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海域使用方式是从“二维”平面利用的角度出发,由海域管理部门将确权的海域区划范围内的面积,经过确权登记,在经审批的海域范围内可以对某海域资源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而同一海域内纵向分布的其他类型的资源则构成浪费。海域资源的利用率低,因此,由“二维”平面转向“三维”立体分层海域使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海域管理规则
由于我国海域保护立法起步较晚,现行的法律无法应对日新月异的海域经济发展,用海之间各式各样的矛盾层出不穷,亟须完善海域使用规则。
完善法律规则,海域立体确权具有可行性。《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未规范海域三维分层使用权。海域使用方式具有多样性,有的互不影响,有的不是完全排斥却存在限制之处。可以在《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下,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在同一片海域中兼容性用海提供上位法依据,调和用海冲突。构建三维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则,依法推进海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帮助缓解各方权利人之间的矛盾,维系各方的利益。
通过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细化海域空间的界定,对于缺失的水面上方空间管理予以规定。评估分层海域使用状况,监督海域分层使用状况,对滥用海域资源行为及时阻止。行政执法机关落实监督措施,设立海域分层使用的监督机关,营造合理合规的用海环境,对于违规进行海域开发的行为进行惩处,惩罚与宣传有偿使用海域资源并进。
二、完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确权的权属登记
三维立体分层使用海域权,各个层次可能具有不一样的使用权限和管理方式,海域三维分层使用确权登记是为了确认和记录海域及使用的边界、确定海域使用权、利用海域资源如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更好地保护海域环境。海域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划分空间范围难度更大。海域的二维平面的界定标准明确,但是三维的空间范围具有现实技术应用的难度,采取何种丈量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主张采用“四至坐标+竖向海籍信息”记录,例如,“四至坐标”和“底土”结合的方式进行界定海底铺设电缆的用海范围。
各沿海地区都在为海域三维分层使用确权登记提供新的办法,亟须制定效力高的法律,使沿海各地区实施统一的登记制度。以《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现行权属登记为基础,创新海域三维分层使用管理技术,设立海域三维分层使用的登记方式。建立海域三维分层使用权网上登记系统,使用海域的时间、方式、范围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记载,每位使用者都可以进行查看,避免矛盾,但也存在成本较大的缺点。
三、完善海域分层有偿使用制度
加大宣传方式,宣传有偿使用海域资源的标准、征收方式,发生海域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引导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在美国,不同的海域开发方式,依据不同法律有不同收费标准,对于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不同的用海区域、用海方式、用海时间综合考虑收取海域使用金的费用。完善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模式可以帮助海域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减轻资源的浪费。
对于使用海域行为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估价需考虑生态补偿价值,国外有的学者提出应考虑海域使用期权价值及遗产价值,实物期权法广泛用于不同国家海域使用权定价,制订合理的收取海域分层使用金的标准,遵循合理、透明、公正的原则,促进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明确划分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权人的权利边界
由于海域具有兼容性,同一海域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使用方式。明确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权人法律上的权利,需要进行分层确权,可以缓和用海矛盾,作为提高空间利用效率的最佳方式。学者们提出不同的划分海域立体分层确权方式,有的学者认为海域资源利用过程中共分为5部分的权利;有的学者将海域划分为水面以上的范围、水平面、海床和底土,然而此种海域划分方式无法适应现行海域经济的发展,海域分层使用权的确权方式仍是一个难题。针对一些功能所占用的一定海域空间范围展开确权的过程,海域使用权管理中,可以制定海域空间三维产权法律体系。对海域进行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法律体系,内容主要包括海洋领土主权、海洋空间立体规划、海洋专属权益划定、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域使用遥感检测技术需不断加强,从而保证海域使用权分层确立。
加大用海使用权人之间的沟通,促进和谐的关系,不动产分层使用相邻关系之间的矛盾,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缓解相邻关系之间的纠纷。多数用海活动使用一部分空间范围,如海水养殖、铺设海底电缆等;还有一部分空间处于未开发状态,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进行其他的用海活动。以往的实践经验可以参考象山县“以三维海籍为核心的海域立体管理模式”。
五、借鉴其他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经验
根据目前海域使用情况,由于海域新型产业的发展,各沿海地区为了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率,探索实施海域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沿海各地均出台相关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推进新型海域产业的发展,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将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权范围界定在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重叠用海区域需征得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海洋信息共享有助于海域分层使用的实时监管,减少用海冲突,如珠海经济特区建立的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实时更新调查的海洋资源数据,检测海洋生态环境,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交通与海事等相关部门录入全市海洋的海洋信息平台。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域立体分层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郑新雨,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王黎黎,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来宾,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