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作为具有时代价值和中国特色的实践产物,“蓝色伙伴关系”的理论归宿仍然是在深度话语认知的基础上更好地展现其对现实行动的战略成效。
一、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取向
面对全球海洋问题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国际海洋合作的现状与未来,唯有将海洋战略价值与新型伙伴关系予以对接,方能形成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前景。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可以进一步回答“蓝色伙伴关系如何认识与利用海洋战略价值”的衍生性问题,从而在合作的主体、目标、手段上为构建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框架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在合作主体上,海洋在自然维度上的公域性,使其天然具备地区或全球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海洋在主权维度上的私域性,又更加强调国家及其政府在认识与利用海洋战略价值过程中的统一性与主导性。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层面的利益与原则,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国内伙伴关系的互动结果;而伙伴关系在全球海洋领域的目标与行动,也要考察跨层次和跨区域的主体互动。故而,蓝色伙伴关系在实质上应是兼顾“公私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取向的新型伙伴关系。其中,国家间的合作发挥核心作用,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发挥支撑作用,国家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发挥补充作用。
在合作目标上,应强调本体性价值的共同发展对合作的促进,特别是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愿景,从而秉持“异中求同”的理解,降低个体安全对竞争的激化效应以及“主权至上”对公域性治理的抵消影响;应强调载体性价值的共同安全对合作的促进,特别是要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形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态势,从而秉持“同中存异”的理解,降低个体发展对竞争的激化效应以及公域性治理对“主权在我”的成本消耗;应强调观念性价值的文明共识对合作的促进,特别是要强化全人类共同价值指导下的全球文明、发展与安全理解,降低文化个性对竞争的激化效应。
在合作手段上,蓝色伙伴关系是一种多层次、多主体、多领域互动的综合性海洋合作机制,应致力于兼顾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主体价值、将提供公共物品作为合作目标、强调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等内容。此间,蓝色伙伴关系应是国家—地区—全球的多层次合作,需要在双边关系与多边关系的良性互动中形成海洋问题的多层治理方案;蓝色伙伴关系应是以国家为核心的多主体合作,要形成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共同提供资源与知识的国际治理;蓝色伙伴关系应是发展为主、安全为辅的多领域合作,要在战略实践中实现海洋资源与经济、海洋运输与联通、海洋科技与文化、海洋安全与环保等领域的统筹兼顾。
二、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目标
战略的结果如何被看待,在根本上取决于被追求的目的。在这个维度上,探讨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目标其实就是基于理论内涵中的“合作目标”的抽象性,形成更富现实意义的具象化方向。以此为指引,本文认为可以在如下维度确定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目标:
中国本位:国家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国家利益拓展的需要,是伙伴关系得以维持的动力所在。同样的,中国的蓝色伙伴关系理念与实践也是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原则和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在既有合作基础上增强海洋战略对接和优势互补,以满足中国“经略海洋”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要求。此间,蓝色伙伴关系又强调将中国与世界的海洋需求予以融合性考量:它既要聚焦中国的海洋发展对世界的普遍贡献,也应关注世界的海洋发展对中国的特殊反馈,从而致力于在海洋可持续发展领域方面形成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
伙伴本位:新型伙伴关系的领域性探索。蓝色伙伴关系的理论内涵源于海洋战略价值与新型伙伴关系战略取向的对接联系,并相应形成了具有海洋领域特色的新型伙伴关系范式。在这个维度上,蓝色伙伴关系理应秉持开放包容、求同存异的取向,尊重伙伴间发展阶段不同、治理模式差异、利益诉求多元、传统特色各异的多样性存在,鼓励各伙伴根据各自情况,在各自能力范围内自愿为蓝色伙伴关系构建做出承诺,且不得妨碍伙伴在各自管辖领域的利益与责任,从而形成“利益共享、大国分享”和“责任共担、大国多担”的新型合作模式。
海洋本位:全球海洋治理的创新型引领。全球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自然灾害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加大,对涉海国家的沿海居民生存环境以及全球海洋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蓝色伙伴关系就是基于问题导向而形成的行动模式,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强化主体能动性,进而提升全球海洋问题的治理能力。此间,蓝色伙伴关系应当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在全球安全倡议框架下妥善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在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从而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推进海洋治理合作。
世界本位: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构建。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针对“伙伴关系”提出,要“本着加强全球团结的精神,在所有国家、所有利益攸关方和全体人民参与的情况下,恢复全球可持续发展伙伴关系的活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既是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归宿,更为其超越双边关系而拓展成为全球互动提供了理念依据。在这个层面上,蓝色伙伴关系应当通过共谋合作、共同建设、共享成果来推动形成海上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责任构建海洋责任共同体乃至海洋命运共同体。
三、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原则
大战略的全局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战略平衡是大战略的根本精髓,而能够在平衡之中彰显特定的取向则能够强化战略的聚焦效应。换言之,蓝色伙伴关系理应在实践过程中确立“统筹”与“集中”相辅相成的战略行动原则。
兼顾竞争的合作取向。在“竞合时代”背景下,通过合作实现全球海洋问题的共同治理已经成为应然选择,但在范式上的单边主义、旧多边主义和新多边主义等诸多立场却展现出了部分竞争性。故而,蓝色伙伴关系理应坚持合作取向,理解与缓冲外部竞争,聚焦成为更加开放、包容、灵活的新型海洋合作关系。
兼顾安全的发展取向。当今时代,尽管发展在海洋战略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但海洋安全依旧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蓝色伙伴关系作为一种新型伙伴关系,必须始终坚持其发展取向,强调普遍发展对共同安全的促动作用,特别是强化在非传统性安全领域的合作姿态,从而弱化与消解传统安全问题对竞争的激化。
兼顾规范的制度取向。构建蓝色伙伴关系需要推进蓝色伙伴机制和能力建设,搭建稳定的合作平台,增强战略共识、夯实合作基础。其间,应当符合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性、区域性、国家法律和其他相关制度框架,同时关注发展、公平等全人类共同价值在蓝色伙伴关系治理机制中的反映。
兼顾多边的双边取向。蓝色伙伴关系的基础仍然是新型伙伴关系所强调的双边关系,但海洋的公域性和私域性互动又使得国家必须秉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方能提升海洋治理的效用。在这个维度上,蓝色伙伴关系理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与融合双、多边海洋合作机制,进而持续打造海洋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兼顾民间的政府取向。蓝色伙伴关系对新型伙伴关系的重要创新在于其融入了“公私伙伴关系”的理解,致力于构建全球、地区、国家、地方多层级联动的、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积极互动的海洋治理模式。故而基于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建立市场运作的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就应当成为蓝色伙伴关系的特色原则。
兼顾未来的现实取向。蓝色伙伴关系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能够在满足当代人民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海洋合作既要形成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也应充分考虑后代人利用海洋资源和享有海洋空间的权利与机会,从而推动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代际公平。
四、蓝色伙伴关系的战略内容
海洋的战略价值既是蓝色伙伴关系的理论基底,也理应成为其战略运行过程中的内容落实。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本体性价值、载体性价值和观念性价值为维度,大致厘定蓝色伙伴关系的重点合作内容,从而为后续的政策实践提供可行范畴。
蓝色伙伴关系在本体性价值层面的战略内容
在海洋资源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作推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倡导共同支持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及可持续利用,鼓励发展绿色与可持续的海洋养殖业;共同支持终止非法性和破坏性捕捞,合作防止公海地区的无管制捕捞;共同引导企业有序参与海洋资源开发项目,鼓励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联合研究机制,合作开展资源调查、建立资源名录和资源库等。
在海洋经济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拓展合作空间和挖掘发展潜力,促进蓝色经济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实施蓝色经济合作示范项目,引导涉海企业参与海洋产业园区建设,加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伙伴国家的战略对接,共同打造蓝色经济合作示范平台;可以在绿色金融体系和“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框架下,共同推动形成蓝色经济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并鼓励伙伴方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其中;可以共同规划开发海洋旅游线路,打造精品海洋旅游产品;可以共同促进蓝色循环经济发展,开展海洋领域的循环低碳发展应用示范,合作推动海洋领域“碳中和”等。
在海洋环保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通过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合作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韧性,构建“海洋生态伙伴关系”。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联合开展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濒危物种的监视监测、健康评价与保护修复,开展海洋和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监测,共建跨界海洋生态廊道和海洋自然保护地网络;可以针对海平面变化、海洋缺氧、海洋酸化、海洋升温及热浪、极地冰雪融化等海洋气候问题开展合作研究与信息共享;可以共同促进海洋垃圾、微塑料治理,降低水下噪声对海洋生物的侵害,联合开展海洋环境评价,推动建立海洋污染防治和应急协作机制等。
在海洋管理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合作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提升海洋管理的科学化和协同化水平。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共同开展海洋规划研究与应用,推动制定以促进蓝色增长为目标的跨边界海洋空间规划、实施共同原则与标准规范;可以建立完善海上联合执法、渔业执法、海上反恐防暴等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构筑海上执法联络网以及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以共建海洋防灾减灾合作机制,合作研发海洋灾害预警报产品,推动开展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巨灾应对合作研究和应用示范等。
蓝色伙伴关系在载体性价值层面的战略内容
在海洋交通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推进海洋领域的互联互通,共同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合作提升国际海运便利化,加强伙伴方在口岸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合作,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完善跨伙伴的航运服务网络;可以通过缔结友好港或姐妹港协议、组建港口联盟等形式,加快构建伙伴方的港口合作网络,共同支持民间主体参与港口的建设运营;可以共同发起或参与双、多边海上航行安全与危机管控机制,合作开展打击海上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活动;可以推动开展海上联合搜救,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互访、搜救信息共享、搜救人员交流培训与联合演练等。
在海洋信息方面,蓝色伙伴关系应当合作推进具有共享价值的海洋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洋通信的互联互通水平。就重点合作内容而言,可以共同规划建设海底光缆项目,合作推进海上或海底通信基础设施的养护与升级;可以共建覆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信息传输、处理、管理、应用体系以及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合作搭建与完善用于国际网络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可以共同开展极地航道综合科学考察以及航道预报服务,合作建立极地的岸基观测站,支持作为伙伴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在极地研究和航道维护方面提供知识资源,鼓励伙伴方企业参与极地航道的商业化利用等。
文章来源:节选自《蓝色伙伴关系:理论内涵与战略实践》,原刊于《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刘笑阳,同济大学中国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