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NJ协定并非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终点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4-04

从某种程度来讲,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的正式通过和开放签署不仅是真正多边主义的胜利,更是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基础共同推动海洋秩序包容性转型的全球海洋治理新动向BBNJ协定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法基础之上构建一种“包容性海洋秩序观”。

实际上,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并非一个新的概念,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有了新的涵义。作为一个海陆兼备国家、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以及新兴海洋利用大国,中国在海洋秩序构建过程中需要合理平衡包容性与排他性制度安排。对此中国应推动国际社会构建一个“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共同享受”的包容性海洋秩序,以实现海洋公共产品成果的均衡分配,而无需考虑一个国家是穷国富国、强国弱国,也无论是沿海国与内陆国、海洋地理优越国与不利国。

为此,本文认为,所谓“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不是指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海洋自由原则,而是指国际社会要坚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海洋体系,在尊重世界各国不同海洋文化、文明和制度基础上,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共同构建一种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海洋新秩序,促进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朝着公正合理、全面包容的趋势转型。其中,“共商共建共享共进”四要素是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本质内涵,它的法理基础在于维护多边主义与追求国际法治。第一,共商,又称为“共同协商”或“共同磋商”,是指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不应是少数传统发达海洋国家依据海洋实力主导建构而成的单一海洋霸权秩序,而是需要不同行为体依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行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共同构建一种交流互鉴、平等协商的海洋新秩序。第二,共建,可称为“共同构建”或“共同建构”,是指国际社会构建海洋治理新制度时不应损害包括《公约》在内的既有国际法体系,而是应与现行国际法体系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新旧海洋治理机构要重视相关海洋问题的国际合作,明晰各自相关机构部门的职能,避免碎片化海洋治理,共同构建一种权责分明、和谐发展的海洋新秩序。第三,共享,又称为“共享惠益”或“共同分享”,是指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公正公平地共享其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以下简称“ABNJ”)中的海洋遗传资源和区域矿产资源所产生的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第四,共进,可称为“共同进步”或“共同促进”,是指国际社会要推动全球海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考虑当代海洋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应注意到后代海洋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避免个别国家海洋经济社会发展走向极端的富有化或贫穷化,因此国际社会需要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在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设计方面要特别考虑关注到发展中国家的能力限制;此外,对于国际社会共同创建的海洋新制度和新理念要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共同促进它的有效执行和普遍遵守。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虽然是一种“理想观点”,但并非是一种“空想观点”。这种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在BBNJ协定的谈判历程和制度构建中得到初步实践,同时也将对该协定的执行和遵守产生重要影响。BBNJ协定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妥协的产物,更是国际社会以国际法为基础构建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重要实践。

随着国际海洋政治和国际海洋制度的中心任务逐渐由制定国家管辖海域规则转向规范人类在全球海洋公域的活动,BBNJ协定的谈判历程和制度内容不仅对未来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秩序建构产生深远影响,也会加快推进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形成。包容性海洋秩序之国际法构建研究是贯彻落实“中国坚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重要举措。作为国际秩序研究的重要场域,中国推动国际社会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包容性海洋秩序既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也有助于加快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我国已明确指出:“BBNJ协定的缔结绝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中方愿与各方一道,继续为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做出不懈努力。”以BBNJ协定为视角研究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之国际法构建问题,不是宣称该协定已经涵盖了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中的共商共建共享共进四要素,而是大部分反映了包容性海洋秩序观在国际海洋造法实践和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新动向和新趋势。从某种程度来讲,BBNJ协定的谈判和制度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共进”这四要素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要素之中,但这一“包容性”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国家的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治理分歧或矛盾得以解决。虽然这是BBNJ协定的不足和遗憾,但也为当下和未来中国在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下推动BBNJ协定的完善提供境遇。

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秉承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包容性理念不谋而合。“秉持开放包容,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此种包容性特征不仅体现中华文明对世界文明的开放包容胸怀,也为我国当下和未来参与国际海洋秩序建构和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引。长期以来,海洋秩序之“排他性”和“包容性”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命题。然而,未来国际社会应超越排他性海洋秩序垄断的传统海洋秩序观,迈向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作为国际秩序的重要场域,中国应该积极推动国际社会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包容性海洋秩序观,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以国际法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加快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致力于加快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在BBNJ协定谈判磋商过程中发挥着建设者和引领者的作用,既协调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也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国际法秩序价值的中国话语演变。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海洋命运共同体彰显着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不仅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发现,也是正在进行的动态包容性海洋秩序建构。显然,以BBNJ协定的通过和签署为契机,深入研究新时代背景之下国际社会如何建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包容性海洋秩序,不仅可以证成中国对国际海洋法治和全球海洋治理建设的贡献,也体现了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本土化和国际化。


文章来源:节选自《包容性海洋秩序观的构建研究:BBNJ协定视角》,原刊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4年第6期

作者:严凌成,系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研究人员;郭萍,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