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又称“《BBNJ协定》“,是近几十年来首个全面、跨领域的海洋条约。《协定》历经近二十年谈判于2023年6月19日获得通过, 并于2026年1月17日生效。这一里程碑标志着在努力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韧性以及在为有能力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活动并从中受益创造公平环境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协定》围绕通过有效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确保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当前及长期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一总体目标,处理一系列问题。《协定》规定了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执行和监测这些措施的模式以及支持《协定》执行的体制安排。
《协定》涵盖四个主要问题:
海洋遗传资源,包括公正和公平分享惠益;
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
《协定》还涉及所谓的“通贯性问题”,即贯穿《协定》执行并与四个主要问题相关的事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或《公约》)规定了开展各种海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公约》认识到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公约》包含320条和9个附件,规定了各海洋区域的界限以及缔约方在这些海洋区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还为进一步发展海洋法的具体领域提供了框架,包括通过其各项执行协定。
《BBNJ协定》是《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另外两个协定分别是涉及国际海底区域(《公约》所界定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和勘探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十一部分协定》),以及涉及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的《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
《BBNJ协定》规定,《协定》必须按《公约》上下文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解释和适用。《协定》还规定,《协定》不得妨害各国按照《公约》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和二百海里以内和以外的大陆架方面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无论是否为《公约》缔约方,均可成为《BBNJ协定》的缔约方。《协定》还规定,《协定》不影响《公约》非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BBNJ协定》标志着在扭转海洋面临的破坏性趋势、恢复海洋健康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污染这三大地球危机,以及实现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14在内的各项与海洋有关的全球目标至关重要。
作为近几十年来首个全面、跨领域的海洋条约,《协定》着力加强和促进国际合作,有望推动更加综合、全面的海洋活动管理办法。
《协定》的多项条款有助于增强海洋管理的包容性,包括有关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参与的条款、有关在能力建设中促进性别平等的条款,以及有关《协定》所设机构组成的性别平衡和公平地域代表性的条款。
《协定》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推动数据和信息的生成和传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迄今为止基本上未充分勘探的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支持以科学为基础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协定》将有助于应对在开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此类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并从中受益的能力上不均衡的问题,确保此类活动有益于所有国家并造福于全人类。
《协定》将促成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建立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从而推动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加强其抵御气候变化、海洋酸化和海洋污染等压力的韧性。
《协定》将帮助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包括通过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的各项规定。
《协定》将通过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解决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帮助各国加强合作与协调、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开展活动。
文章来源:原刊于“联合国”网站,转载请注明原出处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