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际性要义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5-09-24

海商法是最古老的国际商事法律,且在当代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中依然具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西方发达国家是众多国际话语的发源地,其习惯性地凭借在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中的优势地位,影响甚至控制国际议程和国际规则的设置,以服务于自身的战略利益。近些年来,它们凭借其在制定国际商事规则中事实上的主导地位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国际商事条约中推行与其技术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商事主体难以适应,目的是试图迫使其减少市场份额甚至退出市场,进而维系发达国家商事主体的市场地位。尤其是,有些发达国家或者小团体打着环境保护等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实质是将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作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进而损害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商事主体的利益。此种情形在国际海商法领域亦非常明显。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东西方经济、文化或政治影响力呈现“东升西降”的趋势,尤其具有历史坐标意义的是,国际航运中心发生了从西方转移至以中国为中心的东方这一历史性变化。同时,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之中,并且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适应两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商事法律的变革需求,是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际性要义。

在这种大背景下,提升中国在国际海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具有战略意义,如何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也因此成为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研究内容。具体而言,这一体系如何与中国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和海洋大国的地位相适应,尤其是中国如何在国际海商规则制定中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是中国海商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需要正确回答的“世界之问”。对此,需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正确认识中国在国际海事条约制定中的话语权。

一国在国际海商法领域的话语权集中体现在国际海事条约的制定中。1970年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福柯在其《话语的秩序》一文中提出“话语权力”理论,认为“话语”至少有话语、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三重意义。据此,话语权不同于话语,话语只是话语权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而话语权是话语成效的体现;话语只有在产生积极成效时,才体现为话语权。在国际商事条约制定中,虽然参与的每个国家都有发言权,但成效并不相同,有些国家提出的条约规则建议因质量高而被其他国家理解和接受,反之则不能被其他国家理解或接受。因此,提升国际话语权,并不限于在国际上积极发声,更要重视话语的成效。

第二,中国对国际海事条约应持的立场。

中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海事条约的制定,推动建立具有公平、包容、普惠、透明、共赢价值特征的新时代国际海商法律新制度、新规则。同时,利益决定立场,中国参加国际商事条约的制定,以及参加已经通过的条约或者在国内法中将未参加的条约本土化,都应当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利益。换言之,中国促进海商法国际化,必须与中国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和海洋大国的地位相适应,以符合中国整体经济利益为前提。

第三,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条约制定中话语权的方法。

提升此种话语权,需要以高质量的话语和适当的话语表达方式为重点。其中,高质量的话语是话语权的基础。在国际海事条约制定过程中,话语的形式主要包括条约议题或规则的议案、议题或规则讨论中的发言这两种基本形式,而高质量的议案、讨论中的发言需要符合国际商事条约制定的宗旨和条约的本质特征,遵循新时代国际海事新规则的价值目标,并且具有科学性。然而,议案和发言的科学性,要求其内容以理论为基础,正确反映和揭示法律规则的规律性,并且基于客观事实、符合实践做法。因此,海商法的理论研究是实现高质量话语的基本保障。

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海商法治建设的需要。中国尚未建立海商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具体制度理论系统性存在不足,现有海商法理论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欠缺,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故这一体系亟待建构。建构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应遵循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创设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制度和规则,以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为重点的基本原则。建构这一体系的具体要义包括:完善海商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理论体系;正确处理海商法理论与法理学、海商法理论与以民法理论为主体的一般法理论、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与外来海商法知识、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与航运和司法实践这四个关系;为解决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的航运新业态进程中的新问题,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原理,科学地选择立法论和释法论的方法,进行立法范式的革新,注重交叉学科知识的运用,创设具有时代特征的海商法理论与知识;适应两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商事法律的变革需求,提升中国在国际海商法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作者:胡正良,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节选自《<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原刊于《中国海商法研究》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