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等:国外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经验借鉴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8-06

一、欧盟及其成员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经验借鉴

在全球海洋塑料污染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主权国家已出台相应的政策,欧盟是在经济、政治等领域对全球有影响力的组织,欧盟及其成员国也非常重视海洋塑料垃圾的治理。(1)2008 年欧盟出台的《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该指令中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区域性框架雏形,促进各个成员国加强区域合作以及出台相关文件或计划,高效解决部门之间沟通、协商、权责等问题。2018年欧盟颁布《欧洲循环经济中的塑料战略》,该战略的关键是其将塑料垃圾纳入循环经济中的举措彰显了自己对于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决心,同时也有利于欧盟各国之间可以更好地交流成果、分享经验、制定统一的目标规划,从而共同对于海洋塑料垃圾的现状做到确切的改善。同时丹麦出台了《丹麦海洋战略》、芬兰出台了《芬兰海洋战略》。(2)德国在1991年颁布《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指出产品的包装须由制造公司回收进行二次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包装由生产者负责而不是随着商品的流通而转移,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生产者责任,同时在欧洲大多数国家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该组织从生产企业收取费用,建立废弃品回收利用系统,由其负责回收利用,承担该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同时生产者责任组织的类型分别对应废弃物的类型。由此企业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便可承担生产者责任,大大降低了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难度。

二、日本的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经验借鉴

日本是一个国土面积狭小的岛国,海洋环境的状况将直接影响其国家的经济、资源等方面,塑料的危害性极大而且对其影响尤甚,故日本非常重视海洋塑料垃圾的治理,经过G20峰会日本已经从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追随者”变成“先行者”。

日本的塑料能够不断循环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创设了3R(reducereuserecycle)原则,并在法律中坚持3R原则。首先是减量化(reduce),呼吁消费者减少对塑料制品的使用,同时颁布“限塑令”对塑料袋进行收费,严禁无偿提供塑料袋;其次是再利用(reuse),简而言之就是将使用过的高品质塑料进行分类回收然后再次利用,日本部分地区将垃圾细化为20多种,将回收的垃圾运送到处理厂,挑选出高品质的“塑料垃圾”后交由塑料企业再利用,然后生产出的塑料制品可再次使用。在这环节中注重各个主体间的横向联系,避免二次污染的同时使花费最小,资源利用最大化;最后是再循环(recycle),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再生材料、生物塑料,政府对技术层面投入资金促进技术革新,扩大再生材料、生物塑料的产品需求。

日本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开展外交活动,营造其保护海洋环境的身份。2019年在日本大阪举行的G20峰会,日本一举转变在2018年拒绝签署《海洋塑料宪章》的态度,对应对海洋塑料垃圾不断提出自己的方案,最终在日本的积极促进下达成了“大阪蓝色愿景”;20195月,日本公布了一项旨在减少海洋塑料垃圾的方案,该方案不仅对东南亚国家海洋塑料垃圾回收技术的赞同,还表示日本负责环境的相关部门与日本相关企业一同为东南亚海洋塑料垃圾处理提供相应的支援,并且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回收、减量化等经验。

三、美国的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经验借鉴

美国是塑料使用大国也是塑料垃圾产生大国,回收率低,加剧了海洋塑料污染。美国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海洋法律规范,其成立跨部门委员会,同时美国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环境的治理在20个世纪提出了“公民环境权”。

为应对海洋塑料垃圾的污染,1987年美国通过了《海洋塑料污染研究和控制法案》,该方案中首次设立了跨部门海洋废弃物协调委员会(IMDCC),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海洋垃圾的全面处理同时也以这样一部措施而确保各个部门增强合作以应对海洋垃圾。通过设立IMDCC,协调各个部门整合其职能,提升了应对海洋塑料垃圾的效率,同时避免了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权责不清,管理空白以及资源的浪费。

对于公众参与,美国规定了公民环境知情权、公民环境诉权和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督促公民履行义务,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美国建立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详细度、及时度,还采取信息递增方式,将环境信息送到公民手中;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起诉,并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积极开展海滩海岸清理活动、对塑料袋征税、禁止售卖添加塑料微珠的洗化用品等活动。

 

文章来源:节选自《我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刘洋,大连海洋大学法律与人文学院副教授;裴兆斌,大连海洋大学法律与人文学院教授;闫波,大连海洋大学法律与人文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