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国逐渐成为极地事务的重要参与者。为了更好地维护在南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中国必须强化其在极地治理体系中的法律外交能力,以增强自身在极地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以更加专业的方式充分表达自身在极地治理中的利益诉求。现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中国极地法律外交能力建设的外部路径优化方案,旨在为中国参与极地治理体系的战略实施提供更为全面、有效、可持续的支持。
一、充分参与极地治理的相关国际体制
迄今为止,极地治理体系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多领域、多类别的相关国际体制。中国作为极地事务的后来者,有必要加强与极地治理相关主体的国际交流合作。基于此,中国不仅应当充分参与全球治理的国际体制,同时也应当充分参与南北两极地区的区域性国际机制。
首先,中国应充分参与与极地治理相关的全球治理国际体制。在全球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际组织在应对全球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治理提供了重要平台。中国已经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巴黎协定》等多个全球性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并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几乎所有国际组织。因此,中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充分利用这些全球治理国际体制,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深入参与对于极地治理至关重要的环境保护议题。
其次,中国应全面参与到北极治理的区域性国际体制中,并广泛参与北极治理的各项事务。作为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势必要加强对北极治理的参与。一方面,北极理事会是北极治理国际体制中最为核心的国际平台,中国应利用北极理事会的观察员国身份加深对北极治理的参与。同时,中国也应充分利用以观点交流为主的北极论坛机制。
最后,中国应深度参与南极治理的区域性国际体制,进一步深度参与南极条约体系框架下的各大组织机构,通过提交工作文件和发表建议等方式为南极治理建言献策,并在此进程中逐步培育专门的南极科研、外交人才队伍,不断扩大中国在南极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
二、积极创新极地双边与多边合作机制
国际合作是加强国际治理的重要路径,不同国家在不同的治理议题中享有自己的独特优势,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在国际治理中实现优势互补。中国并非南北两极国家,在极地治理中存在先天不足,必须寻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来增强在北极事务中的存在感。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中国应积极创新极地双边与多边合作机制,为维护自身极地国家利益、增强极地治理话语权提供支撑。
首先,中国应积极开展与极地域内国家的多维合作。极地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但在参与极地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南北两极的域内国家享有较高的话语权,基本主导了极地治理的各项事务。中国并非极地国家,在极地治理中存在先天劣势,通过强化与南北两极域内国家的双边合作有助于改善中国参与极地治理的外部环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一方面,中国应加强与北极域内国家的合作。另一方面,中国应加强与南极相关国家的合作,积极寻求在南极治理事务中的议题合作伙伴,推动新型南极治理合作体系的形成。
其次,中国应不断深化与极地域外国家的务实合作。随着极地治理全球化趋势的日渐加强,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针对南北两极地区的国家政策,主张对极地地区享有国家安全、经济开发、科学研究等国家利益。相较于强势的极地域内国家,中国与极地域外国家在极地治理体系中的身份定位和利益诉求存在较高相似性,更容易在极地事务中达成合作共识。因此,中国应深化与极地域外国家的务实合作,扩大在极地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
三、强化推进与极地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极地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应强化推进与之的合作关系。在北极地区,面对“中国北极威胁论”的不断出现,中国应加强与极地土著人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积极关注土著人族群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北极国家对中国的顾虑。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尊重北极土著人族群的合法权益融入中国的北极实践;其次,应主动了解北极土著人非政府组织的政策与理念,增强对北极土著人族群权益的整体认知;最后,应推动与土著人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合作。
在南极地区,中国也应加强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首先,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南极非政府组织参与南极条约体系的议题设置;其次,应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其在南极科研、旅游、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完善中国提出的各项南极提案;最后,应积极培育本土的非政府组织,为中国参与南极条约体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有效推动极地治理体系的国家实践
极地治理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密切相关。中国参与极地治理不仅是为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也是为了维护在极地的国家利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开展具体的国家实践,可以有效检验中国在极地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因此,中国应不断推动新的极地治理国家实践,为完善和调整中国的极地策略提供现实依据。
首先,开展极地科考活动,推动极地科技外交是中国参与极地治理的重要方式。中国应持续加大对极地科考活动的投入,加强科研技术创新和人才储备,积极开展极地科研国际合作,推动极地科技外交。
其次,针对北极的治理赤字,中国提出了“冰上丝绸之路”构想,旨在引导沿线的北极国家做到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开放合作,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贯彻落实到北极治理体系中。为此,中国应积极建设“冰上丝绸之路”,并进一步深化具体措施,推动北极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
最后,中国应积极筹划建设南极海洋保护区,引领南极治理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各国对海洋环境保护与生物资源养护的认识逐渐深入,建立海洋保护区已是大势所趋。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应坚持积极参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相关谈判,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中国必须加大对南大洋的科学研究力度,为筹划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理论支持。
五、全面统筹经略海洋与极地事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对于深海、极地、外空等领域的探索与开发成为了可能,也由此产生了国际治理的“新疆域”。中国应积极参与极地新疆域的治理,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体系,明确其所具有的重要战略意义。
一方面,中国应根据在极地的国家利益确定极地的战略发展地位,通过加强对国内外的整体统筹,制定完善的极地国家战略,指导中国维护极地国家利益的各项实践。中国的极地国家利益将持续且多样化增长,主要集中于资源、经济、环境、科研和安全五个方面。虽然并非南北两极的域内国家,但极地的发展与中国紧密相连。中国必须从国家规划上明确极地地区的战略意义,并制定提升中国极地治理能力的相关计划,以充分保护中国的极地国家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应结合国际治理形势明确自身应承担的极地治理责任。极地治理已经成为了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中国积极参与极地治理体系,推动极地善治,是承担国际责任、提高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文章来源:节选自《论中国极地法律外交的能力建设》,原刊于《决策与信息》2025年第3期
作者:章成,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莫凡凡,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