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适用的中国因应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4-11-19

中国自1971年正式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积极参与了《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国际造法的缔约谈判过程,成为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倡导者、建设者、贡献者。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要实现从“海洋大国”到“海洋强国”的跨越发展,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要求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要把中国发展的经验和理念传递出去,帮助更多的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即是中国向世界传递自身价值观念的重要思想载体。BBNJ协定的通过是中国参与和引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称“ABNJ”)治理乃至全球海洋治理的一次契机,中国需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针对上述适用挑战在国内立法、科研创新、BBNJ机构机制的后续建设以及深化蓝色伙伴关系的维度作出中国因应,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ABNJ治理的和平、和谐与繁荣。

一、追溯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的底层逻辑,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价值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性挑战需要全球性应对。海洋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调节体,而ABNJ作为联结各大陆和岛屿的天然载体,其本身便是一个互联互通的共同体。因此,ABNJ资源的可持续决定了BBNJ协定与各国人民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命运与共。国际社会对ABNJ的治理根植于对全人类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维护,其要求各国在促进国际合作的基础上谋求责任的公平共担和利益的公平共享。BBNJ协定旨在惠及全球2/3的海洋面积,并完善和发展《公约》对ABNJ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方面的规制,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代际长远利益,体现了世界各国利益的交集和最大公约数。因此,ABNJ的良性发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相互包容和清洁美丽五大价值目标不谋而合。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摒弃你输我赢、零和博弈的国际关系理论,站在更高维度,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福祉,在国际法层面强调主权平等和通力合作,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将国际合作推向更深层次,符合ABNJ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BBNJ协定下的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capaci-ty-building and the transfer of marine technology,以下称“CBTT”)部分的底层逻辑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价值追求层面相互呼 应。第一,BBNJ协定期望通过CBTT解决陆海地理环境造成的天然不平等的发展问题,通过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将能力尚有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一同纳入对ABNJ的共同治理。这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合作包容的倡导和对共同繁荣的追求。第二,BBNJ协定期望通过CBTT部分,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寻求平衡,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第三,BBNJ协定下CBTT有助于搭建新型蓝色伙伴关系,填补海洋型全球化架构的短板。各时代海洋大国的国家实践对国际海洋法治的形成与发展历来都具有重要影响。在未来各缔约方对BBNJ协定的适用履约阶段,国际社会同样需要汲取代表性缔约方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适用CBTT法律规范过程中的优秀实践和宝贵经验以指导行动。中国是发展中的海洋大国,中国的海洋发展和国家实践将辐射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为各地的发展提供基础、注入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注人类整体和个体的统一,以及国际社会差异性和依存性的统一。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对CBTT法律规范的适用兼顾BBNJ协定的整体履约效果,兼顾缔约方之间履约能力的合理差异,能够对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由此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BBNJ协定谈判阶段的共识达成具有重要的理念引导作用。未来,中国仍应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软实力和硬实力等方面有序推进,深化各缔约方在BBNJ协定法律适用阶段对ABNJ的共同治理。

二、加强国内立法,平衡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法益的保护

中国的国内立法和修法工作,是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在规范层面的互动,也是中国适用CBTT规范的国内准备。当前,中国的深海大洋事业正在快速发展之中,未来也将努力建成BBNJ开发和商业化利用的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倡议中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中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基本路径,在此路径下,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与东盟国家之间实现在海洋低敏感领域的合作成绩喜人。但是,也有必要清醒认识到,由于底子薄、起步晚,中国与老牌发达国家在新兴海洋技术领域仍然存在客观差距。因此,在CBTT工作中,中国既有可能向其他国家输出海洋科学技术,同时也可能成为更加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的接收国。从中国批准BBNJ协定前这一时间节点考量,中国应尽力完善CBTT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特别是需要做好“输出国”和“接受国”这两个角色下的履约准备,进而通过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配合的形态,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中国在CBTT活动中的创造性和主动性。在BBNJ协定批准前的时间节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法》及其配套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配合BBNJ协定治理机制的重点国内立法领域。
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看,中国应重视将知识产权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CBTT制度相结合,一方面健全和完善保护ABNJ研究者和开发者知识产权的立法,激发中国研究者的创造热情和开发动力,维护他们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能力建设、输出海洋技术时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应考虑对全人类利益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惠及,对CBTT活动下知识产权交易进行适当的公法干预,避免因在知识产权人对资源的过度私有化而阻碍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CBTT后续发展。
      三、积极参与BBNJ协定下设机构机制建设,推动相关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BBNJ协定以下设机构机制的方式保障包括CBTT在内的各个部分能够得以有序开展。从中国参与角度而言,中国应通过人员参与的方式,积极投身于BBNJ协定下设机构机制的建设。BBNJ协定第46条规定,对具备适当资格的成员的提名和选举应当同时考虑性别均衡和公平地域分配,并强调了发展中国家在委员会的代表性。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一份报告,公平地域分配需考虑三项因素,分别是会员国的会籍状况、成员国预算缴款的数额以及人口情况。基于下述三个理由,中国具备成为CBTT委员会委员的适当资格:第一,自2019年至2023年,中国在联合国会员国会费缴纳分摊额位居第二,积极承担起了负责任大国的相应义务,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第二,中国2023年人口数量位居全球第二,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深海采矿、极地与深海保护利用等领域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等全球性重大科学计划中的影响力显著增强。第三,中国积极参与了历次BBNJ协定特设工作组、预备委员会和政府间会议对BBNJ协定的制定工作,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负责任大国,参与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500多项国际公约,是国际多边主义的维护者和践行者。因此,中国可就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地位通过提名和选举成为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委员会委员,增强自身在机构机制建设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CBTT工作,促进CBTT朝着更加公正、普惠和共赢的方向发展。此外,中国不仅要通过提名和选举的方式,以委员的身份参与CBTT委员会的机构机制建设,而且要为CBTT后续规范的构建与完善贡献中国智慧。BBNJ协定下设机构机制能够对 CBTT 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实现惠益共享、数据交流和资金来源提供支持,在统筹协调方面有主权国家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中国应特别重视BBNJ协定下机构机制对规范制定的推动作用,积极主动促进机构机制针对模糊性事项和框架性事项向缔约方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保障CBTT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承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负责任大国角色,进一步深化蓝色伙伴关系

中国建设21世纪海洋强国战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海权大国推崇零和博弈、冷战思维的海洋战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和谐共生、合作共赢。这一理念源于对国家交往关系的合理性设计,源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期盼,也源于中国的大国责任和担当。中国提出的蓝色伙伴关系倡议是中国深度参与海洋全球治理、加强海洋合作的务实之选。蓝色伙伴关系之下的“蓝色朋友圈”指向了这样的愿景:不论国家强弱,不论国际组织大小,各方都能够在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中平等地表达关切,各方都能够成为共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互信共同体,共享蓝色发展的利益共同体,共担海洋环境和灾害风险的责任共同体。中国在未来扩大“蓝色朋友圈”的同时,有必要更注重发展中国家能力的长期提升以及技术援助的可持续性,将CBTT工作的重心从货币惠益分享和数据、信息、知识以及研究成果的分享,拓展到通过通过教育、技术培训、联合研究等方式,切实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方面的内生能力。具体而言,一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背景以及外部援助在CBTT工作中的不同作用,明确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现有能力水平、长处、弱点以及需求,采取区域和分区域的能力建设办法,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二是要重视项目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改善以往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低效益、资源浪费以及缺乏可持续性的弊端,在CBTT工作中充分考虑在项目结束后如何维持、由谁来维持,做到将技术和能力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教育以及工业化等政策充分吸收和融合。三是要扩大利益攸关者的范围,坚持合作主体多元化,充分调动利益攸关者对CBTT的兴趣和热情。

五、激励发达国家对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履约意愿,扩大蓝色朋友圈网络范围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政策、战略,到社会层面的教育、宣传、环保,再到海洋科技层面的科技创新、军民两用、资金投入,发达国家整体的海洋实力对CBTT工作的开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从激励发达国家参与CBTT意愿的层面考量,中国要积极寻找与其他具有较强海洋实力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交汇点和观念契合点,立足双方维持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平衡的共同需求,在经济上以优势互补的形式带动双方薄弱产业的发展,在思想上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多元化兼容,在制度上深化和丰富区域间对话机制。通过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海洋合作辐射沿海其他国家,以线带面地发展全球蓝色经济,合力构建一个多元和灵活的CBTT合作平台,打造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

六、加大深海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

中国近几年在海洋技术和装备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有望在2030年成为世界海洋强国,但是,中国过去的工作总体还是以跟踪和模仿居多,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偏少。首先,与BBNJ相关的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共享是CBTT的基础性要素,因此,利用科学技术推进CBTT首先需要提高海洋基础数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推进数据标准化建设并完善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详言之,中国应重视数据的开发和服务,为海洋科研、海洋经济和海洋环保等领域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并促进海洋基础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为研究人员和应用者提供便利。其次,在设备研发上,应将海洋科学研究视野从近海区域拓展到ABNJ,将海洋技术装备的发展目光聚焦到前沿技术。最后,在具有不同能力和水平的科研机构之间保持长期的培训合作,为加强国家海洋科学技术提供人员上的支持。对此,需要通过行政管理上的协调沟通,促进各个涉海单位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总之,中国通过CBTT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互合作、协调发展的前提是中国首先能够依靠更为先进的海洋科学技术,拓宽自身发展的空间和路径,从而在国际合作中占据优势高地和选择空间,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海洋合作、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铸造坚实的硬实力基础。 


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的适用——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原刊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白佳玉,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怡,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