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海和谐与环境正义:海洋强国建设体现的文明新形态

发布者:陈嘉楠发布时间:2026-01-08

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中的“人海和谐”源于中华文化的深厚积淀,如儒家强调“天人合一”,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墨家则倡导“兼爱非攻”,体现了对海洋的独特态度和治理模式。在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视域下,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不仅要注重经济利益的获取,还要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确保人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共生,表现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这与环境正义要求的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三大维度形成了契合。

一、以海洋的绿色共享为立足点,实现代内正义

海洋绿色共享强调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与代内正义形成了内在的逻辑关联。比如,发展海洋渔业要兼顾大规模渔业企业与传统渔民利益,避免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设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生态而发展受限的地区或人群给予经济支持,促进公平。此外,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全面加强陆海统筹建设,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以平衡区域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发展的成果能惠及全体民众。一方面,避免大江大河的上游开发破坏导致沿海地带被动接受污染的恶果;另一方面,沿海地区充分发展后,要及时回馈并带动中西部地区共享发展成果。譬如中国的东西部对口帮扶政策,客观上保障了西部地区利用海洋便利条件和获得相应发展机会的权益。

海洋资源环境的绿色共享,使得不同区域和群体之间可以平等地享有海洋环境、利用海洋资源;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倡导国家之间平等地履行海洋责任,承担治海、护海的义务,以海洋绿色共享为核心立足点,实现代内正义。当前,海洋问题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特质使得不同国家和群体在面对资源利用、污染治理和气候变化时不可避免地相互关联,如何促进代内正义成为关键议题。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能力不同。鉴于海洋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特点表现为“共有”但有区别的责任,因此“全球性正义”越来越体现为“代内正义”的延伸:一方面要弥合发展鸿沟,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资源分配和环境治理能力上的不平等,旨在缩小这一差距;另一方面要公平分担环境责任。全球性正义要求发达国家在减排和生态补偿方面承担更多义务,为代内正义提供保障。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公平分配资源、责任和利益,尤其是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协调南北国家、区域发展差距和脆弱群体的权利,积极号召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发展,倡导国与国之间公平地利用海洋资源,以协商代替暴力的方式解决海洋资源争端,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共享的代内正义。

二、以海洋利用的可持续化为着力点,捍卫代际正义

中国海洋强国建设遵循不影响全人类的共同海洋权利的价值观念,其“人海和谐”价值导向与环境正义思想具有高度一致性,体现出了一种“将自己的命运同后代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强调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秉承‘推己及人’的理念”。一方面,建立严格的海洋资源开发上限制度,例如捕捞限额、海洋矿产开发许可等;另一方面,引入绿色技术,如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捕捞技术,降低对资源的消耗,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各国在开发利用时的责任和义务,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树立了典范。

新时代以来,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的海洋强国建设不仅提升了中国的海洋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还增强了海洋生态保护能力,充分保障了后代人的发展权利,卓有成效地维系着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置于核心,强调全球合作、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将这一理念用于捍卫海洋环境的“代际正义”,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深刻意义,能够为解决当前海洋生态危机、保护未来世代利益提供有益选择,为捍卫海洋环境“代际正义”提供了一种全球性、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通过国际合作、技术共享、公平分担责任,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为后代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安全和繁荣的海洋环境。

三、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落脚点,维护种际正义

种际正义是主张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应平等对待其他物种的生存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温茨指出,传统上将道德关怀局限于人类自身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源于利己主义和种族中心主义文化价值观的束缚,若能超越这些狭隘观念,“承认非人类生命的道德地位不仅是可取的,也是可能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因此,人类满足自我环境私欲的同时,更应该去平等尊重、对待其他生物的权利,实现自然界物种之间的正义。在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海洋强国建设的过程中,“种际正义”强调人类和海洋生物都是生命共同体,只有充分保护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人海和谐。

中国的海洋强国建设将海洋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保护作为行动核心,体现了人类对海洋资源的责任担当,也展现了对未来世代和自然生态系统的深远关怀。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与人类文明的永续发展;以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多样性为目标,保障海洋中各类物种的生存环境与生存机会。通过建立生态优先的治理机制,设立海洋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恢复海洋生态平衡。一方面减少污染源头,通过严格控制海洋塑料、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的排放,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威胁;另一方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倡导公众尊重海洋生命,通过教育、展览等方式推广“人类与其他生物共享家园”的理念。

四、海洋强国建设体现了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在关联

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以“人海和谐”传统价值与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洋治理,通过“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推动海洋领域的国际合作,实现海洋生态保护、资源公平分配与共同发展,为全球提供具有东方智慧的解决方案。它不同于西方海洋强国以霸权为核心、单边行动盛行,习惯于通过海军力量维护海洋战略通道的控制,如英国历史上的“大海军战略”及美国当前的“印太战略”。同时,西方海洋强国优先考虑资源经济效益,缺乏对生态的重视,例如过度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并且在国际环境治理中推行自利政策,拒绝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某些条款,肆意进行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开发行为。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的中国海洋强国实践突出表现为致力于“人海和谐”的发展模式。首先,从陆海协调的维度,加强陆源污染监管,优化海洋环境和资源环境监测系统,维护和修复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立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其次,从“走向深蓝”的维度,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同时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特别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落脚点,创新海洋科技,推动海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最后,从“一带一路”“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的维度,不断反思海洋发展模式引发的诸多现实挑战,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合理地对海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在建设海洋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满足当代人发展利益的同时,重视和维护好后代人的基本发展权利。因此,中国的海洋强国实践实现了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在一致性,体现了二者在生态保护、全球合作、科技创新、文化交流以及和平发展等方面的深层次共鸣。

来源:节选自《人类文明新形态视域下海洋强国建设的环境正义探赜》,原刊于《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5年第4期

作者:王伯承,上海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海洋文明与中国道路研究中心副教授;陈薇,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