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是研究国际合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状态下双方或多方利益的汇合与重叠,主要包括共同收益、共同威胁与共同挑战。共同利益是建构中国与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中国与东盟在蓝色产业、蓝色区域、蓝色生态经济方面存在共同收益,也在合作诉求和南海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RCEP生效可促进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的利益共生。
一、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的共同利益显著增多
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在蓝色产业、区域和生态经济领域都存在共同收益。蓝色产业经济领域,中国-东盟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旅游业合作优势互补,拥有良好合作基础。例如,当前智能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互联网+”模式兴起和运用也推动着中国-东盟海洋数字渔业经济的革新。目前中国已与东盟国家在远洋渔业、海产品加工等领域开展了相关合作,如中国-东盟共同设立中国-东盟海水养殖技术协作网,中国和泰国、文莱等国共建海水养殖基地等。又如,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已经成为蓝色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预计在未来几十年仍将继续增长。中国-东盟海洋产业结构互补,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和东盟已经展开了形式多样的油气业合作,例如:2005年中石化和缅甸进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合作;中海油2与泰国、缅甸于2014年签订EPCI总包合同;2004年、2005年中海油与菲律宾企业多次进行海上自然灾害监测等合作。当前中海油总公司正在签署不同于传统的PSC协议的战略合作协议。蓝色区域经济领域,包括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以及“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广泛开展,为蓝色经济合作提供了可复制经验。蓝色生态经济领域,中国和东盟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污染和治理海洋垃圾等环境议题上拥有一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和东盟发展蓝色经济的海洋环境相似,同时面临气候变化复杂、海洋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挑战,推动双方蓝色经济发展符合中国和东盟双方的共同利益。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中国和东盟都面临较为严重的海洋灾害问题,诸如台风、赤潮、海岸侵蚀等问题层出不穷。受制于地理因素和经济、科技能力因素,中国和东盟国家独自应对海洋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为有限,且海洋自然灾害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整个东亚海域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都造成影响。海洋污染严重制约着蓝色经济发展。例如,日本排放核废水不仅造成水体和海产品污染,还影响着人类身体健康,此举严重损害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利益,使其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迅速上升。另外,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是全球塑料垃圾产出最多的地区,是最主要的海洋塑料生产国,其中沿海人口占全球沿海人口总数的32%以上,被认为制造和产出了全球海洋超过一半的塑料垃圾。面对严重的海洋污染,仅靠单一国家无法最大限度预防和消除威胁,加强蓝色经济合作才是中国和东盟唯一的出路。
二、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存在利益冲突
中国和东盟蓝色经济合作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
一方面,中国和东盟发展水平和贸易结构大不相同,合作意愿并不完全一致,蓝色经济合作中存在冲突可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深化,将蓝色经济发展着力点置于实体经济,旨在推动蓝色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拓展包括深海、极地和网络在内的蓝色经济发展新空间,积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2021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首次突破9万亿元,特别是新兴海洋产业的增速超过10%。对于东盟国家来说,蓝色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导致蓝色经济发展诉求存在差距。由于蓝色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部分东盟国家可能担忧蓝色经济发展会进一步加大各国间海洋发展差距,可能担心蓝色经济伙伴关系机制将成为大国控制小国的工具,致使自身利益受损。东盟国家如新加坡、文莱等发达国家更加重视蓝色经济数字化的发展需求,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更加重视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则将蓝色经济发展重点置于基础性的蓝色产业。发展程度较低的东盟国家更倾向于保持原有的蓝色经济发展体制,而对蓝色经济伙伴关系持怀疑态度。总之,诉求的分歧易产生利益冲突,求同存异才是蓝色经济合作的共赢之路。另一方面,中国和东盟在南海领域存在利益冲突。如前所述,少数南海声索国试图通过各种一意孤行的单边行动阻碍中国-东盟关系正向发展,试图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例如,越南和马来西亚海上单边油气开发活动、菲律宾炒作牛轭礁渔事纠纷以及马来西亚“军机事件”等。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中菲黄岩岛对峙、中越中建南对峙等热点事件不断涌现,菲律宾和越南等国调整其单方利益诉求,充分体现了其零和博弈思维,使中国-东盟利益冲突逐渐复杂化。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中,中国与东盟国家也在部分条款上存在利益分歧与冲突。
三、RCEP生效促进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利益共生
RCEP生效后,中国与东盟利益共生关系主要体现在相互之间国家利益的互利互让关系。各国利益是有冲突的,只有秉持利益共生的基本原则,才能最大限度促进中国与东盟合作。利益共生不仅是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建构的核心目标,也是合作基础。中国-东盟从睦邻互信到战略伙伴,从共同发展到共创繁荣,双方拥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安全利益、生态利益及其他安全利益。RCEP经济体间拥有高度相互依赖关系,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也将因RCEP的生效变得更加坚韧和牢固。据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估计,在RCEP的推动下,2030年成员国出口或将净增5190亿美元,国民收入净增1860亿美元。中国自2009年起已连续13年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2020年东盟首次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伙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不断增加。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合作已经取得亮眼的成绩单,RCEP生效将巩固已有的合作,持续推进双方利益共生关系的形成。RCEP生效统一了中间产品市场,促进区域贸易投资大幅增长,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促进了区域蓝色经济供应链的建立,区块链技术赋能产业需求在此背景下提升,将为蓝色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技术支持,推动中国-东盟信息技术共享。另外,RCEP服务与投资开放水平均采用了涵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原产地积累规则,提供了更多便利的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贸易创造效应3,推动中国-东盟蓝色经济利益共生。RCEP生效将为中国-东盟助力构建南海经济圈,促进更多共同利益的生成。蓝色经济概念应被纳入《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计划》,并且应被列入中国和东盟政府的指导方针。加强中国-东盟产业一体化,并寻找南海经济圈建设的核心重点内容,以点带面,最终实现各成员国经济的协同发展,减小差距。在RCEP生效和中国-东盟自贸区转型升级的契机下,南海经济圈的建立可以尽力减少双方货物通关障碍,通过海陆联动建构南海经济圈,推动陆地经济和涉海经济协调发展,有助于中国和东盟消除戒心,提升信任,实现真诚合作。南海沿岸国应充分借鉴里海、地中海等世界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加速实现海上互联互通,共同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合作之海。
文章来源:节选自《RCEP生效后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的建构》,原刊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贺鉴,云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王筱寒,云南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