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美方围绕“制度输出”“地缘扩张”“规则修正”及“债务陷阱”形成的认知框定,中国主要通过政策阐释与合作实践两条路径回应相关认知,向国际社会呈现“一带一路”倡议作为开放包容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发展合作平台的基本属性。
一、超越“制度对立”:基于自主选择的制度包容叙事
在“制度输出”叙事中,美方相关话语倾向于将“一带一路”倡议理解为中国扩大制度影响力、对外传播特定治理模式的工具。然而,中国长期坚持的外交原则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实践显示,这一判断并不符合中国对外合作的基本逻辑。“一带一路”倡议并不以制度类型和价值立场划分合作对象,其跨制度、跨区域的合作现实本身即构成对“制度输出”叙事的事实性反证。
中国外交长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强调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中国“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异同决定国家关系的亲疏”,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在“一带一路”合作中,中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不输出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更不会强加于人”。这一立场体现了对制度差异和发展道路多样性的承认,也与美国对外援助中长期推行的“民主制度输出”形成鲜明对照。“一带一路”合作不以价值立场或制度取向作为合作前提,排除了美西方式的以政治顺从换取援助的捆绑安排。而美国对外发展援助通常通过附加经济与政治改革条件,将“自由民主”的发展道路与市场导向的资本主义模式作为政策导向。
在实践层面,中国依托跨制度的全球伙伴网络,在事实上削弱了美方将“一带一路”置于阵营对抗框架中的相关叙事。中国持续推进开放包容的合作平台建设,相关合作网络不仅覆盖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延伸至部分发达经济体和西方国家。在与亚洲、非洲和拉美国家开展合作的同时,中国还与匈牙利、保加利亚、希腊、葡萄牙、瑞士等二十余个欧洲国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议定书或专项合作协议。2025年,与美国关系密切的哥伦比亚也基于能源转型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这些跨越制度类型与意识形态差异的合作实践表明,“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建立在各方发展诉求高度契合的基础之上,而非意识形态站队。
二、破解“地缘扩张”:基于互联互通的公共产品叙事
面对美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泛政治化解读,中国通过国际公共产品定位、发展战略对接和项目实践成效,呈现以共同发展为导向的合作逻辑。“一带一路”倡议并不以地缘扩张或势力范围建构为目标,而是以互联互通为路径,与共建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回应全球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和发展能力提升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将“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国际公共产品强调其跨国受益范围和开放共享属性。十余年来,不同制度类型与发展阶段国家的广泛参与,呈现出“一带一路”倡议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一带一路”倡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双边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多边合作等多种形式,推动多方平等参与。同时,全球基础设施长期存在巨大供给缺口,任何单一主体都难以独自满足全球基础设施融资与建设需求。因此,中国依托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旨在缓解供给不足的“发展型公共产品”,补足全球发展赤字,而非通过基础设施合作构建排他性势力范围。
同时,“一带一路”倡议项目始终重与参与国发展战略对接,以服务东道国既定发展目标为基本前提。在区域和多边层面,共建“一带一路”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非盟《2063年议程》等形成对接,支持区域一体化进程和全球发展事业。在双边层面,共建“一带一路”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蒙古国“草原之路”、印度尼西亚“全球海洋支点”、沙特“2030愿景”等多国发展规划实现衔接。这些对接关系表明,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并非作为外部力量单向植入的战略安排,而是建立在东道国发展规划和合作意愿基础之上,嵌入参与国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的基础设施与经济合作平台,旨在补齐交通、能源、产业等领域的供给短板,增强东道国的发展能力与经济韧性。由此,“一带一路”倡议项目的合作成效体现为伙伴国的发展增量,而非施加地缘政治影响的战略杠杆。
“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同发展为导向的合作实践,体现了中华文明“立己达人”的共生理念。中国在提升自身合作供给能力的同时,通过做大发展合作的整体“增量”,为伙伴国创造更多发展机遇,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推动各方实现利益共享。由此,“一带一路”的实践逻辑并非排他性地缘竞争,而是以互联互通促进共同发展的开放型合作。
三、回应“规则修正”:基于规范重塑的秩序合法性叙事
针对美方将“一带一路”解读为偏离国际规则、挑战现行秩序的“规则修正”叙事,中国关于国际秩序的基本立场、“一带一路”倡议与既有多边机制的制度对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合作架构,均显示出“一带一路”倡议在既有多边框架内推进规则协调与功能补充的实践特征。
中国关于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的基本立场,体现为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及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不主张另起炉灶或推倒重来,而是在现行国际秩序框架内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益,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一带一路”倡议正是在这一思路下,通过“制度嵌入”融入既有多边治理框架:在顶层设计上,将“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列为基本原则;在议题对接上,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减贫、基础设施和绿色发展等领域形成高度契合;在机制建设上,通过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机制建设。上述实践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并非游离于现行国际体系之外,而是在既有多边框架内为全球治理和发展合作提供新的实践平台与增量动力。
同时,“一带一路”相关机制的推进也始终重与既有国际规则和多边机构开展对接。以亚投行为例,其制度设计和运营实践借鉴世界银行等既有多边机构经验,并通过联合融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对接、项目合作和知识共享等方式,与既有多边发展金融体系保持协同,体现出制度对接和功能互补特征。随着成员范围不断扩大,亚投行成为既有多边发展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补充力量。由此可见,由中国发起的多边发展金融机制并非另立于现行国际体系之外,而是在既有多边框架内推进制度对接、规则协调和功能互补。
作为以互联互通为核心路径的发展合作倡议,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实践领域之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政策协调,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一带一路”倡议据此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合作架构。通过初始公共投入,降低边际成本,撬动更多商业资本参与。美方一方面将中国的“国家驱动”模式解释为偏离市场规则,另一方面在自身发展融资实践中不断强调政府作用。面对国际基础设施合作竞争,美国通过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重建更好世界”和“全球基础设施与投资伙伴关系”等机制,将官方金融工具、产业政策和基础设施合作结合起来,以支持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这表明,美方对“国家驱动”模式的批评,并非完全针对政府介入本身,而是体现出对不同主体政府介入行为的差异化规则评价。
文章来源:节选自《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框定与中国回应》,原刊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
作者:曾蕊蕊,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