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亚囡等: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双重路径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6-19

  一、国际路径

  (一)厘清担保国责任与国家责任的界限

  解决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担保国责任范围问题,就要对担保国责任与国家责任进行区分。国家责任是国家实施了违反国际规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而担保国责任是为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中进行的担保,对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有别于国家责任的。根据“咨询意见”内容,担保国的义务是确保承包者遵守规则,是对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过程中的担保,不是对承包者遵守义务结果的担保,只要承包者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则担保国便完成了其担保义务,若承包者最后导致损害结果出现,担保国不必对其损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国责任与国家无过失责任是有所不同的。正是由于国际公约对担保国责任范围未作出明确规范,才导致担保国责任和国家无过失责任区分的出现。因此,要尽快完善担保国责任制度,以加快推进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进程。

  (二)完善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最早运用到的就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后来,风险预防原则运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定义与内容,国际上应当对其进行统一明确规定。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由于海洋环境领域范围极广,各国情况不同,现阶段制定全球统一定义亦是十分困难。虽然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有差别,但是其精神是一致的。根据国际上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定,总结各国际条约与文件,风险预防原则含义应当包含三项:一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环境风险,这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二是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三是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是对环境风险的预防,环境风险也不一定会发生,因此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使得在合理情况下利益达到最大化。在实践活动中,遵循以上精神指导独立进行风险预防原则定义,不失为当前一种相对较为可行的办法。

  (三)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标准

  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2019版)的基础之上,进行环境保护制度相关规定的完善,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环境标准”,使其具有可行性,并且要平衡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建议国际海底管理局建立专门的科研部门来进行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影响研究,以科学依据为支撑对深海采矿引起的海洋环境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尽快组织专家研讨会,让利益相关者与有关专家一起探讨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等“环境标准”,并尽快建立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路径

  (一)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在完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基础之上,充实其所确立的制度,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基于许可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行担保国制度,并对于担保国制度尽快进行完善与补充,借鉴国际文件及其他国内立法,厘清担保国与承包者之间界限,并详细规定二者分别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且对各国的实践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因此,我国应结合许可制度与担保国制度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使国内环境保护立法与国际相关立法衔接,减少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阻碍。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咨询意见”规定的担保国义务其中一个就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我国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遵循“先评估后开采”的原则来进行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活动进行前,对开采区进行各方面测定,对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担保国义务的履行,也是推进中国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的重要举措。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海洋,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对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因此,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对其进行保护,其中,国际合作是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在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中,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而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时就需要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因此,对于国际以及国内的环境相关法律要不断完善与健全,以满足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需要,维护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生态环境。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原刊于《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 

作者:曲亚囡,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李营营,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