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主要围绕四个议题: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我国当未雨绸缪,加强自身的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
一、BBNJ协定是落实中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
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意义如下:
首先,将大大地改变现有国际海洋政治地理格局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在国际海洋法治面临诸多复杂形势的背景下,国际海洋新公约的出台,将大大地改变现有国际海洋政治地理格局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BBNJ协定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对于该海域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国际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具有深远的影响。其不仅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国际海洋法治变革,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还有利于我国提升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话语权,重塑公平公正的国际海洋法治环境。
其次,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大局。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海洋利用大国,同时也是现行多边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在与BBNJ协定接轨进程中既有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维护和谐海洋秩序的需要,也肩负着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改革的责任。因此,BBNJ协定带来全新的海洋安全、发展利益协调机制,对中国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既需要中国有因应时势的对策方案,也需要有谋划长远的发展战略。
再次,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有利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中国适时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并加强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在国内层面,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明确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BBNJ协定作为国际社会治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最新协定,不仅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历史机遇,也是落实中国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将会促进中国建设海洋强国,以及加快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
二、理念为先:与BBNJ协定的立法理念接轨
那么,我国海洋制度的宏观理念应如何与BBNJ协定的立法理念接轨呢?
从我国大量海洋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关于海洋的立法理念是保护与利用并重;BBNJ协定围绕保障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立法理念是保护优先,并且审慎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开展海洋利用活动。
首先,中国应注重我国海洋立法理念与国际接轨,要知道当前国际海洋立法理念已经是保护优先了。转变立法理念不仅有利于我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公海资源,也有利于我国在新一轮的公海势力划分过程中充分保护本国利益,并提出中国方案。具体来说,中国在构建国内海洋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运用国际立法机遇表达自身的理念、诉求与立场,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海洋法律体系接轨。因为“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立场与方案,与BBNJ协定理念高度吻合。此外,中国还要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维护国家间的海洋资源公平分享和发展潜力。
其次,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宏观理念偏向保守性立法。如:在国际交叉海域如何解决争端,如何公平合理分配海洋区域权益、如何与外国友好协作等方面在中国海洋法律制度中基本上还属于空白;而BBNJ协定主要依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公正和公平分享惠益等国际法原则制定,这些国际法原则是合作的、共益的。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本国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具体来说,中国要重视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合作性、共益性的海洋立法;中国要促进海洋利益攸关国之间的沟通互信,建设国际交叉区域的合作共益法律制度;中国要积极化解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权利争端;中国还要不断扩展海洋区域战略空间,开创国际共赢发展的法律新路径。
三、我国与BBNJ协定接轨的具体落点
我国海洋法律制度与BBNJ协定接轨的具体落点如下:
第一,我国深海采矿法与BBNJ协定的接轨。中国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BBNJ协定谈判期间,各国一直围绕着海洋遗传资源的勘探、开发、使用、分配等内容产生争议;但中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颁布于BBNJ协定通过之前,无法与BBNJ协定的最新规定接轨,亟待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在国际合作方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未涉及开展国际合作等内容,应在其中加入促进国际合作、实现海底矿产资源的惠益与分享、转让海底采矿技术等内容,从而规定完善的合作方式和流程以保证中国在深海采矿领域的权益;其次,中国应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与BBNJ协定接轨,建立海洋信息交换机制和国际合作勘探机制,并且达成各方合作与责任承担的共识。
第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BBNJ协定的接轨。尽管在202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展示了中国对海洋可持续发展更为全面的考虑,如:“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但这些与BBNJ协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严格要求仍有差距。中国应在之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制定或规划更为有效的环保措施与BBNJ协定接轨:首先,促进环境评估规则与BBNJ协定接轨。中国应当明确海洋战略环境评估的地位,并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基于决策公开和透明原则进行累积性环境评估。其次,促进环评范围与BBNJ协定接轨。中国要适当扩大战略环评的范围,完善公众参与战略环境评估的程序性规则,并给受影响公众提供充分有效的表达意见机会。同时,中国要考虑扩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应只局限在国家管辖权范围内区域,还应对中国公民、中国法人等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行为进行管制。最后,中国应完善配套措施,以提高海洋环保的执行力度,确保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我国与外国的海洋技术转让制度与BBNJ协定的接轨。近年来,中国海洋科技水平取得了显著提升;但在整体上,中国与海洋强国的差距依旧明显,在新兴技术领域仍处于后进阶段。要推动我国海洋技术转让制度与BBNJ协定的接轨:一方面,中国应当展现海洋大国的担当,主动向最不发达国家、群岛国家、小岛屿国家转让必要的海洋技术以促进其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以BBNJ协定的生效为契机,积极与海洋强国、其他机构、组织或团体建立技术转让与交流机制,促进我国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变。具体来说:首先,我国可以根据BBNJ协定第五部分的规定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建设技术管理法”,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进行立法规制。其次,我国要组建由国家主导的机构,与海洋强国、私营部门、民间社会、作为传统知识持有者的当地人民和社区等所有利益攸关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进行全面的合作交流。
文章来源:原刊于《检查风云》2024年第3期
作者:王勇,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