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又称BBNJ协定),作为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新成果,已进入各国批准阶段,其中涉及传统知识及其持有者的表述近30处,涵盖了其所有四个主要议题。此前国际文书中,传统知识通常仅零星出现,这体现了BBNJ协定对传统知识的重视。鉴于此,应深入研究我国应如何适应BBNJ协定保护与利用当地社区传统知识的规定和精神,以应对其获批生效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我国法律中尚不存在“当地社区”的表述。我国在《名古屋议定书》执行情况国家中期报告中曾明确表示,我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属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又称CBD)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的当地社区。我国沿海渔民社区也可适用BBNJ协定的当地社区概念,据此,我国沿海少数民族和渔民社区构成BBNJ协定下的“当地社区”,有必要对如若BBNJ协定获批生效后对我国的可能影响做成预判。
一、我国海洋传统知识的现状与展望
我国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包括:其一,根据BBNJ协定可“利用”于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的广义海洋传统知识;其二,BBNJ协定利用和保护的“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在利用前者建立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时,我国当地社区的权利存在被削弱的可能。此外,我国也存在许多传统知识难以确定持有者的问题。
(一)我国有丰富的海洋传统知识
第一种是远洋航行中积累的知识。当地社区在远洋航行中积累的航线、风向、海浪、极端天气、气候变化等知识有助于实现BBNJ协定划区管理工具的目标,即保全生物多样性和抵御气候变化。第二种是在近海积累的物种知识。在一国近海区域所积累的洄游物种的知识往往体现了该等生物在公海的活动规律及公海的污染情况。掌握洄游物种的生命周期规律对于划区管理工具拟选定的地理位置、拟采取的措施都极为重要。第三种是环境管理的知识。适当有序的传统捕捞方式促进了人、海、鱼的可持续发展,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海洋环境生态的作用。需留意的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和渔民当地社区拥有丰富的海洋传统知识,但在利用该等知识建立划区管理工具时,这些社区在相关海域的既有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受BBNJ协定保护的。
(二)我国当地社区的权利或被削弱的风险及应对
根据BBNJ协定,当地社区的权利在与土著居民发生冲突时可被削弱。尽管BBNJ协定第6条声称不妨害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争端,但如果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借机提出在我国南海地区建立诸如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的提议,来掩盖阻止我国进入相关海域的政治化目的,且该等划区的决定若经缔约方大会表决通过,那么这些国家的土著居民的权利将优先于我国当地社区的权利,这将意味着我国当地社区可能被排除在划定区域外,而他国的土著居民则可以进入划定区域。
根据BBNJ协定第23条,我国可以对不顾我国意见而强行通过的划区管理工具的决定提出反对,此时划区管理工具的决定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但我国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采取与所反对的决定具有同等效果的替代措施。不难看出,这种替代措施也须建立在我国当地社区在区域内的既有权利和传统知识的基础之上。换言之,无论我国同意或反对一项划区管理工具的决定,我国及我国的当地社区均应提交具有划区基准地位的相关传统知识,以支持我国在划定相关区域的诉求和立场。如若我国决定批准BBNJ协定,那么我国应立即着手调查、收集、研究沿海当地社区的海洋传统知识,并收录到我国拟建立的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当中,以支持我国在划区方面的诉求。
(三)我国传统知识对应的当地社区缺位的情况及应对
BBNJ协定反映了国际法倾向将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确立为传统知识的唯一主体的趋势。在调查、收集和研究海洋传统知识时,我国应重视传统知识与其持有者当地社区的联系。我国法律中没有当地社区的概念,历来以行政区划来划分区域,一些传统知识可能存在经过多年已难以确定持有者的情况。由于BBNJ协定关于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的协商“对当地社区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开放”,并须由当地社区提交其传统知识,因此我国可组织曾在沿海进行过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的单位会同当地政府一起调查和识别持有相关传统知识的当地社区,使传统知识与当地社区实现“一一对应”的关系,个人、家庭、家族、村集体等均可作为持有者,并协调好同一传统知识可能有多个持有者的情形,以尽力填补传统知识所对应的当地社区缺位的情况。
自CBD制定以来,我国未曾指派当地社区代表参与国际文书的谈判进程和国际标准的制定,而许多国家的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都已活跃在国际法的舞台上,积极参与各项国际文书的谈判和标准的制定进程。其实我国也应选定当地社区代表积极参加BBNJ协定生效后的履行、后续实施细则的制定等进程中,以维护我国的有关权益。
二、我国“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有丰富的“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此等传统知识可能包括三种。第一种是远洋航行中积累的关于物种地理位置、特性的知识。第二种是洄游物种特性相关的传统医药知识。第三种是产生于公海、后被移动至沿岸的物种的知识。
(二)预防“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盗用的建议
载有我国沿海当地社区关于上述海洋生物医药知识的中医药典籍都是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可被国外研究者和商业开发者自由利用。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从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这些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是不受保护的。尽管如此,我国当地社区所持有的海洋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宝藏远不止已进入公共领域的那些,尚有大量口口相传的民族医药等传统知识有待发掘。对于这些传统知识,既应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又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予以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需经由国内立法予以实施落实。如我国拟批准加入BBNJ协定,也需依据其要求酌情修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再者,虽然以上《草案》对“我国获取”和“外方获取”作出了区分,但一国的国内立法难以约束他国的盗用者。鉴此,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兼顾保密与信息共享的传统知识数据库,并利用BBNJ协定的信息交换机制进行链接,以便对我国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进行利用与保护。事实上,BBNJ协定反映了对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发展趋势,无论我国是否批准BBNJ协定,均应完善我国传统知识相关法律制度。
尊重和反映大自然规律的传统知识是人类文明对现代社会的馈赠。利用和保护好海洋传统知识,有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当地社区等主体的经济与文化权利,乃至推动人类文化遗产和文明的传承。这也是BBNJ协定对传统知识的利用与保护的旨意。鉴于BBNJ协定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我们应高度重视BBNJ协定的后续履约问题,未雨绸缪,适时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国海洋传统知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节选自《BBNJ协定关于传统知识的利用与保护及我国的因应》,原刊于《学术研究》2024年第11期
作者:黄瑶,系中山大学/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法团队教授;高晨晨,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