条件和程序不同于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与海洋环境保护有着紧密的联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近年来开始受到小岛屿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的重点关注。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桑兹认为《巴黎协定》留下许多法律问题,应当“就国家和其他行为体今后在气候方面的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义务提供咨询意见”。小岛屿国家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发表咨询意见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出现的。
三、气候变化的咨询意见可否由海洋法法庭作出?
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海洋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气候问题的衍生物。这个综合性的议题囊括了从环境、经济到政治等多个方面,对国际法领域如何规制提出要求。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必须确保包括海洋在内的所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虽然对气候变化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但其在序言中指出其订立目的是“本着以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公约第十二部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进行界定时也指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妨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等有害影响”。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显然对造成上述有害影响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气候变化与海洋密切相关,应对气候变化显然符合公约精神。
《海洋法公约》于其第十五部分所建立的有关争端的强制性制度,在第280条明确规定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权利”。遵此精神,作为《海洋法公约》附件六的《海洋法法庭规约》进行类似规定,“法庭对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向它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以及按照其他协议授权提交的所有事项享有管辖权。”《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1条是关于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规定,虽然该条款并未明确地提及咨询管辖权,但是“一切”的规定显然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时就明确表示,“法庭的管辖权不仅包括诉讼案件还包括咨询案件”还强调指出“特别是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小岛屿国家最近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成立国际组织并授权其寻求咨询意见,显然是基于对相关规范解读和发表咨询意见实践而作出的针对性举动。
寻求针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咨询意见的举措引发了国际理论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众多媒体将其视作“主要污染国因海平面上升将面临小岛屿国家的法律行动”“一场拯救地球的史诗般的战斗”。有学者认为,咨询意见是“澄清国家法律义务的实用工具”。通过《海洋法公约》中的咨询意见推动气候变化问题应对已经成为了理论和实务届引发热议的重要论题。我们可以对其中涉及的受理依据的规范、受理实践和可能影响进行分析,以探究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国家义务的咨询意见:依据、效力与可能影响》,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龚微,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