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灵活且响应迅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已成为当前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中国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不断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
一、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中国周边地区长期存在安全问题。在核心安全层次上,面临如领土争端、国家统一、政治安全等直接关系国家根本利益的问题。在重要安全层次上,面临包括海洋权益争端、海上通道安全、重大热点问题、大国战略竞争和地区安全制度等问题。在一般安全层次上,面临如跨境犯罪、非传统安全(恐怖主义、公共卫生等)和地区局势动荡等问题。在周边安全体系构建方面,亚太地区存在多种安全机制,但执行力较低,制度间的竞争限制了合作。且周边尚不存在完善的地区安全架构,化解地区安全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地区安全架构的基本功能高度耦合。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不仅能够增强中国周边政策的可信性,还能降低美国亚太战略的有效性,提升重点安全议题的可控性。
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可通过以下举措。一是主动在周边地区推广涵盖多领域的安全观念。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在周边国家中推广中国的安全观念,如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等,以形成更广泛的安全合作共识。同时协调推进各领域安全合作,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多个方面。二是构建地区多层次复合安全机制。这既需要在地区层面建设论坛性机制,还需要在次区域层面发展协调性机制,以及在专门议题层面建设强制性机制。在双边或“双边+”层面推动大国协调机制。灵活运用大国协调与制度协调。在涉及大国利益的安全问题上,通过大国协调来解决。在多层次复合安全机制下,中国加强与周边国家在安全政策上的沟通与协调,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三是构建周边安全共同体。周边安全共同体的建设对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在共同安全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安全合作协同与非传统安全合作,促进安全机制的协调与融合等方式,建立周边安全共同体。
二、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
地缘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多重挑战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构成了严峻考验。因此,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的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完善全面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目前,中国推动海外利益保护从单一的海外应急机制向“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转变。其中,全面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应向深层次延伸,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中国应持续完善安全防范预警平台,及时更新安全防范信息。这既需要政府层面的努力,还需要企业、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形成多方参与、信息共享的全方位预警网络,确保信息流通和资源整合。同时,中国应完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收集和分析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信息,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评估。预警系统建设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社会组织、海外公民等主体的安全意识培养。
二是加强海外风险防控机制。防控机制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应对策略。在识别风险后,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以及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同时,企业建立健全的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三是构建多元主体的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多元化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应以政府为核心,同时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力量,形成“一方主导、多方协作、齐抓共担”的主体机制。华人华侨、商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当地深度融合,是中国与海外经济政治交往的重要桥梁,应推动民间组织发挥其特有优势,与地方建立沟通与协作机制。而且,当前政府海外利益保护压力过大,海外中小企业应对风险能力仍然较弱,无法独自应对海外风险。建立多元主体海外利益保护体系,海外各方形成有机整体,大型跨国国有企业可以分担部分政府负担,为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和海外公民提供海外风险保护。
三、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安全挑战,包括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毒品走私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这些跨国犯罪活动往往超越单一国家的边界,需要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与协调,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是应对全球性安全挑战、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是全面深化高层交往。高层交往有助于各国领导人建立直接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国际执法合作提供政治支持和战略指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高层沟通交流,中国执法合作“朋友圈”不断巩固扩大。中国应继续开展双多边重要外交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高层深入对话,积极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同时,中国应继续推动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框架下开展多边合作,参与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联合国警察首脑峰会等多边外交活动。
二是推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执法合作融合。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可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的有效衔接,保障在国际合作中的行动合法、高效。加强法律基础建设,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职责和程序,提升国际执法能力。
三是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可以提高跨国响应和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确保合作的高效性,还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使之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如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跨境执法行动等。同时,应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的科技赋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合作效率,如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进行犯罪预防和侦查。通过构建国际警务大数据平台,实现情报信息的快速交流和共享,提高对跨国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还应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跨国合作能力。
四是注重培养国际执法合作人才。随着跨国犯罪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增加,需要有能力应对复杂挑战的专门人才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安全。中国通过国际警务培训和教育项目,提升执法人员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为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人才支持。同时,可以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专业技术警务人员,协助其他国家侦破案件,维护海外安全。
四、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
当前国际政治环境复杂多变,一些国家采取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对我国进行无理制裁和干涉。同时美国等国家依据其国内法律对中国实施“长臂管辖”。为维护中国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推动解决全球经济挑战,中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
一是完善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制裁措施,并完善法律体系。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出台,通过法律手段反制不公正的制裁。例如,对于依据外国法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国家,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其次,中国政府还制定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保护中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此外,还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针对一些外国实体对中国不友好的行为进行反制。不过中国仍需要进一步参与国际法律框架的构建,推动国际执法合作,将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进行对接,共同应对外部压力和挑战。当前的反制法律体系还需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和出台配套制度建设。同时,针对国际经济制裁和中国企业的现实问题出台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如减免税收、政府补贴和人才激励等配套措施,降低企业合规压力。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和霸权行为。同时,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应对外部挑战。中国还应积极利用多边平台,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推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秩序,共同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同时,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
五、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
海洋权益是我国国家安全重要的组成部分。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要统筹维稳和维权两个大局,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维护海洋权益和提升综合国力相匹配;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了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需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和平解决争端机制。和平解决争端机制有助于防止潜在的海上冲突,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法律框架解决分歧,避免争端升级,维护地区稳定。该机制还可以增强沿海国家之间的互信,促进地区合作,为共同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创造良好环境。中国应通过外交途径和对话机制解决争端,如通过双边或多边会谈,寻求和平解决方案。中国还应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
二是加强海洋执法协调机制。执法机制的进一步协调有助于整合不同部门和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高海洋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自2013年及2018年海洋执法机制改革后,我国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加强海洋执法协调机制应进一步明确各执法机构的职能,继续大力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尽快完善维权执法运行机制,实现职能、编制、价值观等方面真正整合。
三是完善海洋维权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够为维护海洋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海洋治理能力。在国际法框架下,通过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的衔接,可以促进国际海洋法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在处理海洋争端时提供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中国应完善海洋法律法规,加强海上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在海洋领域的有效实施。
六、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中国在全球安全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中国通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支持联合国的核心作用、促进大国间的协调与合作、和平解决热点问题、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挑战、加强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以及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等措施,积极参与和完善全球安全治理机制。目前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全球安全治理。
一是推动树立全球安全观。新的安全形势呼唤树立新的安全观念,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以推动观念革新为先导,在实践中不断凝聚和强化观念共识。中国应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推动国际社会树立符合时代的安全观,为国际安全合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是提供公共产品。中国应当建立多层次、有体系的安全类公共产品提供机制。应积极推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要求其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贫穷国家的利益,在扩展自身利益空间的同时,也为他国创造机遇。
三是加强国际安全合作。加强国际安全合作有利于凝聚力量,共同应对安全挑战,促进稳定发展。加强国际合作既要支持联合国在全球安全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如上合组织、北京香山论坛等区域组织和对话平台的重要力量,推进签署更多双边及多边安全合作协议。此外,中国还应深化信息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和气候变化等新兴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安全合作,达成新兴领域安全合作共识,落实安全合作倡议,完善全球安全治理。
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背景、内涵与路径》,原刊于《当代中国与世界》2024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凌胜利,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国际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赵墨涵,外交学院国际安全研究中心科研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