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附件七仲裁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实践趋势已然背离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初衷。为突破其背后的法律与政治局限,亟需探索新的理念促成国际海洋争端和平有效的解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海洋的开放性、连通性与不可分割性,揭示了各国在涉海事务中的高度相互依存关系,强调解决涉海分歧应坚持平等协商,“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基于对现有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并立足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价值引领,探索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创新性实践路径,不仅是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之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回应,更是深化国家间友好互信合作共赢的有益尝试。
一、尊重国家意愿
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是确保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正当性的根本前提。国家同意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底色,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同意,或更确切地说,源自各国意志的协调。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指出:“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因此,对国家同意原则的遵循应成为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逻辑起点。
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有必要在尊重国家意愿的前提下恪守自身职权边界,强化对国家意志的程序性审查。特别是当争端涉及岛礁主权归属、海洋边界划定、历史性所有权以及军事活动等可能被国家在排除性声明中明确提及的事项时,《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尤应谨慎处理,以防止争端当事方通过对诉求进行拆分和包装的形式突破管辖权限制、致使原本不属于仲裁法庭管辖范围的事项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在未来第三方介入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和运行层面,有必要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推动争端解决机构在程序规则中尽量还原并充分尊重国家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对于不具有“可裁判性”的国际海洋争端,有必要发展双边谈判、多边磋商或调解等裁判方法以外的争端解决方法,践行“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的争端解决新格局。
二、开拓友好程序路径
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可以开辟裁判方法以外的调解作为争端解决的新思路。调解方法以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通过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友好国家进行调停、和解和斡旋。详言之,调解并不排除第三方对争端解决程序的介入,而是通过沟通、促谈与利益协调,促成争端当事方达成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和解方案。
调解方法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方面具有显著的理论优势。首先,调解方法能够充分尊重争端当事方的国家主权和自由意志。调解以当事方自愿为基本前提,仅在争端当事方同意后方可启动。在程序启动、规则适用及和解方案形成的全过程中,均以当事方意思自治为基础,并由当事方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其次,争端当事方对调解程序拥有自主控制权,以此达到方便、审慎和保密的效果。一般来说,调解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相关文件具有保密性。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调解被别有用心地炒作,保障谈判朝着有利于双方共赢的方向发展。此外,争端当事方不仅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调解,还可以同步适用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程序特征凸显了调解方法的灵活性、便捷性、低成本等优势。最后,调解结果以争端当事方的可接受性为基本前提。若调解程序未能成功终结,任何当事方或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均不得对当事方的权利主张产生不利影响。同样,当事方接受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不应被视为其承认该方案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或事实依据。因此,调解可以达到争端当事方的双赢局面,避免出现诉讼或者仲裁中败诉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的结果。
基于上述理论优势,调解方法在实践层面进一步得以拓展。例如,中国主导筹备的国际调解院于2025年10月正式成立,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争端解决法律组织。其一,国际调解院在受案范围方面呈现高度的包容性。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全面覆盖了当前国际法框架下可调解的争议事项与适格主体,既包括国家间争端、私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争端,还将“政府所有实体”纳入其受理主体范围。一国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亦在调解院的受理范围内,填补了国家与私人间争端的调解空白。其二,国际调解院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不同于其他争端解决方法相对严格的程序安排,国际调解院采用非公开的协商方式,原则上不受固定程序规则的严苛限制。这一特征不仅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方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利益协调,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争端解决周期。此外,国际调解院还创立了预防性调解、风险对话等机制,在矛盾升级前提供调解服务,从而提高和解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其三,国际调解院打破由大国强国垄断国际调解的传统,通过“能力建设”构建全球南方调解生态圈。国际调解院相互尊重、开放包容、汇集各国智慧和各大法系优长的特点,能够充分考虑到争端当事方的历史与现实,贴近不同法系国家的争端解决习惯,从而进一步提升争端当事方对调解机制的接受度与信任度。
三、通过良法善用推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对国际法选择性、错误性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导致国际海洋争端的走向偏离结果正义的初衷。这一问题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附件七仲裁法庭过分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另一方面,国际法渊源体系存在局限性。国际法委员会(ILC)在2024年第75届会议上将学说、专家机构的工作成果、国际组织或政府间会议产出的决议和其他文本作为国际法解释和适用的辅助渊源。然而,这些辅助渊源在协调配合习惯国际法和条约法等形式渊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现象的结果便是附件七仲裁法庭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一过程中,本应体现国家同意原则的国际法逐渐被法官或仲裁员的司法价值、政治立场等个人意志所左右。如此一来,附件七仲裁法庭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反而阻碍了基于国家同意原则的“良法”之形成与发展。
通过良法善用推动国际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要求介入争端解决的第三方机构诚实、公正且合理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第三方机构在争端解决中的角色定位。第三方机构应以打破争端双方僵局、产生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为其要旨,避免片面、机械、僵化地对复杂法律问题套用国际法规则,需要在善用包括辅助渊源在内的多层次国际法渊源的同时,为国家间谈判和协商创造空间、提供助力。因此,有必要探索以良法善用为目标导向的非裁判性争端解决机制,以此更为妥当地在实体法层面实现国家意愿与第三方机构职权之间的平衡。国际调解院的设立彰显兼容并蓄的法治文明形态。这并非否定国际法的重要地位与关键作用;恰恰相反,国际调解院着重强调应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框架内开展行动。其对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合作共赢等国际法原则的推崇,有助于为争端当事方搭建对话桥梁、营造协商氛围。因此,为避免第三方机构对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法的专断性和恣意性,未来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模式可考虑以国际调解院的设立为契机,通过非对抗性和非强制性的制度设计,避免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法规则片面的解释和适用,从而在更具包容性与灵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下,通过良法善用回归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本质追求。
文章来源:节选自《国际海洋争端的裁判解决:趋势、局限与突破》,原刊于《国际问题研究》2026年第2期
作者:白佳玉,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怡,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