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规制的中国因应:“全球塑料公约”谈判的对策探寻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8-04

根据原定的“全球塑料公约”谈判议程,其至少还需要再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谈判才有可能顺利达成公约。随着谈判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利益争夺也会愈加激烈与胶着。在后续“全球塑料公约”谈判进程中,我国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强化我国在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法规制进程中的话语权建设,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在观念上高度重视“全球塑料公约”的谈判结果,在行动上提出我国有针对性的谈判方案,做“全球塑料公约”谈判的引领者、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国际合作的推动者,在谈判中继续贡献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中国智慧。此外,我国还可以通过在“全球塑料公约”谈判内外加强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在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进程中诚意履行《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等现有与海洋塑料污染管控相关条约等方式,有效提升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作用力,以此在“全球塑料公约”谈判中获得国际社会更多的价值共识与理念认同。在我国对外参与谈判的同时,也可以“全球塑料公约”谈判为契机,推动南海、东海区域海洋塑料污染立法进程,加强我国与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在海洋塑料污染治理中的双多边合作,并为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贡献更加有效的国内立法实践。

一、以“全球塑料公约”谈判为契机推动区域性立法进程

我国南海区域和东海区域均面临较为严重的海洋塑料污染问题,但两个区域在治理海洋塑料污染的国际法规制需求上存在差异。

在南海区域,我国与东盟成员已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塑料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产出塑料垃圾数量最多的地区,如何针对塑料及微塑料的生产、消费、运输、回收和处置等环节进行治理以有效减轻海洋塑料及微塑料污染,已成为南海区域各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破解南海区域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困境的方式在于以现有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软法规制为基础,逐步完备南海区域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框架,订立具有约束力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区域协定,这一协定应当采用塑料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

与南海区域不同的是,东海区域各国间主要通过较为宽泛的硬法性规范进行合作治理,缺乏针对该区域特殊情况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等软法性规制。基于国际软法所具有的制定流程简便、制定成本较低、制定效率较高及灵活性强等优势,并考虑到海洋塑料污染软法规制在东海区域适用的可行性,为采取紧急措施缓解东海区域海洋塑料污染危机,东海区域各国应当以区域内海洋塑料污染国际软法规制的制定为共同目标。

我国可以“全球塑料公约”谈判为契机,适时推动海洋塑料污染区域性立法。一方面,面向南海区域,我国应积极推动区域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协定的订立与区域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合作机制的发展,加强我国在南海区域海洋塑料污染立法中的议题设置能力与规则引领能力,就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区域协定的目标、原则、义务、责任、执行和争端解决等实质性要素进行安排。另一方面,面向东海区域,我国应立足于东海区域的大国身份,推动东海区域各国就海洋塑料污染问题进行软法规制达成一致意见,在软法规制的制定过程中纳入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众等多元利益攸关方参与讨论,同时要注重东海区域各国间海洋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二、加强与重点国家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双多边合作

海洋塑料污染的跨界影响可以通过改善信息交流,通过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加以解决。我国在“全球塑料公约”谈判内外,都应当注重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区域之间、国家与国际之间在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进程中的协同与合作,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寻求最佳的中国治理方案。其中,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关系是国家互动的基本形式,双边关系的建构与变迁过程也是国家间交往方式不断变化的主要场所。在双边关系中,两国的合作更加紧密全面和深入务实,两国的发展前景也具有密切联系。而多边合作作为双边合作功能的提升、扩展和外溢,也能够与双边合作互为补充。“双边+多边”合作模式可作为我国推进区域和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与重点国家开展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双多边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夯实合作法律基础。我国应注重对合作国国内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的体制及法律、政策等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与合作国就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签订的双多边协定和共同批准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国际协定及软法性文件。

其二,聚焦重点合作内容。应当就海洋塑料信息、数据监测与交换、科学研究等内容构建常态化的合作机制。

其三,发挥双多边合作辐射作用。可借助蓝色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倡议、“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20212030)等平台纳入非政府组织等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多元合作主体,并不断拓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合作面。

三、面向“全球塑料公约”谈判的塑料污染国内立法回应

近年来,我国对海洋塑料污染治理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虽然对海洋塑料及微塑料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一系列措施体现出我国维护清洁美丽繁荣的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保理念,进一步推动我国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开展。

在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已紧密相连的前提下,海洋塑料污染治理问题既需要国际层面的合作,也要在国内寻求并实施解决方案。首先,在提高立法针对性方面,应在立法中对个人护理品、化妆品中微塑料的使用及含量进行限制,在原有塑料废物治理相关法律规范中增加针对微塑料污染的预防措施,将对微塑料污染的末端治理转向前端控制。其次,在增加专门性及配套性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对塑料原生源、次生源进行分别管控,采用塑料治理全生命周期办法,从塑料的生产、加工、消费、回收和处理等环节入手,通过技术与手段创新寻求塑料替代品,从而转向更加绿色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模式。同时采用各种方式增大对塑料污染的管控力度,涵盖多元化管控对象,规定污染者付费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并将塑料垃圾税纳入环境税中。此外,还应当通过配套性立法强化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关键能力。可以通过拟定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等方式提高塑料污染治理的监测与数据收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等。最后在与国际法规则的衔接方面,依据国际法中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应当在国内法中体现对国际公约的转化与适用。一方面,包括《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与塑料废物和化学品管制相关的内容,应当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在国内法律规范中进行具体的规定和适用。另一方面,“全球塑料公约”力争在2024年底完成谈判工作,我国应当紧跟公约谈判进程,结合公约谈判新情况逐步调整国内立法规定,淘汰落后的塑料处理和回收基础设施,引入塑料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并与国际技术标准相接轨。


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塑料污染国际法规制及中国因应——全球塑料公约谈判为视角》,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9

作者:张丽娜,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婷烨,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